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新乡市河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新乡市河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新政办[ 2009 ] 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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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新乡市河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9]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2009年新乡市河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四日
2009年新乡市河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我市河流出境断面稳定达标,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结合当前我市环境形势,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充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齐心协力,上下联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彻底扭转部分河流出境断面严重超标的被动局面,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各河流出境断面水质控制目标
(一)省控新乡市河流出境断面水质控制目标
2009年海河流域卫河、共产主义渠和黄庄河三条河流出境断面COD≤80mg/L,N3H-N≤8mg/L;柳青河河流出境断面COD≤90mg/L,N3H-N≤8mg/L。
2009年天然文岩渠河流出境断面COD≤30mg/L,N3H-N≤1.5mg/L。
(二)市控各县(市)、区支流出境断面水质控制目标
2009年海河流域各县(市)、区支流控制断面COD≤80mg/L,N3H-N≤8mg/L。
2009年黄河流域各县(市)、区支流控制断面COD≤30mg/L,N3H-N≤1.5mg/L。
三、目前我市河流水质水量情况分析
通过对我市水环境现状的调查和对2008年的相关数据的分析,新乡市污水排放量中工业污水占61.4%,生活污水占38.6%;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中工业占72.3%,生活占27.7%;氨氮排放量中工业占51%,生活占49%。该结果表明,在市区骆驼湾、小尚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各县市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的情况下,影响我市河流水质的原因是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工业废水占的比例较大。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我市产业结构及工业企业布局不合理,重污染行业大多集中在卫河支流新乡县的东孟姜女河和西孟姜女河,共渠支流辉县市的百泉河和北排水河,企业排放标准高于河流断面控制目标;
(二)我市产业聚集区和新乡县全县以及其他各县乡镇居民生活区未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和沿河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流;
(三)各城区污水管网不完善,污水收集率较低,污水处理厂设计排放标准均高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四)部分企业所排废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现代化的监控手段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造成断面超标时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
因此,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施,取缔关闭违法排污企业,加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开展工业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工作,全面完成各产业聚集区和沿河各乡镇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深度治理和城市污水管网完善等工作,并适量补充清洁生态水、建立应急机制,是保证我市河流出境断面稳定达标的主要措施。
四、整治任务
(一)产业结构调整
积极推进造纸、化工、酒精、淀粉、印染、皮革等六个重污染行业的结构调整,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产业政策,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积极调整原料产品结构。对全市6个重污染行业进行排查,对没有合法环保手续或达不到经济规模的企业予以立即取缔关闭,以彻底解决我市不合理的结构性水污染问题。
1.造纸行业
淘汰关闭年生产能力5万吨以下的禾草类制浆企业及废纸造纸企业。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相关县(市)长、区长
2.印染行业对棉、麻、化纤、丝绸机织物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2000万米;毛机织物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200万米;针织或纱线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2000吨且没有环保手续的印染企业不予补办相关环保手续,并予以取缔关闭。
对采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二手前处理、染色设备立即淘汰,选用高效、节能、低耗的连续式处理设备和工艺。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相关县(市)长、区长
3.酒精、淀粉行业
对年生产规模<3万吨的酒精企业予以取缔关闭。
对生产规模≤1万吨/年且没有环保手续的淀粉企业不予补办相关环保手续,并予以取缔关闭。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相关县(市)长、区长
4.化工医药行业
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企业进行取缔关闭。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相关县(市)长、区长
5.皮革行业对年生产能力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皮革企业予以取缔关闭。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相关县(市)长、区长
(二)深化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对有合法环保手续的印染、酒精淀粉、化工医药、皮革等重污染行业的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对其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处理工艺进行核查。凡外排废水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令其进行限期停产治理,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同意后方可开始生产。
