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15日

梧州市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等八部委《关于2014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4〕71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4〕5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一)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

1.检查企业废气防治工作。一是检查产生废气的企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情况、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二是重点检查钢铁、陶瓷、化工、水泥等行业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严厉查处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违法行为;三是加大对企业燃煤锅炉除尘设施运行的检查力度,严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违法行为;四是检查相关企业除尘、脱硫、脱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加快推进脱硝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促进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

2.检查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一是设立并完善新注册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发放点,在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建成前,对现有政务中心环保服务窗口发放点配备工作人员、环保标志核放设备以及标志材料;二是制定外地转入机动车准入条件并颁布实施,限制高排放机动车在我市入户;三是开展公交车尾气整治行动,对市区可视冒黑烟的公交车进行整治,减少公交车尾气对城市空气环境的污染;四是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3.检查烟(粉)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全市涉及烟(粉)尘污染相关行业的摸底调查,重点检查建筑施工场地、道路运输、码头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环境问题,并将群众投诉反映的有关烟(粉)尘污染重点热点问题列入整治范围,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种违法行为。

(二)开展水环境污染防治执法检查。

1.检查沿江沿河分布企业排污情况。重点检查沿江沿河分布企业环境风险隐患和环境问题整治落实情况。督促企业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时间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审批或备案、纳管、整治、关停等任务。对在历次环境隐患排查中发现问题至今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并依法处罚;对利用暗管等各种方式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查处;对擅自停用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依法处罚;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企业,必须挂牌督办。

2.检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环保管理制度和设施运行台帐;推进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

3.检查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情况。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其上游周边环境风险隐患;加强对水源地工业和居民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依法提请县级以上政府关闭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拆除关闭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全面清理保护区内禽畜养殖和网箱养殖活动;对保护区周边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危化品企业、码头尽快实施搬迁;强化涉及尾矿库和穿越水源保护区的管线的安全生产监管;开展危化品运输车辆、船舶、敏感路段桥梁、涉危化品码头安全检查。加强应急能力建设,落实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应急措施和制度。设置和维护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界桩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区域应设置铁丝网等防护隔离措施。

(三)开展涉重行业企业“回头看”执法检查。

在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环境安全隐患大清查大整治和2014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继续保持环境安全高压态势,对有色金属矿采选和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电镀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以及医药制造企业进一步排查整治,推动重点行业企业搬迁入园管理,企业废水预处理和园区集中处理相结合,加大对位于重点流域或水环境污染严重区域工业园区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环境安全隐患问题得到彻底整治,保障环境安全。

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完善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特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四)全面检查各项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各县(市、区)政府是否组织实施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停建违规在建项目等工作;是否统筹部署钢铁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及燃煤锅炉脱硫改造,对燃煤机组、新型干法水泥窑进行脱硝改造,对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进行除尘改造;是否制定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小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等燃煤锅炉整治方案;是否提出淘汰黄标车、报废老旧车辆、提升燃油品质、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等工作计划;是否制定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发展清洁能源的具体措施;是否针对上述各项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和年度计划,明确本地区工作目标、重点项目、时间进度等内容,并按期完成。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特成立2014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姜云飞副市长

副组长:赖启第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福安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龙文红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叶小丰市工信委副主任

梁德林市公安局副局长

罗振业市司法局纪检组长

莫伟坚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吴志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黄坚强市环保局副局长

关旗健市住建委副主任

邓乐市工商局副局长

范自强市质监局副局长

黄石南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庞卫良市水利局总工程师

黄迪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总兽医师

卢璐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黎宝群梧州供电局副局长

莫小光苍梧县副县长

罗阳灿岑溪市常务副市长

郑兆武藤县副县长

盘远和蒙山县副县长

李广平万秀区副区长

黎超然长洲区副区长

刘建波龙圩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联系人:贺秀琴,电话:3859159、3868787),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黄坚强同志兼任。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至7月)。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确定整治重点,制定方案,全面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并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工作方案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整改阶段(8月至9月)。

各级各部门集中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医药制造企业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督查整改,于9月25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将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迎检督查阶段(10月)。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全市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迎接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检查。

(四)整改落实阶段(11月)。

各级各部门按照自治区专项行动督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于11月10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我市整改落实报告呈市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作为本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组织辖区专项行动,对辖区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负总责。采取措施,精心组织,有效改善环境质量,确保顺利完成本次专项行动任务。

环保部门: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制订专项行动方案以及指导、协调、检查和总结等工作;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非法生产企业进行查处取缔。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完善产业布局规划,在审批项目时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优化布局。

工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牵头组织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牵头组织实施工业燃煤小锅炉整治,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推动重点行业企业搬迁改造;配合有关部门对非法生产企业进行查处取缔。

公安部门:负责淘汰黄标车、报废老旧机动车工作,加强外地高排放机动车转入管理;及时侦办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围绕专项行动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市政管理部门:查处影响市容市貌、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露天焚烧垃圾行为,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加强市政施工和城区道路扬尘污染治理。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日常监管;负责查处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用地等行为;重视土地开发整理、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住建部门:负责监督建筑施工扬尘控制;须办理环评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未验收合格,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工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和超范围经营的生产企业;对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根据环保部门的通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质监部门:负责查处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发生较大变化,但未依法重新办理审查手续的行为,严肃查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企业;加强油品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不合格油品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对生产、储存危化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负责危化品登记工作;负责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水利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水资源工作,指导水利工程项目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河道违法采砂、在饮用水保护区设置入河排污口等行为;加强企业的取用水管理,督促企业落实节水措施。

水产畜牧部门:负责查处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非法网箱养殖活动;负责管理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推广生态养殖模式;督促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项目,业主不得开工建设。

交通部门:负责危化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化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

供电部门:负责对地方政府及授权部门确定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

五、工作措施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组织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负责具体工作的推进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近年来专项行动排查整治、2012年大排查大整治、2013年大清查大整治和2014年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制订实施方案,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做到目标清晰、责任到位、分工明确。市直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做好行业性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

(二)加强联动,形成合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明确联络员、联络方式,及时沟通交流工作情况。需要联合开展的工作,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共同研究、共同推进,形成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大合力,最大限度清除死角,减少风险点,保障环境安全。

(三)强化督查,明确责任。

对工作不主动、不扎实、整治不力、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地方,要在全市通报批评;对因环保专项行动工作不到位而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级政府和责任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市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地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梳理,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市级挂牌督办案件,促进整改。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要实施区域限批。

(四)强化宣传,全民参与。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的宣传,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举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处和督办力度,认真调查处理媒体、网络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布处理结果。曝光一批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和查实的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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