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石政办函〔2015〕81号
颁布日期:2015-07-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我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关系到气象探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关系到气候变化监测能力,关系到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灾害防御水平,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产生活的安全问题。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有关工作。

二、编制专项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各县(市)、区应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依法将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将专项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气象、规划等部门负责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论证工作。

三、建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备案制度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等国家强制性标准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气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并于8月31日前完成国家标准在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备案工作,相关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时,应以备案资料为依据。

四、加强部门沟通,建立协作机制

气象、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要密切合作,相互配合。气象部门应将所辖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标准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规划部门在编制气象台站周边用地规划时,要严格按照划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及相关规定执行;国土部门要严格把好项目规划用地审批关;建设部门要严格把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关。

五、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监督检查

气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及时公布当地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范围和标准,使广大群众,特别是从事城乡建设活动的单位与个人了解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于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破坏气象探测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或者进行其他影响气象探测效能活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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