根据环境保护部2008年颁布执行的新标准,所有涉及的企业2009年11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辖区水环境质量的实际状况,要求企业进行废水的深度治理,严格控制废水排放浓度。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责任人:相关县(市)长、区长,市环保局局长
(三)污水处理厂建设、改造和城市污水管网完善
1.新建污水处理厂
(1)新建新乡市小店污水处理厂
新建日处理规模5万吨新乡市小店污水处理厂应于2009年9月底前土建完成,11月底建成投运,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河南新乡工业园区管委会
责任人:河南新乡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2)新建新乡市贾屯污水处理厂新建日处理规模15万吨(一期)新乡市贾屯污水处理厂,应于2009年9月底开工建设,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责任人: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3)新建辉县市孟庄污水处理厂
新建日处理规模2万吨辉县市孟庄污水处理厂,应于2009年底建成投运,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辉县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辉县市市长
(4)新建卫辉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卫辉市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规模2.5万吨的二期工程应于2009年底建成投运,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卫辉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卫辉市市长
(5)新建卫辉市唐庄污水处理厂
新建日处理规模1万吨卫辉市唐庄污水处理厂,应于2009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卫辉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卫辉市市长
(6)新建桥北新区污水处理厂
新建日处理规模2万吨桥北新区污水处理厂,应于2009年底建成投运,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新乡桥北新区管委会
责任人:新乡桥北新区管委会主任
2.现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改造
(1)新乡市骆驼湾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
污水排放COD和N3H-N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于2009年底前完成改造。
责任单位:厦门水务集团(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责任人:厦门水务集团(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2)新乡市小尚庄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
污水排放COD和N3H-N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于2009年底前完成改造。
责任单位: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责任人: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3)各县(市)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
污水排放COD和N3H-N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于2009年底前完成改造。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各县(市)长
3.完善城市污水管网
(1)新乡市城区污水管网改造
2009年底前完成城区污水管网改造,污水收水率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市建委
责任人:市建委主任
(2)各县(市)城区污水管网改造
2009年底前完成城区污水管网改造,污水收水率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各县(市)长
(四)加强沿河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管理
随着污染减排力度的不断加大,工业、生活污染治理率持续提高,养殖污染对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的制约更加凸显,因此需要把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作为我市实现污染减排目标、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工作。
在河流沿岸设置禁止养殖区。对禁养区外的养殖场进行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养殖场必须采取建设废水处理和沼气发生装置等综合治理措施,废水经处理达标后综合利用,禁止外排。在全市积极推广生物发酵舍“零排放”养猪技术。
责任单位:各相关县(市)、区政府
责任人:各相关县(市)长、区长
(五)加强已审批的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对已审批并建成的建设项目限期进行验收,对逾期不进行验收的企业予以关停。责任单位:各相关县(市)、区环保局责任人:各相关县(市)、区环保局局长
(六)严格监管,严厉打击超标排污
严防已关闭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各级环保部门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分人到县、乡(镇),建立巡查记录,发现一起,取缔一起。
严格控制新污染,不能按期完成整治任务且出境河流控制断面超标的县(市)、区将被实施“区域限批”;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将被责令停产治理、停建全部建设项目。所有新、扩、改建项目严格按照整治方案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责任单位:各相关县(市)、区环保局
责任人:各相关县(市)、区环保局局长
(七)加快加强环境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
所有重点排废水企业须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辉县市、卫辉市、新乡县、凤泉区、河南新乡工业园区应建设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自动监测站,增强对地表水水质变化的快速反应能力。
责任单位:辉县市人民政府、卫辉市人民政府、新乡县人民政府、凤泉区人民政府、河南新乡工业园区管委会
责任人:辉县市市长、卫辉市市长、新乡县县长、凤泉区区长、河南新乡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八)河流水量调配工程
1.柳青河、东孟姜女河水量调配工程为保护柳青河生态功能,新乡工业园区的废水必须按照有关要求排东孟姜女河。目前,园区内管网已部分建成,出水干管已建成4.5千米,距东孟姜女河还有1.8千米未建成,此段修通后,废水即可排入东孟姜女河。此项工程由市建委牵头组织,新乡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建设,红旗区负责配合解决污水管网建设用地问题。
