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文号:鹤政〔2011〕25号
颁布日期:2011-05-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鹤政〔201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豫食安办〔2011〕2号)精神,切实加强“瘦肉精”监督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壁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鹤壁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瘦肉精”监督管理,根据豫食安办〔201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为期1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为确保专项整治的扎实有效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监管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全程监管,确保生猪、肉牛、肉羊及其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整治重点对象。中、小型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户,生猪定点屠宰场、牛羊屠宰厂,生猪(肉牛、肉羊)贩运者和经纪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二)整治重点产品。生猪(肉牛、肉羊),猪肉(牛肉、羊肉)及其制成品;饲料;兽药。

(三)整治重点环节。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环节。

三、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加大“瘦肉精”源头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抓紧制定严禁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的办法,并依法进行清查。食品药品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畜牧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及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对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公安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二)加大养殖环节整治和“瘦肉精”抽检力度。畜牧部门要强化养殖场(户)检查,督促其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会同公安部门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活动,对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于处罚;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

(三)加大对收购贩运环节整治。畜牧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要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实施无害化处理;畜牧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加大对定点屠宰环节整治。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落实生猪进厂(场)查验、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畜牧部门要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会同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商务、畜牧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加大对生产加工环节整治。质监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的猪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巡查,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鲜猪肉等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六)加大对食品流通环节整治。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和肉食店等巡查频次和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行为;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加强对猪肉制品的抽样检验工作,严厉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

(七)加大对餐饮服务环节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要深入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行为。一旦发现来源不明、无检疫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的猪肉要立即封存,经查实不符合要求的肉品予以销毁;进一步加大对餐饮服务环节抽样检验力度,发现采购、使用含有“瘦肉精”肉品的,要依法查处,追踪溯源并及时通报和移交有关部门。

(八)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重点对流通环节的猪肉、猪肝开展“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监测,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预警能力。

四、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4月至5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动员部署“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要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迅速开展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5月16目至2012年2月)。各县区要按照整治任务和措施要求,全面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和检验工作,强化源头治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集中力量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县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3月)。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制,全面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对出现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要追究个人责任,年终考评实行一票否决。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确定人员,落实责任,保障经费,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监管工作中认真负责,主动认真查办“瘦肉精”案件的县区和直接办案人员,要给予奖励和通报表扬。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要加大综合协调力度,完善综合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整改落实工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指导县区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形成强大的上下联动监管合力。

(二)严格落实责任,构建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总体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目标体系。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明确细化“瘦肉精”源头、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流通、餐饮、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管职责。强化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企业自身要制定高于国家和行业的检验检测标准,建立完善自检体系,提高自检能力,健全质量安全内控体系和产品召回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对质量安全做到可知可控。实行生猪经纪人备案、有奖举报、“黑名单”等制度。建立信用约束体系,健全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完善舆情监测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健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舆论监督,及时收集掌握和核查处理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行业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基础建设,加大监督抽检。各县区要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做好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的保障工作。健全基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重点加强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实验室或中心建设,提高基层畜产品检验监测能力和依法监管技术支撑能力。加快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重点建设监管机构和生产加工企业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系统及质量可追溯系统,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对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和进出口等重点环节,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查频次,扩大检测范围。要强化“检打联动”,发现饲料、畜尿、肉品等样品抽检不合格的,要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

(四)加大打击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督导检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生猪生产、销售、收购等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猪经纪人唆使诱导生猪养殖场户添加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教育,正确引导消费。各县区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社会危害性,广泛宣传政府加强生猪市场安全监管的各项措施和取得成效。大力普及肉品消费常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和消费者的防范意识。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编印发放宣传小册子,宣传“瘦肉精”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及时公布典型案件,以案说法,震慑不法分子。大力宣传优良品牌、示范工程和诚信守法典型,坚持用事实说话,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引导群众安全消费、理性消费。

(六)做好信息报送,认真进行总结。“瘦肉精”专项治理实行月报制度,从2011年6月开始,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每月23日前将本月“瘦肉精”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食安办。对发生的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对于整治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和案件查办情况,也要及时报送信息。2012年3月15日前,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以书面(加盖公章)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食安办。(联系人:刘智勇,电话:3363939,13903922392)

2012年3月20日前,市食安办将会同畜牧、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和监察等部门,对各县区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政府。

附件:“瘦肉精”品种目录

附件

“瘦肉精”品种目录

1.盐酸克仑特罗(ClenbuterolHydrochloride)

2.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

3.沙丁胺醇(Salbutamo1)

4.硫酸沙丁胺醇(Sa1butamolSulfate)

5.盐酸多巴胺(DopamineHydrochloride)

6.西马特罗(Cimatero1)

7.硫酸特布他林(TerbutalineSu1fate)

8.苯乙醇胺A(PhenylethanolamineA)

9.班布特罗(Bambuterol)

10.盐酸奇帕特罗(ZilpaterolHydrochloride)

11.盐酸氯丙那林(Clorprena1ineHydrochloride)

12.马布特罗(Mabutero1)

13.西步特罗(Cimbutero1)

14.溴布特罗(Brombuterol)

15.酒石酸阿福特罗(ArformoterolTartrate)

16.富马酸福莫特罗(FormoterolFumatrate)

延伸阅读

定西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贯彻国家体委、劳动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