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巩固河道采砂(矿)专项整治成果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钦政办〔2009〕149号
颁布日期:2009-08-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巩固河道采砂(矿)专项整治成果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09〕149号

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

《钦州市巩固河道采砂(矿)专项整治成果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钦州市巩固河道采砂(矿)

专项整治成果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河道采砂(矿)专项整治成果,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城市饮用水安全,促进河流生态修复和河道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矿)管理的通告》(钦政通〔2008〕2号)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范围及监管对象

(一)工作范围

钦南区、钦北区和钦州港区范围内的河流,重点是已出让采砂(矿)权的河段及支流。

(二)监管对象

1.采砂及运输船只;

2.沿江河砂堆场及销售场所;

3.道路运砂车辆。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河道采砂(矿)管理,严厉打击偷采和无证采砂行为。

(二)规范采砂(矿)权买受人(中标公司)开采活动,监督落实环保措施及采砂(矿)权出让设定的限制性条款,杜绝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监管,确保河砂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河流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水资源,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

三、主要措施及职责分工

(一)严格执行河砂开采经营许可制度

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河砂行为;查封、扣押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河砂产品等财物。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负责查处无照开采河砂(矿)行为。

责任单位:

1.市交警支队

负责查处运砂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2.市水利局

协助工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河砂行为。

3.市国土资源局

协助工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河砂等矿产品行为。

(二)建立采砂船只作业及水上运输监管制度

采砂船只应到辖区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船舶管理的相关手续,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砂许可证件后,方可从事采砂作业和水上河砂运输业务。

牵头单位:市公安边防支队

负责入海河段采砂船只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

1.钦南区水利局、国土资源分局

负责钦江黄屋沟至出海口(下称“B标”)、钦江油麻角至出海口(下称“B标”)、茅岭江牛皮电站至出海口(下称“D标”)、大风江至出海口(下称“E标”)等河段河道采砂(矿)管理工作,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2.钦北区水利局、国土资源分局

负责钦江青塘那路至定蒙渡(下称“A标”)、茅岭江那蒙大寺至牛皮电站(下称“C标”)等河段河道采砂(矿)管理工作,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三)实施河道采砂(矿)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制度

对已出让采砂(矿)权的河道岸线、岸坡现状进行录像备案;监督业主落实采砂(矿)权出让设定的限制性条款,监督采砂权买受人按规定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禁止超范围、超量开采现象发生。

对未列入采砂(矿)权出让的河段,属无证采砂的,坚决予以取缔,已到期的,不再重新发放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

负责全面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买受人采砂行为,重点查处超范围开采和破坏耕地的违法采砂行为。

责任单位:

1.市环保局

负责环境保护措施监督落实,加强巡查和环境监测。

2.钦南区水利局、国土资源分局

负责B标、D标、E标等河段河道岸线、岸坡现状录像备案工作,负责辖区河道采砂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3.钦北区水利局、国土资源分局

负责A标、C标等河段河道岸线、岸坡现状录像备案工作,负责辖区河道采砂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四)完善沿江河砂堆场设置许可审批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规范河砂堆场选址,严格控制堆场设置的数量和规模。对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河砂堆场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堆场设置涉及土地利用审批事项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河砂堆场(含销售场所)没有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按照采砂(矿)权出让条件和相关规定,负责沿江河砂堆场和采砂船只审批工作。

责任单位:

1.钦州供电局

负责河砂堆场用电安全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堆场采取停止供电措施。

2.钦南区水利局

负责B标、D标、E标等河段堆场和采砂船初审工作,规范河砂堆场管理。

3.钦北区水利局

负责A标、C标等河段堆场和采砂船初审工作,规范河砂堆场管理。

(五)加强河道采砂(矿)治安环境管理

加强河道采砂(矿)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强行收取“砂头费”等涉及河道采砂(矿)的各类治安违法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采砂管理秩序。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负责河道采砂(矿)治安管理工作,重点查处收取“砂头费”违法行为。

协助单位:市公安边防支队

重点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

(六)清理整顿违法采砂(矿)行为

对尚没有进行采砂清理整顿的河段,或虽经清理、整顿,但又重新反弹的,继续加大清理整顿的工作力度,坚决取缔无证采砂行为。

牵头单位: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集中清理整顿辖区内的违法采砂行为。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

协助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组织集中行动,并做好执法监督工作。

(七)建立河道采砂(矿)管理群众参与机制

建立河道采砂(矿)管理群众参与机制,设立河道采砂(矿)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奖励制度。市本级及钦南区、钦北区水利、国土资源部门分别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统一在《钦州日报》公示),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在《钦州日报》公示河道采砂监督举报电话。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钦南区、钦北区水利局、国土资源分局

分别设置河道采砂(矿)监督电话,落实人员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延伸阅读

定西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贯彻国家体委、劳动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