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行政审批有关职责及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沧政办字〔2014〕91号
颁布日期:2014-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行政审批有关职责及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4〕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3〕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对市纪委监察局牵头或参与的议事机构进行清理调整的通知》(沧字〔2014〕13号)等文件精神,明确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单位为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不再牵头负责有关工作。为进一步理顺工作职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划转职责和承接部门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管理创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大措施。2013年以来,国务院和省已先后4次公布取消和下放了行政审批事项,我市也做了相应的落实衔接工作,但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总体进展还不够均衡,特别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门职责还不够明确。为理顺工作关系,明确权责,更好推进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将政府法制办承担的行政许可和纪检监察部门承担的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管所涉及的有关职责任务全部调整划转至机构编制部门承担。

二、明确目标,积极稳妥做好调整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职能调整有关工作,切实加强工作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移交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监察机关要向承接部门具体介绍相关工作的起始背景、推进过程及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主动与承接部门协调配合,协助承接部门尽快熟悉相关情况,理清工作思路,推进工作落实。各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落实好承担的相关工作任务,配备得力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学习培训,确保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各县(市、区)有关职能调整工作务必在8月中旬前完成。

三、突出重点,扎实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一)做好取消下放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

国家、省、市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做好衔接落实。对公布取消的审批项目,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重新审批;不得违法移交给下属事业单位和协会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把取消项目改为前置性备案等进行变相审批。针对衔接取消审批项目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对接受下放的审批项目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履职能力,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确保接收下放事项接的稳、管得好。

(二)做好本级保留“三类事项”的清理规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做好本级保留“三类事项”设立依据和有关信息的重新核定和清理规范。对设立依据不充分或不应纳入行政审批范围的坚决予以清理取消;对满足审批条件可以进一步下放至乡镇审批的事项要研究具体可行的下放实施方案;对本级保留的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能服务水平。同时,要主动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和审批对象进行沟通和征求意见,切实把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激发市场活力等工作做到实处。

(三)重新编制公布“两个目录”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落实衔接和本级“三类事项”的清理规范情况,及时调整本级保留“三类事项”目录。对保留的“三类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受理条件、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等内容实行目录化管理,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准入。根据历年来国务院和省、市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文件,梳理制定历年以来本级衔接取消和自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两个目录”均要在9月份前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运用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管理手段,对取消下放事项衔接落实、审批标准化规范执行、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落实等内容制订具体监管措施,加强有效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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