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沧政字〔2013〕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的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3日

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的十条措施

为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工作,鼓励公民(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正式干部职工)、企业法人及其他非政府组织,在沧州市境内新登记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公司类企业,特制定以下十条措施。

第一条,工商登记实行“投资主体零限制、注册资本零首付、登记服务零收费、名称登记零门槛、经营范围零束缚、审批发照零障碍”的“六个零”登记原则。创业人员凭身份证、居住证即可办理工商注册。

第二条,所有个体工商户、企业自在工商部门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缴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其中,下岗失业人员、转业退伍军人和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免缴期限为5年。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可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期限为3年。其中,下岗失业人员、转业退伍军人和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减免限额为每年8000元,期限为3年。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均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合伙企业按人均不超过10万计算,合计不超过40万元。

第五条,所有创业者在沧州市区投资5万元以上、纳税达到5000元以上的;在县(市)城镇投资3万元以上、纳税达到3000元以上的,可办理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第六条,所有创业者均可到指定培训机构免费接受培训。

第七条,毕业一定时间内的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助。

第八条,市财政设立1000万元全民创业专项资金,并以每年5%的增长幅度递增,用于支持全民创业。各县(市、区)均设立不少于200万元的全民创业专项资金,支持本区域全民创业。

第九条,大力扶持引进各类创业孵化器,对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创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对在创业孵化器内创业个人的社保支出、房屋租赁费、水电费等支出给予补助。

第十条,强化全民创业工作领导与考核,调整充实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民创业考核办法,强化创业考核及结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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