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周政办[201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周口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
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省政府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50号)要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通过一年左右的整治,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食品行业自律意识。严格依法取缔和惩处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效遏制违法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食品添加剂、乳制品、鲜肉及肉制品、食用油、面制品、水产品、饲料、辣椒及其制品、酒类、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保健食品等。
(二)重点单位。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化工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兽药生产经营单位,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饲料生产经营单位等。
(三)重点部位。上述重点整治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
(四)重点区域。市区、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
三、整治内容
(一)食用农产品环节。加快开展种植养殖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创建活动,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依托,集约项目,集成技术,建设一批蔬菜、水果、水产和食用菌等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追溯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质量安全确认制度。把好农产品产地准出关,不断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产品、有机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种植业深入开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禁限用高毒农药的行为。在养殖业严厉打击水产品生产和经营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药品的行为。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把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关,杜绝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
此项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落实,县(市、区)政府协助落实。
(二)畜禽产品生产环节。全面建设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积极宣传“瘦肉精”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提高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继续实行“瘦肉精”检查和动物检疫同步制度,严格落实出栏生猪检测关,屠宰生猪抽检关,外调生猪出境抽检关。继续实行生鲜乳收购及运输“两证”许可制度,明确生鲜乳收购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生鲜乳抽检、奶站收购记录和质量可追溯制度。继续实行兽药生产企业派驻监管措施,加快推进兽药经营GSP认证,加强兽药使用环节的监督,确保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安全。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畜禽饲料原料和农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或在畜禽饲养、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
此项工作由市畜牧局负责落实,县(市、区)政府协助落实。
(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大食品生产企业(含食品进出口企业及产品)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使用添加剂企业进货查验、生产销售记录、出厂检验等制度。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根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名单,确保生产企业在非食品添加剂的化工类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志。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及食品包装材料行为,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行为,严厉查处通过提供伪造合格证明文件、虚假无效证照和骗取检验报告、标签标识造假等逃避监管和进行商业欺诈的行为。
此项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落实,县(市、区)政府协助落实。
(四)食品流通环节。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制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索证索票等制度,落实经营销售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针对不同时期食品安全特点,有针对性进行抽检,提高抽检频次。组织开展食品添加剂、食品批发及零售经营单位的专项执法检查,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法整治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及仿名牌等违法违规问题。严厉查处经营销售来源不明、非法渠道进货、标签标识不规范、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行为。
此项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落实,县(市、区)政府协助落实。
(五)餐饮服务环节。严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严查餐饮服务单位对采购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是否专项登记、统一存放、严格领用,是否按有效期使用,严禁餐饮服务单位超剂量标准、超适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对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重点抽检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卤味食品调料、火锅底料、肉制品、食用油等。严厉打击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非食用物质,以及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落实,县(市、区)政府协助落实。
(六)畜禽屠宰环节。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保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认真落实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瘦肉精”检测,保障出厂(场)肉品质量。
此项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落实,县(市、区)政府协助落实。
(七)药品生产经营环节。严格准入标准,加强盐酸克仑特罗等可用作“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监管,重点检查生产企业原料来源、生产使用情况及库存原料管理情况,强化药品经营企业的动态监管和现场检查,对我市原有蛋白同化制剂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取消其定点经营资格。严查经营资质、购进和销售渠道,查清流向,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此项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落实,县(市、区)政府协助落实。
(八)保健食品整治。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标签、说明书等专项检查。加大保健食品抽检力度,提高抽检效率,重点加强对采购和使用蜂胶、阿胶、动植物提取物、标示进口原料、缺乏特征性控制指标原料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持续开展保健食品风险监测,及时掌握违法添加的物质种类,探索其检测方法,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
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落实,县(市、区)政府协助落实。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充分动员,宣传到位(2011年5月24日-2011年5月31日)。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整治行动方案,并立即部署,迅速行动。加大宣传动员力度,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要张贴至每个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种植养殖基地、自然村、社区,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形成全社会齐动员的宣传氛围。
第二阶段:全面排查,重点整治,落实责任(2011年6月1日-2012年3月31日)。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行动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狠抓落实,全面排查隐患,治理突出问题,严查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三阶段:加强督查,认真总结,确保实效(2012年4月1日-2012年4月30日)。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强化督查,认真总结,全面提高,做到整治一项,巩固一项,防止前整后乱、出现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各级政府要把维护食品安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来抓,周密组织,深入推进。要切实负起食品安全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分管负责同志要投入更多精力,靠前指挥,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经费投入,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各县(市、区)政府、各牵头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迅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提出具体工作目标,明确整治重点,逐项细化任务,逐级、逐环节落实整治工作任务和责任。各县(市、区)、各牵头部门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要在5月31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密切行动配合,强化协调联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形成工作合力。发现违法制售食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通报,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工作。
(三)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抓好整治工作的同时,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抓好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今年年底前,对所有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全面推行备案制、承诺制,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要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开媒体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四)加大打击力度,严格行政问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对提供虚假票据和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没收非法所得和用于非法经营生产的相关设施;对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同时,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本地区内较长时间或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剂而未及时查处的,或者本地区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非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做好宣传报道,把握舆论导向。要积极开展整治行动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群众科学理性消费,防止不实炒作,制止虚假报道,对造成社会恐慌的谣言和不实消息要及时澄清,恶意炒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开展督查考评,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督导检查,制定专项督查工作方案,逐级督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将专项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向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送,对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在每个阶段结束后一周内,报送本阶段工作总结。重点报送专项整治统计报表、开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效、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及解决措施和建议等。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对各地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对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考核。
附件: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2.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3.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4.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5.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
6.周口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
项整治行动统计报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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