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周政办 〔2016〕 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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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2016〕8号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18日
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顺利进行,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提速提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分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意见》,对纳入“绿色通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制定如下办法。
第二条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绿色通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市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实施。
第三条纳入“绿色通道”的项目范围包括:
(一)市级重大建设项目;
(二)属于公共资源交易特殊事项的项目;
(三)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项目。
第四条纳入“绿色通道”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以下办法实施:
(一)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工程建设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备案工作。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到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报件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场交易手续,并对外发布招标公告。
(三)交易周期控制在25个工作日以内。
(四)公开招标项目流标后原则上应进行二次招标,对招标条件设置过高或招标文件存在明显不合理现象导致流标的,重新招标时应予以纠正。
(五)公开招标项目首次流标后,因项目实施时间紧急等原因确需改变招标方式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重大项目改变招标方式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纳入“绿色通道”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以下办法实施:
(一)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采购人采购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采购申请当即受理,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审批权限确定采购方式。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接到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报件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场交易手续,并立即将项目发放至采购业务部门,采购业务部门应及时指定项目负责人,同时发布采购公告。
(三)项目负责人接受项目后,当日联系采购人,进一步明确采购需求和技术参数,并在采购人提供具体的采购需求和技术参数后1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采购文件。
(四)采购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的审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的审核备案。
(五)紧急和单一来源政府采购项目可不发布采购公告。供应商(投标人)采取定向邀请方式,从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供应商(投标人)库或已往类似项目的供应商(投标人)以及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投标人)中邀请,邀请过程应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
(六)紧急和单一来源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外地供应商(投标人)的,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七)实行招标方式采购,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符合变更采购方式情形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人书面报告,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的书面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报告后,当即审核,符合条件的应立即批复应变更采用的采购方式,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特别紧急的,应当做到现场履行变更手续,不影响采购活动的继续进行。
(八)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业务部门应立即办理成交手续,并将评审结果告知所有供应商(投标人),同时公示相关信息。
第六条纳入“绿色通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集体产权紧急出让项目,按照以下办法实施:
(一)市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出让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和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二)出让人根据市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接到市政府批准的报件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场交易手续,并立即将项目发放至交易业务部门。
(四)交易业务部门应及时发布招拍挂公告和编制招拍挂出让文件,并按时组织完成紧急出让项目的出让活动。
第七条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抽取所属专业的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专家库中本地相关专家缺乏,需要从外地抽取专家评委的,在报请市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应及时与外地联系抽取;技术特别复杂或其它特殊项目,经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直接指定评审专家。
第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进入“绿色通道”的交易项目,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做好相关工作,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第九条进入“绿色通道”的交易项目,如发生质疑、投诉,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市特殊事项交易的有关规定及时、快速作出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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