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六盘水府办函〔201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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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六盘水府办函〔2016〕9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8号)、《省质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理标志产品试点示范区创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质技监科〔2015〕80号),进一步强化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在促进小康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强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集聚效应,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与“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有机融合,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转型升级,加快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范化建设进程,促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与经济、社会、贸易、文化、旅游、生态建设协调发展。
二、创建目标
通过创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省级(或国家级)示范区,增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意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检测体系、管理体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增加农民收入,增强企业发展市场竞争力,提高示范区经济、社会、旅游、生态综合效益。
(一)总体目标。瞄准“农业强、农民富、农村美”工作目标,“十三五”期间,以提升特色农产品质量竞争力为着力点,积极扩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覆盖面,促进大健康旅游目的地建设,发展喀斯特山地优质高效农业,实现与全国全省同步建成小康社会。到2020年,县(特区、区)和钟山经济开发区成功创建省级(或国家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各县(特区、区)和钟山经济开发区推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及互联网+地理标志相关工作。初步形成具有六盘水生态、人文、历史品质的农产品及加工品地理标志保护特色产业。
(二)年度目标。以各县(特区、区)及钟山经济开发区已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为依托,积极培育新增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范区建设。
2016年,六枝特区、盘县、水城县启动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创建工作,确定申报主体及纳入示范区域的示范企业名单(示范区区域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专用标志使用者达到示范区生产者总数的50%以上),准备申报材料;盘县开展妥乐银杏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工作并获得国家公告受理。六枝特区、水城县各申报1个以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并获得国家公告受理;六枝特区、盘县、水城县及各经济开发区积极推动已获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使用率达50%以上,单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不少于1户;钟山区启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资源调查及培育工作。
2017年,盘县、水城县完成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创建申报,完成筹建情况报告、自查情况及确定纳入企业名单等有关材料,并提前开展相关验收准备工作;六枝特区、盘县、水城县、钟山区各申报1个以上地理标志产品并获国家公告保护;六枝特区、盘县、水城县推动已获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使用率达50%以上,单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不少于1户。
2018年,六枝特区完成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创建申报,完成筹建情况报告、自查情况及确定纳入企业名单等有关材料,并提前开展相关验收准备工作;钟山区启动筹建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工作,确定申报主体及纳入示范区域的示范企业名单(示范区区域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专用标志使用者达到示范区生产者总数的50%以上),准备申报材料;六枝特区、盘县、水城县、钟山区各申报1个以上地理标志产品并获国家公告保护,同时推动已获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使用率达50%以上,单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不少于1户。
2019年,钟山区完成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创建申报,完成筹建情况报告、自查情况及确定纳入企业名单等有关材料,并提前开展相关验收准备工作;六枝特区、盘县、水城县、钟山区各申报1个以上地理标志产品并获得国家公告保护,推动已获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使用率达50%以上,单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不少于1户。
2020年,全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创建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获得重大突破。
三、创建条件
已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区域,以县、特区、区及经济开发区作为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单位。各县(特区、区)和钟山经济开发区在培育具有一定规模农特产品及加工品的基础上,选择产品质量稳定、知名度高、人文历史内涵丰富、经济价值潜力大、带动性强、特色显著的单个或多个地理标志产品作为示范区建设试点产品进行申报。示范区创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品质量基础扎实。有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建有与保护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者保护合作组织;合作组织成员(协会会员、农户、企业)占示范区生产地理标志产品总数的50%以上;近3年内,申报区域未出现重特大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相关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示范区内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重视并积极参与示范区建设工作。
(二)产业政策支持有力。有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政府工作领导机制;创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重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将示范区建设工作纳入当地的经济发展规划;对示范区建设有具体工作规划安排、目标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产业保护持续有效。创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培育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推动县域经济发展思路明晰,出台推动产业发展的扶持措施和办法;建立县域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工作协调机制。
(四)产业品牌建设有力。产品品牌建设宣传工作积极有效,申报区域被保护产品质量好、效益佳、知名度较高,被保护产品成长的社会氛围良好。
(五)产品检验监测规范。围绕申报区域被保护产业的提升和发展,建成监测水平高、专业性强的区域公共监测体系和技术服务平台;有效发挥技术标准平台作用,提供标准信息,申报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技术工艺要求明确、技术标准统一;标准化工作和计量基础建设、认证认可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六)产业发展特色鲜明。创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农户、企业所申报产品的产业总产值比重占当地社会生产总值的比重较高,产品采用统一标准生产,产业融合发展,功能集约使用,形成产业链,配套服务设施齐全。
四、重点任务
各县(特区、区)及钟山经济开发区结合本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发展状况,按照创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基本条件要求,选择具备一定种养殖规模、生产管理规范、申报产品对周边和其它相关产业生产能起到显著带动作用的区域,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进行创建。
(一)发挥示范企业和行业协会积极作用。一是强化申报区域龙头企业的引领和辐射作用,帮助企业提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使用意识,支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打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明星企业。二是成立地理标志产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协调、自律和指导作用,主动开展行业协会在创建工作中的桥梁作用,强化行业协会帮助企业提升示范区创建社会责任意识,促进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和信誉的提升。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主动加强产品育种、种植、生产、加工、销售、监督和售后服务中的行业指导、自律和监督,利用行业协会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中信息容量较大的网点优势,配合市场监管、科技、农业等部门开展示范建设和打假维权活动,维护和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形象。
(二)切实完善示范区管理标准体系。一是建立和规范申报产品标准体系,不断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主动加强地理标志团体标准的建设作用,提升标准制定的整体水平,加强产品标准的运用和推广。二是建立和完善示范区的质量检测体系,主动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加强产品质量的依法监管。三是建立和完善示范区质量保证体系。对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需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生产加工关键点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产品售后服务、问题产品召回等完整的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三)建立协调机制。各县(特区、区)及钟山经济开发区要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建立协调机制,明确部门分工,有序开展工作。
