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水功能区划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水功能区划有关问题的批复

黔府函〔2015〕30号

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

你们报来《关于调整贵州省水功能区划的请示》(黔水呈〔2014〕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对《贵州省水功能区划》(2006年版)的调整意见,《贵州省水功能区划》(2015年版,以下简称《区划》)由你们印发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区划》是我省水资源科学管理、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在我省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区划》要求,衔接好《区划》与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四、各级水利(水务)、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区划》对水

质的要求,结合各类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纳污总量。要加强水功能区水质、水量动态监测和入河湖排污口管理,强化水功能区达标监督管理,确保各水功能区按期达到水质标准。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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