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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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秋冬季既是鸟类集群迁飞、越冬时期,也是以往乱捕滥猎滥食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产品案件发生较多的时期。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秋冬季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及行业整顿的紧急通知》要求,为切实加强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落实保护管理责任制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把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作为当前重要的工作来抓,在候鸟等野生动物的主要分布区、栖息地、迁飞停歇地、迁飞通道、集群活动区开展野生动物的巡护和看守工作,充分利用检查站、监测点等基础设施严密监控是否有不法分子利用鸟类迁徙通道上食物短缺,偷撒有毒药品毒杀鸟类等事件发生。对保护监管不力发生乱捕滥猎滥食候鸟等野生动物的,对责任人和责任领导要一律予以行政问责。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明确一名联络员,及时将当地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情况及案件发生、查处情况上报地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即日起至2014年5月末止,实施月报制度,每月初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上月情况上报。11月中下旬,行署、林管局将组织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检查督导组分赴各地指导、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二、加强对市场的执法巡查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个体商店、餐馆饭店、花鸟市场和农贸市场的执法巡查力度,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强大的严管压力,防范滥食野生动物现象的发生,对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滥食野生动物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要协调工商、公安等部门禁止餐馆饭店悬挂“野味餐馆”、“野味店”等招牌,对非法加工、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商家和店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非法收购、经营和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企业、供货商、网店主和物流运输单位,要迅速严厉打击。
三、开展野生动物驯养繁育行业清理整顿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整顿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入手,切实遏制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产品现象。一是组织力量对野生动物驯养繁育场所进行清查。对无驯养证、不符合驯养条件及恶劣对待野生动物的要进行清理,及时纠正不规范经营行为;二是依法查处借驯养繁育野生动物之名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涉及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是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养殖利用档案。各地要指导各野生动物养殖场、经营场所建立野生动物产品流通档案,规范野生动物繁育利用秩序。
四、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基层执法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成立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领导小组,制定保护方案,全面部署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要对本地的野外巡护、看守和市场巡查等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要地点和特殊时段要定点定人专项检查,确保巡护、看守任务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防止出现麻痹、懈怠等问题发生。要努力做到认真扎实在岗巡护,严查各类伤害野生动物违法案件;快速应对突发事件,防止事件扩大化,将不良社会影响降至最低;严肃查处违法案件,无论涉及到谁都要秉公执法、绝不姑息。
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
各地要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和网络平台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在社会公众生态文明的导向性作用,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正面宣传力度。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要充分发挥好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的作用,要鼓励和宣传志愿者救助野生动物事迹,鼓励志愿者加入到野生动物巡护、市场巡查中来,鼓励公众举报,并及时对举报信息进行调查处理和反馈。
联系人:吴福华,电话:2111771,邮箱:[email protected]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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