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的意见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的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 文号:毕署发〔2010〕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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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的意见
毕署发〔2010〕16号
为在推进工业强区和城镇化带动战略进程中,鼓励在我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吸纳当地(区内)劳动力就地就业,解决劳动力就地转移问题,构建和谐社企关系,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现就鼓励区内企业吸纳当地(区内)劳动力就地就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的工作目标
(一)搭建服务平台,制定激励措施,优化服务环境,积极引导和鼓励区内企业吸纳当地(区内)劳动力就业。从2011年起,全区每年帮助区内企业招聘当地(区内)劳动力2万人以上。
(二)积极协调引导,鼓励在我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充分吸纳当地(区内)劳动力就业。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企业吸纳当地(区内)劳动力就地就业人数占企业用工总数的95%以上;采矿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轻纺业、食品加工业等行业吸纳当地(区内)劳动力就地就业人数占企业用工总数的90%以上;装备制造业、煤化工、冶炼工业、生物制药业等行业吸纳当地(区内)劳动力就地就业人数占企业用工总数的80%以上;其他技术含量高、有专业技能要求的行业吸纳当地(区内)劳动力就地就业人数占企业用工总数的60%以上。
二、搭建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的平台和机制
(三)建立就业服务平台。各级要加快建立就业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和常态化劳动力市场,向劳动者提供直接、便捷的就业服务信息,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
(四)建立企业空岗报告制度。企业每月将空岗及录用条件等情况报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用工条件帮助企业就地招聘员工。
(五)建立就业培训机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要整合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源,为企业招聘员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六)建立劳动力就地就业扶持专项资金。为推动区内企业吸纳当地(区内)劳动力就地就业工作,地、县两级物价、财政每年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同时整合各类培训等其他相关资金,建立地、县两级劳动力就地就业扶持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按相关规定统筹使用。
(七)把吸纳当地(区内)劳动力就业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条件。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时,根据企业特点和行业特点将吸纳当地(区内)劳动力就业比例明确写入招商引资协议(合同)。
三、建立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的激励机制
(八)建立表彰奖励制度。行署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企业吸纳当地(区内)劳动力就业总结会议,对招聘当地(区内)劳动力就地就业成效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并在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对新招聘区内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企业,每招聘一个劳动力一次性奖励100元,其中招聘男工50岁以上、女工40岁以上以及残疾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300元。奖励资金按分级承担原则在劳动力就地就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九)建立返乡创业人员创业优惠制度。对返乡创业招聘当地(区内)劳动力就业人数占用工总数90%以上的企业,免缴地区及以下相关证照办理的行政事业收费,享受对外招商引资企业同等待遇。返乡创业人员申请20万元以下小额担保贷款,所办企业一次安置区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含职业高中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10人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给予50%贴息补助;一次安置30人以上的给予全额贴息补助;贴息时间最长为三年。所需资金按分级承担原则从劳动力就地就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建立转岗培训补助制度。区内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企业需求帮助员工进行转岗培训,并解决转岗培训经费。
(十一)建立鼓励大学毕业生就地就业补助制度。对区内企业招聘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并稳定就业连续满三年的,分别一次性补助用工企业和所招聘大学毕业生各1000元人民币。所需资金按分级承担原则从劳动力就地就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二)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助制度。区内企业吸纳当地(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与农村低保对象、残疾人等)就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按分级承担原则从劳动力就地就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积极营造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的服务环境
(十三)各有关部门务必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在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土地征用、项目建设、员工招聘和培训等方面,简化程序,切实为企业吸纳当地(区内)劳动力就业搞好服务,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帮助企业健康发展。
(十四)全面落实各相关工作部门在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区内)劳动力就业中的工作职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好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区内)劳动力就地就业工作;为企业及时提供用工信息,协助企业招聘员工;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对员工进行转岗培训;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企业招用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协助返乡创业人员办理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提供相关政策咨询。
宣传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宣传方案,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企业吸纳当地(区内)劳动力就业。
财政、物价部门:将劳动力就地就业扶持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和煤调基金收支预算。
教育部门:帮助解决企业招用员工子女和留守儿童的就地入学问题;协助组织对“两后生”进行技能培训,为企业吸纳当地(区内)劳动力提供储备;帮助区内企业与本地职业技术院校搭建校企平台,为有针对性培养职业技能人才提供支持。
农业部门:加大农村劳动力培训力度,提升当地(区内)劳动力就业竞争能力;帮助返乡创办种、养殖企业的创业人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扶贫部门:多层次、多形式、多内容培训农村贫困劳动力,为企业储备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人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企业招用的贫困农民工家庭提供帮扶支持。
招商引资部门: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大力宣传推介当地(区内)劳动力资源优势,并将解决当地(区内)劳动力就业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条件写入招商引资协议(合同),积极协调解决引入企业在项目落地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发展改革、工业能源、商务、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工商、税务、公安、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协调、指导和服务,主动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在建设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促进企业吸纳当地(区内)劳动力就地就业营造良好的环境。
(十五)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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