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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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冀政〔2011〕36号),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提升我市民营经济总量、质量和效益,实现民营经济大发展、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十二五”时期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突出发展主题和转变主线,思想上放开、政策上放宽、发展上放胆、工作上放手,着力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服务和扶持,着力调结构转方式、增强可持续发展力和综合竞争力,着力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实现新跨越,确保民营经济增加值五年再翻一番多。
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民营经济在数量、质量、就业上实现较大突破,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到2015年末,民营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速力争23%,民营经济增加值在2010年基础上翻一番半以上。上缴税金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65%以上(2010年的比重为59.8%),占全市国民生产总值比重达到75%以上(2010年的比重为57.8%),吸纳就业人数占整个社会新增就业总数的比重达到75%,培育形成年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集团)20个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100亿元的民营企业(集团)10个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亿元的民营企业(集团)力争3个以上。
二、加大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扩大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规模,从2011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500万元,各县(市、区)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并逐年扩大规模。主要用于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发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中小企业培训等工作。全面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税务部门应及时主动办理税收减免返手续。市、县(市、区)、开发区对现有民营企业扩大规模较大且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以上,投产后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30%比例给予三年奖励。对符合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年纳税所得额低于5万元(含5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投资交通、水利、医疗、电信、文化、教育、体育等领域。进一步降低经营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公司的,首期出资额达到20%即可登记,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类有限责任公司可在五年内缴足。对民营企业在厂区内不需新征土地的新上或技改项目,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支持其早开工早达产。
(三)加快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形成多元化、多层次融资担保体系。整合市、县担保资源,做强市融资担保机构。成立以市级担保机构为中心,各县(市、区)、开发区为成员的中小企业担保集团,各县(市、区)、开发区以股权合作的形式在市中小企业担保集团入股,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作为分支机构。允许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在国有控股(按省政府要求财政出资不少于5000万元)的情况下,单独成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到2012年底,市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资本金达到10亿元以上,形成50亿元以上担保能力。整合同一区域内的民营担保机构,使单体机构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到2015年,市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资本金达到20亿元以上,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60家,资本金总量达到50亿元以上,形成30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能力。继续做好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抵押贷款的同时,允许使用仓单、股份、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作为担保质押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
(四)加大信贷和上市支持。各商业银行要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放宽中小企业授信条件;支持银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确保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各县(市、区)、开发区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对中小企业担保实行风险补偿。健全民营企业征信评价体系和守信受益、失信受惩机制,市信用评价中心负责收集整合民营经济信息资源,银行、税务、海关、工商等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信息,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和评级制度,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每年评选100家市级诚信守法企业,给予奖励,并向社会公布。支持、引导和推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成功上市后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建立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筛选20家以上重点民营企业进入上市后备资源,每年力争3家企业进入辅导程序,带动一批龙头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五)提供土地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每年要拿出一定比例的用地指标,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用地,解决用地难问题,重大项目由市统一安排用地指标。从2011年起,每县(市、区)每年安排不少于50亩专项用地,到2013年,确保每县(市、区)建设规划500亩以上,建成面积不少于300亩的创业辅导基地。解决民营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为租用农村集体用地实际建厂满10年、具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等相关手续;对国家重点鼓励类投资项目和认定的省级工业园区内落户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或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标准要求的生产性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同级财政按项目投资实际情况,本着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六)支持技术改造和产品创新。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建设创新型企业,制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指导计划,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实施产业关联度大、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每年实施省、市200项重点技改工程;建立技术改造项目库,储备项目300个以上。对列入市重点技改并实施的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淘汰落后产能、新能源、新材料等项目,经认定,给予扶持和奖励。对研制开发技术含量高、工艺新的创新型产品,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60%在企业所得税中加计扣除。支持民营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科技研究院等,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
三、推进服务保障措施
(一)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力整治企业“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对轻微违法并能及时改正的,下发告知通知书,实行“首次告知不罚款”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控制各类评比考核,大幅减少各种检查,开展评比考核检查的,须到同级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市、县两级监察、工信部门共同成立民营企业维权服务站,设立投诉中心和服务中心(律师服务、会计师服务、税务师服务),畅通民营企业反映诉求的渠道,加强企业民商事纠纷的协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实施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拓宽市级人才培训基地功能,设立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的人才培训中心,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积极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做好民营骨干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作;建立中、高层人才引进机制,加强与北京、天津等科研院所、高校人才对接;支持企业设立优秀人才专项资金,用于人才的开发、管理和奖励;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职工劳动技能鉴定。每年选送100名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家到高等院校进行中短期培训,对1000名经营管理者进行培训,对10000名从业技术人员进行远程教育培训,力争5年内轮训一遍。
(三)大力开展全民创业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保字〔2008〕37号)精神,每年组织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推动全民创业情况进行考核,对全民创业工作先进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先进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努力促进民营创业实现“万、千、百、十”目标,即:每年新增民营经济组织10000个,民营企业1000家,规模以上企业100家,亿元以上企业10家。
(四)提高企业科学管理水平。大力实施民营企业成长工程,加快建立现代管理制度,鼓励支持企业创新,培养二代企业家。鼓励民营企业申报政府采购项目,符合规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民企、民品推广活动。从2011年起,对全市民营企业进行全面普查,各级工信部门要建立民营企业服务信息库,着重加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管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技术改造、人力资源、产品研发、市场占有、企业信用等情况,实行全面分类、动态管理。
(五)加强服务企业建设。全面实行“一站式”服务,对企业上项目实行领办、代办制,提高行政效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服务企业力量,加强基层服务组织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积极开展“优质服务”活动,真正服务企业发展。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中小企业服务站,积极开展各种服务活动。
四、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调整充实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参照成立相应机构,调整充实力量。
(二)落实责任和考核激励机制。构建科学规范的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考核体系,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市民营经济考核奖励办法和市纳税大户、创业功臣、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办法,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从2011年起,每年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和综合排队;每年组织评选纳税大户、创业功臣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并给予表彰奖励。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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