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三府办〔2014〕3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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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筹备组,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通知》(三府办〔2014〕298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三府办〔2014〕279号)要求,有效控制我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
(一)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一监管,严格采石场、搅拌站、环保砖厂、洗涤厂、泡沫包装厂等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各工业企业应安装相应的废气治理设施,安排专人定期对废气治理设施进行清洗和更换,确保治理设施能正常运转。(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责任领导:程春满;责任人:李建军)
(二)加强市政道路、房屋建筑等施工工地扬尘监管。所有建筑工地必须落实文明施工,严格采取防治大气污染措施,设置围档工地,工地出入口地面必须实现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冲洗槽和沉淀池,并配备高压水枪,有专人负责冲洗车辆,确保出场车辆轮胎、车身冲洗干净,不得将泥土带出施工现场。(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领导:王铁明,责任人:吴墨凯)
(三)加强拆迁、拆除施工扬尘整治。拆迁、拆除工地在动工前应制定拆除方案,做好防扬尘、防泄漏的污染措施。不采取措施的,不得擅自进行拆除作业。机械拆除或者房屋爆破应当采取洒水或者高压喷淋等降尘措施。拆迁后不能立即进行工程建设的场地应立即进行简易绿化,没有条件的应采取覆盖或者喷淋措施。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在拆除后立即清运完毕。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领导:周乃武;责任人:陈少华)
(四)加强渣土、建筑垃圾的清运管理。开展渣土清运专项整治,对抛洒泄露、野蛮装卸、随意倾倒、违章停车等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市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露、散落或者飞扬。运输建筑垃圾、工程土渣的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严禁超载车辆上路行驶,严格执行工程车(大型货车)进入三亚市区制度,查处不按规定时间进入三亚市区的违规车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责任领导:陈鲁南;责任人:蒋爱国)
(五)加强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杂物的监督管理。严格限制城区露天烧烤,督促露天烧烤摊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对无照经营的摊位依法取缔并从重处罚。禁止露天焚烧各种垃圾和其它废物,所有垃圾都应运到市垃圾填埋场处置。(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各区筹备组配合;责任领导:周乃武;责任人:陈少华)
(六)严格控制道路扬尘。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强化道路洒水降尘措施,增加市内主要交通线路的主干道和人行道进行清洁洒水作业频次,减少道路扬尘的产生。(责任单位:市园林环卫管理局;责任领导:蓝文全;责任人:凌秀东)
(七)加强创意产业园区、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施工扬尘的监管。清查园区内的建筑施工工地,严格管控进出场车辆,专人负责对渣土车、混凝土车的监管和清洗工作,控制扬尘的产生。(责任单位:市创意产业园管委会、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责任领导:苏金明,林海;责任人:陶列平,陈明)
(八)做好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报告、预警工作。加强空气质量和气象的监测,环保、气象部门要建立完善会商机制,做好环境空气质量趋势分析和研判工作,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信息发布工作。(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责任领导:程春满;责任人:吴智勇,黄海智)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各单位必须将具体任务落实到具体承担的部门和个人。住建、公安交警、综合执法、国土环境资源、园林环卫、气象等部门和各区筹备组、各管委会要立即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确保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责任单位要做好工作台账记录。对监管的对象、监管的事由、监管的情况等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加强跟踪落实整改到位。
(三)市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加强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工作,加强与各部门信息沟通。(联系人:陈武卫,联系电话:88261606,13876478808),大气污染物达到控制临界值时,各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施工项目该停工则停工,工业企业该停产则停产,确保大气环境质量。
附件:1.各单位相关负责人联系方式表
2.建筑工地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分工表
3.主要工业企业及矿山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分工表
附件下载:
附件1:各单位相关负责人联系方式表.doc
附件2:建筑工地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分工表.xls
附加3:主要工业企业及矿山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分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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