责任单位:河南新乡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建委、红旗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河南新乡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市建委主任、红旗区区长
2.石门河、卫河、共渠水量调配工程
从辉县北部山区来的石门河水水质良好,目前在新乡县合河处入共渠,通过水量调配工程,将石门河水分别作为卫河和共渠的生态水使用,对共渠下马营断面和卫河皇甫断面水质达标起到积极作用。
责任单位:市河渠办、市水利局
责任人:市河渠办主任、市水利局局长
3.黄河、东孟姜女河水量调配工程
为保证东孟姜女河水质达标,在人民胜利渠新乡县七里营镇21号桥处调入部分黄河水作为生态水。
责任单位:新乡县人民政府责任人:新乡县县长
五、部门责任
市发改委: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废水深度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支持力度;
市建委:负责污水处理厂和城市污水管网建设及运行;
市财政局:负责本方案涉及项目资金的协调和支持;
市水利局:负责协调全市生态水调配;
市河渠办:负责市区段河流整治和生态水调配;
市工商局:负责吊销关闭违法排污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市电力公司:负责切断关闭违法排污企业或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电力供应;
市监察局:负责对流域水环境整治过程中的推诿、拖延等行为实施监督,提出监察意见,追究责任;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监管和工业企业深度治理等。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河流出境断面监测通报预警制度
根据省、市环保目标要求,确定县(市)、区出境断面水质考核目标值,由市环保局组织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站监测,发布监测简报。对各县(市)、区辖区出境河流水质出现超标的,对县(市)、区政府扣缴生态补偿金。
(二)实行区域限批制度
凡辖区出境河流水质连续三次断面超标或辖区内出现两起“未批先建”的新开工工业类项目的,对该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停批所有涉水的建设项目。
(三)对违法排污企业严管重罚
对查出的违法排污企业,无环保手续,又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依法予以关闭;无环保手续,符合产业政策的,立即停产整顿,补办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有环保手续,发现一次严重超标的,立即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关闭;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四)建立严格的重点污染源监管责任制
实行环境保护监管责任制度。按照当地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各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乡(镇)长为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环保局长为主要环境监管责任人。市监察局将会同市环保局对严重超标排污影响河流出境断面目标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企业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大重点污染源清洁生产审核的力度
对全市重点污染源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
(六)加强新建项目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加强新建项目审批、验收管理,建成投产还未验收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尽快进行验收,同时按照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环〔2008〕185号文)要求,对新建污染负荷较大的项目实行工程环境监理。
对于国家命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于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耗能、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到标准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于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一律不批。
(七)加快推进污染治理设施的第三方运营
加快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验收,推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第三方运营制度;对不能保证稳定达标重点污染源实施污染治理设施的第三方运营。
(八)实行“黑名单”和“挂牌督办”制度
实行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和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列入“黑名单”和“挂牌督办”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重予以处罚,限时办结;在主要媒体公开曝光,公布违法事实和查处意见;通告信贷(银行)部门该企业为投资风险高危企业;通告供电部门对该企业限电或停止生产用电;提请有关部门取消该企业和领导年度评先资格。
(九)严格目标考核
在政府环保目标管理与考核中,突出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对辖区地表水出境水质COD和氨氮达标率低于或等于50%的,未能完成省、市流域环境整治任务的,或者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严重影响市辖五条省控河流出境断水质达标的,视为年度目标未完成。
(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广泛发动公众参与
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法律意识,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在新闻媒体公布12369环保热线和环保110电话(3044110),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
(十一)加强各部门联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全面扎实推进。环保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工商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水利部门和河渠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十二)定期调取生态水,提高河道自净能力
市水利局要统筹调度全市水资源,提高河道自净能力。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合理调取生态水,并制定各自辖区的河流综合整治方案和河流水质超标应急处置预案,确保辖区河流出境断面水质全面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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