(四)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各县(特区、区)及钟山经济开发区要统一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监督,并对已获得国家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资格的企业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五、申报验收
(一)项目组织。按照省质监局统筹全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规划、考核评审、组织管理的工作要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主体为已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区域范围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示范区申报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项目申报及审批。示范区建设项目以各县(特区、区)及钟山经济开发行政区域或所在区域内的产品地域为申报单元,经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后,由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省质监局提出申请,并由省质监局审批。
(三)项目验收。按照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考核的工作要求,由县(特区、区)政府及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自查,分数在80分以上的,报市人民政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监局)进行预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验收表》对示范区建设情况进行资料初查和现场初核,经审核合格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向省质监局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包括:验收申请报告、筹建情况报告、自查情况及确定纳入区域的示范企业名单等有关材料。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成立市人民政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供销社、市统计局,各县(特区、区)及钟山经济开发区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市质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需及时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
(二)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在市政府领导下,研究制定全市创建省级(或国家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工作决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指导、督促、检查创建中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会议,统筹安排相关事宜,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管理,制定阶段性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有关工作方案,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具体创建工作,收集、总结上报工作信息和典型事例,落实领导小组议定或交办的有关事项。负责全市创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任务分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人员培训、宣传工作;对各县、特区、区和经济开发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指导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产企业正确使用专用标志,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新型合作组织(行业协会)建立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标准体系、检测体系、管理体系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配合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对违法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3.创建所在地县级政府(管委会)工作职责。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认定的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资料: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情况、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范区申报。以县(特区、区)政府及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示范区创建申报主体。县级申报区域应成立组织机构并出台必要的政策措施,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保障,按照创建示范区的任务和要求向有关部门分解目标责任,落实筹备创建工作计划。
(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方案编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获批准建设后,创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落实相应政策、资金、人员等保障措施,统一协调示范区建设各项工作,在2个月内编制实施方案报送省质监局,建设期间适时报送工作动态,确保按时完成申报。
(4)提高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注册使用率。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协会)的带动作用,积极推行“专业合作组织+农户+标准化+地理标志”、“行业(产业)协会+农户+标准化+地理标志”、“互联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地理标志”等示范区创建发展路径,扩大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规模,推动产业升级,提升产品品牌价值,提高专用标志注册使用率。
(5)加快生产者保护合作组织(行业协会)建设。切实发挥专业合作组织、行业(产业)协会和龙头企业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中的带动作用和辐射效应,形成完善的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切实规范行业、企业和农户使用地理标志行为,深化地理标志产品后续监管,探索多种形式的示范区建设经验。严格落实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产相关技术规范,指导和协助相关部门加大对农业违禁投入品(农药、化肥)及违法使用专用标志的查处力度,督促地理标志产品有关行业协会、企业做好生产、营销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
4.市科技局:负责围绕全市农村科技工作的总体目标,抓好相关科技项目建设,推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及产业化,科学有效使用专项资金推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报。
5.市农委:负责组织有关农产品行业协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引导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按照特定的生产规程,培育和生产具有地理标志特征的农产品;引导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生产经营农业类地理标志产品;负责本行业特色产品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和拟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前期基础性工作;负责统筹推进示范区创建中标准化生产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的相关工作;加强生产、营销等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地理标志示范区农产品检测、生产技术及质量控制措施制定,加大对农业投入品(农药、化肥)违规使用的查处力度;采用多种形式拓宽宣传渠道,推广普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有关知识,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生产、经营和管理者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基本知识、标准化知识和质量安全知识的培训。
6.市工商局:负责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商标和外包装的广告宣传用语进行做指导和监管。
7.市林业局:负责林业地理标志产品推广项目的管理,林业技术开发和试验示范区管理,林业技术人员培训,指导种苗、造林、营林的质量管理,林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林木良种选育及种苗基地建设管理,相关信息咨询与服务;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农民生产经营林业类地理标志产品;负责本行业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和拟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前期基础性工作;负责统筹推进示范区创建中标准化生产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的相关工作。
8.市扶贫局: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核桃、中药材、红豆杉等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化推进工作。
9.市财政局:负责开展创建示范区建设的资金安排和监管资金使用情况;根据地理标志产品年度申报、筹建、验收阶段工作情况,对示范区标准体系建立、产品检测、展示活动、专家评审等所需经费给予支持。
10.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创建区域做好水环境治理,完善示范区农业灌、排水基础设施建设。
11.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内涉及饮用水源、土壤等的污染防治工作。
12.市供销社:负责与有关部门推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电子商务建设的相关工作。
13.市统计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经济社会效益统计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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