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我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济政办〔2015〕42号
颁布日期:2015-05-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推进我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15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2014〕586号)、《河南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大力支持第四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4〕115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满足“智慧城市”发展需要,促进信息消费,更好的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

通信基础设施是信息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是保证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基础。加快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家“宽带中国”战略,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打造“智慧济源”的关键和基础,更是促进信息消费、拉动内需的重要举措。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积极给予大力支持,切实做好协调、服务和保障工作,共同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快速、有序建设。

二、明确基础网络建设发展重点

(一)加强统筹规划。按照城乡总体规划、总体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基础网络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二)积极推进基础网络建设。强化通信基础网络建设共建共享,优化市政规划、建设用地、基站选址、管道建设、电力引入、基站环评、频率资源、无线电台执照、设施保护等环节工作流程,加强服务,依法依规保障和推进基础网络建设。

(三)推动应用普及。以民生示范工程等多形式,鼓励和引导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在智慧城市、电子政务、电子商务、4G商用及其他领域应用,服务社会民生,助力经济发展。

三、强化保障

(一)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

通信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是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通信基站设施与水、电、煤气一样,是城市重要的公用配套设施,必须纳入城乡发展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并协调相关部门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地方规划建设的有机衔接。

为在城市发展规划中统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和铁塔公司根据市政府规划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可列席相关会议。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和铁塔公司负责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提出与论证,并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对研究通过的有关专项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实行滚动编制,定期发布。在新建城区、开发区、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河道、公园等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审查论证时,统筹考虑通信基础设施的同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点多、面广、用地分散的特点,统一打包给予建设用地指标,并实行年度滚动。规划、住建等部门在规划审批新建、改造、扩建商住区、商务楼宇、宾馆饭店、城市综合体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要把通信基础设施纳入规划设计文件,预留相应的通信管道、机房等配套空间,做到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将预留情况作为审查验收的重要内容。建筑物内及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基础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铁塔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用地保障工作,对基站站址、高速沿线、通信机房、光缆线路等建设给予满足项目需求的用地指标,并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加快权证办理,帮助协调土地征用等相关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市政、住建、交通、林业、环保、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提供便利条件,在规划、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化相关项目建设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铁塔公司要积极跟踪行业技术演进和发展趋势,联合产业链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加快研究新型、小型化站址设施,以便充分利用城市范围内宝贵的公共空间资源。

(二)无偿开放市政等公共设施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第14条规定,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共机构等所属公共设施,以及市政设施、公路等公共设施要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无偿开放,并提供通行便利。通信建设项目应严格履行项目建设报批手续。

(三)规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用电管理

电力部门要确保通信基础设施电力供应,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市电引入、电表申领安装方面,要简化手续,快速办理,同时实施远程抄表,全市所有通信基础设施用电参照工业用电标准,统一结算电费。杜绝乱收费及偷漏电等情况。

(四)加强通信基础设施保护

公安、住建部门要加大通信基础设施保护力度,严厉依法打击盗窃、破坏通信基础设施的违法行为,并会同电力部门,对偷电漏电、故意中断通信设施用电的行为依法严惩,确保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同时将通信基础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对已存在的铁塔等通信基础设施,不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强行关停,保证正常供电及日常维护需要。

因城乡规划建设、城区改造、环境整治及其他情况确需改动或者迁移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事先通知通信设施产权人,并提供替代路由、站址。公益类项目迁移通信设施所产生的费用,由通信设施产权人承担;商业类项目所产生的费用,由商业建设收益方承担。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定期通报通信基础设施保护工作情况,对典型案件要挂牌督办、公开曝光。

(五)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文化宣传部门、广电新闻出版部门、环保部门要引导电视、报刊、网络、广播、手机短信等公共媒体,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共同协助通信企业做好电磁辐射知识的宣传普及和解释工作,提高公众对基站电磁辐射的正确认识,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保护通信基础设施的自觉性,争取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营造有利于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舆论氛围。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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