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文号:佳政发〔2009〕号
颁布日期:2009-07-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快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佳政发〔20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东北三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8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人民防空事业发展,加快构建战时能力强、平时作为大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不断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结合我市城市发展和人民防空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坚持把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人民防空建设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我市地处祖国边疆,边境线长。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到人民防空是和平时期积蓄国力、巩固国防的战略性工程,是增强国防实力、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举措,是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任务的重要力量;人民防空平战结合是和平时期应对各种自然灾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建设高端服务中心城市不可替代的力量。各级政府要保持清醒头脑,增强忧患意识,切实把人民防空工作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强化人民政府的领导主体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要把人民防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由分管领导负责,每半年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地方财政预算、政府任期目标和政绩考核范畴,每年从政府财政预算支出中安排0.5-2‰的比例用于人民防空建设,真正实现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三)充分发挥军事机关的领导和协调作用。各县(市)区人武部对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到军事斗争的全局之中,作为军事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日程,落实军事副职领导兼任同级人民防空部门领导副职的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人武部要赋予乡、镇人武部人民防空工作职能,积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人民防空工作,形成军地通力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加强人民防空组织建设。要按沈阳军区和东北三省政府〔2008〕8号文件规定设立人民防空指挥中心、通信站、质量监督站、定额管理站、行政执法科等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人员机构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参照公务员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健全人民防空机构,核定专职人员编制和专门经费,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二、进一步提高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能力

(五)建立健全人民防空指挥体制,提升人民防空平时应急与战时防空能力。要设立人防指挥机构,落实指挥人员、理顺指挥关系、规范指挥程序、明确指挥责任、完善预案体系,确保有效地组织指挥战时城市防空袭斗争和平时抢险救灾行动。要加强训练,不定期组织首长机关室内作业或实兵演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组织建设、规划、电力、公安、卫生、经贸、环保、交通、水利、通信等部门按照城区人口1一3‰的比例组建群众防空专业队,并制定和完善战时扩编计划,定期组织训练,提高专业队伍在防空袭中的救助能力。专业队所需装备器材和综合性训练所需费用由组建单位提供,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依法建立并严格落实24小时防空战备值班制度,值班补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人民防空经费中列支。

(六)大力加强人民防空指挥设施配套建设。防空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地面指挥中心和地下指挥所的配套设施,并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建设规划和标准,逐步建立人民防空机动指挥系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并有计划地建设人防地下指挥所,逐步完善指挥系统。要无偿保障人民防空指挥所工程建设用地,切实加强对人民防空指挥所的使用和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规章制度,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准军事化管理。要将人民防空指挥所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三、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和人口疏散地域建设

(七)建立完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负责领导本行政区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建设及防护工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协调和组织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进行综合防护建设,落实防护措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投资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在组织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布局、设计、建设时,要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八)依法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做好防护工作,适时制订、修订、完善防空袭预案及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编制防护建设规划,切实落实各种防护措施,不断提高防护措施的针对性、实用性和配套水平,形成整体防护能力。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把经济建设与防护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在推动经济建设中实现防护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指导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落实情况,组织演练或演习;被检单位要主动接受检查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不按要求落实防护措施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

(九)认真抓好疏散地域(基地)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坚持“因地制宜、平战结合、逐步完善”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城市人口疏散准备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以城乡一体化建设为载体,充分发挥街道和乡镇的主导作用,结合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建设,不断提高疏散人口地域(基地)的接收能力,逐步实现交通运输、居住、饮食、医疗卫生、宣传教育和安全保障的落实。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按照人口疏散预案要求,加强对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保证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的落实。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城市人口进行疏散演练或演习,熟悉疏散路线、疏散地域和接收单位,保证紧急情况下人口疏散行动的顺利实施。

四、着力提升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整体水平

(十)建立健全人民防空信息组织管理机制。市人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规划,依托国家和军队的信息化资源,构建人民防空信息网络。通信部门及电信运营企业要为人民防空部门提供网络、技术、信道、管线、数据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无线电管理部门要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频谱及无线电监测和战时管制的技术保障;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及电信运营企业要为优先传递人民防空警报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防空警报维护实行三级管理责任制,即市、县(市区)、各设点单位,设置在各有关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警报器及其附属设备搬迁和拆除须经市、县(市)区人防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拆迁后在原址重建或易地重建所需费用由拆迁单位负责。市区新建区域,每2平方公里应增设人防警报器一台,安装调试由市人防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提供方便条件,不得干扰阻挠。对各县(市)区按市防空警报建设规划在本区域内安装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各设点单位要依法加强维护管理,确保人民防空警报信息传递顺畅。

五、促进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十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将人防部门列入城市(镇)建设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与规划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镇)地下防护建设规划。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要书面征求人防部门的意见并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十二)加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力度。城市规划区域内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的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由人防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临时建筑项目,应在向城市规划部门报批建设项目规划前,由人防部门进行审批。对成片开发建设的民用建筑,按“结建”规定集中建设的单建式地下工程,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纳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管理。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经人防部门批准,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经人防部门审批的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房产部门不得办理预售许可,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条件的,经市人防部门审核后,报省人防部门批准。

(十三)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设计、建设、监督、质量管理责任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严格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民防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报请人防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质量验收报告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十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积极营造和优化有利于人民防空建设与发展的投资环境,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可采用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投资方式,并实行公开招标,加快人防工程建设步伐。

六、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

(十五)人民防空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各级人防部门代表国家实施管理,市及县(市)区人防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资产的产权界定、资本运营和保值增值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必须经当地人防部门批准,领取人民防空国有工程使用证。人防部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由人防部门行使产权管理责任;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公民和法人依法应履行的义务,防空地下室产权归国家所有,人防部门行使产权管理责任;开发单位可优先租赁使用,并按规定交纳使用费。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出卖、抵押及无偿使用。集体或个人利用非国有资金(法律规定义务以外)投资建设的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其中享受人民防空优惠政策的部分,产权归国家所有,由人防部门实施产权管理,由经营部门有偿使用。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由人防部门出具人民防空工程产权证明,房产部门负责核发人民防空工程房屋所有权证。不论是何种产权性质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按人民防空工程要求进行维护管理,并接受人民防空部门的监督检查;战时或遇有突发事件时,一律由各级人防部门无条件征用。

七、依法落实人民防空经费

(十六)依法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县级以上人防部门的财务管理受省级人防部门的领导和监管,要依据《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会同财政部门联合编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经省人防部门和财政厅联合批准后执行。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四项费用”(义务工费)、拆除补偿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平战结合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易地建设费专项用于易地建设、指挥通信建设、工程维护管理等人民防空建设事业。人民防空预算外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沉淀,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或抵顶财政预算拨款,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所得收益,属财政“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八、加强人民防空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

(十七)完善配套人民防空法制建设。各级政府、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部门要依据《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人民防空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和出台有关人民防空体制改革、防护工程建设、指挥通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人口疏散准备等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确保人民防空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十八)加大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军事机关要协助立法部门组织人民防空联合执法检查,认真研究解决人民防空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查处不履行人民防空义务、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妨碍人民防空建设的行为,依法维护人民防空工作的权益。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以上人防部门要设置法制机构、建立执法队伍,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依法行政,强化层级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实现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十九)广泛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和国民教育体系,各级教育部门要配合人防部门在初级中学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并面向全社会开展“防空防灾一体化”教育。要积极推进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网络,并向城乡居民、个体商户等延伸,扩大人民防空知识受教育范围。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报刊等传媒部门要积极配合人防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佳木斯军分区

二○○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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