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10〕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78号)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2010年冬季接收退出现役的对象为: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退役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超过2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退役士官,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被批准退役的士官;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退役士官;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退役士官。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退役时间为2010年12月1日,12月底离队基本完毕。转业士官的接收时间及相关问题另行通知。
2010年冬季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于2011年8月底基本完成,9月份组织检查验收。
二、认真做好教育宣传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今年安置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家访等形式,密切联系其思想实际,组织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理论,使其转变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观念,积极选择自谋职业。教育退役士兵继续弘扬我军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牢固树立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顾大局,讲团结,守纪律,做贡献,促稳定,听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要深入开展“双拥”活动,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激发各行业、系统、单位的拥军热情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积极性,营造关心、支持退伍安置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贯彻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6〕4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办〔2007〕83号)要求,提高安置质量,形成以“自谋职业为主、计划安置为辅”的安置模式,促进退役士兵通过多种途径实现有效就业。
(一)继续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大力推进自谋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安置改革。要把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政府扶持,个人自愿、免费培训的原则,强力推进,全面展开,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
1强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要全面推进,狠抓落实,自谋职业率要有较大幅度提高。各县(市、区)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办法,鼓励、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按照省通知精神要求,2011年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要达到55%以上。
我市市区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为每人30000元,每多一年军龄增发3000元。对四级以上的转业士官、荣立个人二等功、因战因公被评为5—8级伤残的增发3000元;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2000元(增发补助以最高奖项为准,不作累加)。各县(市)补助金要按照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15—25倍计发。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培训经费和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金和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凭自谋职业证书及相关证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小额贷款;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3年,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对已经自谋职业,并在2年内自己又找到工作岗位的城镇退役士兵,可退回自谋职业补助金,同意其重新安置。
对往年未安置,单位拒收、接收后未上岗的,要依据安置法规、政策。坚决纠正单位拒收或接收后不安排上岗的错误做法,通过挖掘安置潜力、督促落实岗位、引导自谋职业等办法,确保遗留问题于2011年年底前得到妥善解决。
2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创业就业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广泛开展灵活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组织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托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按照政府扶助、个人自愿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和退役士兵需求,组织引导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能力。
3认真搞好退役士兵就业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就业信息和就业中介等服务,拓展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的沟通渠道。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退役士兵人才信息库,将退役士兵的军龄、服役期间所从事的专业、个人特长、本人就业意向和联系方式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并存档,录入人才信息库,并及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随时向用人单位进行推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二)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力度。要强化国防意识和大局意识,千方百计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科学合理地拟订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及时下达,切实落实。中央和省直属单位(行业、系统)的接收安置计划仍由省下达,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安置计划的中央驻豫、省直属单位(行业、系统),其接收安置计划由所在地政府下达。所有用人单位都要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克服困难,坚决完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接收单位要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除非个人原因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外,不得随意辞退。
在分配形式上,实行“重点安置、双向选择、自谋职业、行业分配”的办法。要进一步扩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范围,调动用人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积极性,为退役士兵就业安置提供更多机会和条件。各用人单位按计划选择退役士兵时,企业单位按计划数的70%选择,中央、省直属单位按计划的49%选择,剩余计划由安置部门统筹调配,用于重点安置对象。对单位需要的退役士兵,不受计划指标限制,各地可直接进行分配。中央和省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带头模范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与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并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市区单位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由单位缴纳6万元有偿转移资金,各县(市)可按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标准。有偿转移金的收缴由各级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不经当地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退役士兵进行考试,或只接收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子女,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指标。
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今年市区生活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210元,各县(市)参照本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定标准。
(三)确保重点安置对象优先安排。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退役士兵和伤病残退役士兵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的退役士兵等重点对象得到优先安排。市直事业单位重点安置四级以上的转业士官、在部队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或因战因公被评为5—8级残疾的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由市双拥办、市编办、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退伍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缺编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安置意见,经市有关领导审批后联合下文予以安置,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接收并安置上岗。
(四)支持农村退役士兵发挥应有作用。对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应及时办理接收手续。一是各企事业单位及乡镇企业在农村招工或聘任干部时,应优先录用。二是把培养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三是对农村退役士兵加强现代化农业科技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鼓励和扶持其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四是根据需要,选拔其中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基层政权组织的后备力量,使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五是安排适当的专项经费,对生产和生活方面确有困难的退役士兵要给予扶持。
(五)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对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的,无《优待安置证》的,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不按时报到,又不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按社会待业青年对待。
(六)积极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所有用人单位都要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坚决完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任务。要认真贯彻执行现行的退伍安置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退役士兵分得下去、上得了岗,不得安排到破产倒闭的企业,要尽力分配到效益较好的单位。要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个人原因或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随意辞退。及时落实“社会保险”,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让其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关待遇,达到同工同酬。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因企业改制、破产、停产原因下岗的,各级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和城市低保待遇。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分级负责,层层落实,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确保全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评选“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结合起来。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方不能被评为“双拥”模范城(县),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不能被评为“双拥”先进单位。
各级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督察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督。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使退役士兵不能及时上岗,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纪处理。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行业、系统、单位、个人以及到地方后自谋职业、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先进典型将予以表彰。
附件:安阳市市区201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安阳市市区201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单位名称分配人数
安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0
安彩高科20
安阳化学工业集团公司20
安阳鑫龙煤业集团公司30
沙钢集团安阳永兴钢铁公司(其中安阳县20人)40
市住建局25
市交通局20
市粮食局5
市工信局10
市国资委60
市公交总公司10
文峰区25
北关区20
殷都区(中联、日联、辉煌等企业)30
龙安区(岷山冶炼厂、豫北铅厂等企业)30
高新区10
安阳凯地电磁铁制造有限公司5
安阳市轻工机械厂10
安阳超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0
安阳贞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0
安阳市保安公司30
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5
安阳市物业发展中心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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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农科院棉花研究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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