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牡政办综〔2015〕6号
颁布日期:2015-05-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牡政办综〔2015〕6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3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和《黑龙江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黑政办综〔2015〕9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有驻省会城市(含直辖市)和大连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三亚市等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办事机构(以下统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进行清理规范。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和国办发〔2015〕8号文件、黑政办综〔2015〕9号文件精神,通过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清理规范,进一步促进我市优化配置资源,降低运行成本,改进和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更好的发挥职能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精简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撤销县级政府及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哈尔滨市办事机构,对市政府驻哈尔滨办事处要深入调研,如需保留,认真整改规范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整合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机构的,应当实行整合,保留一个办事机构。政府在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者邻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应当实行整合,减少办事机构数量。市级政府及所辖县级政府在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可考虑由县级政府选派人员在市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撤销县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

(三)对整合及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派出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涉及人员要做好思想工作,进行妥善安置。

三、实施步骤

清理规范工作于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5年5月7日至5月20日),按照国办发〔2015〕8号和黑政办综〔2015〕9号文件要求研究制定我市清理规范实施方案,对我市现有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市政府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及涉及到的市政府职能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填报基本情况(见附件1、附件2、附件3),于5月13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二阶段(2015年5月21日至5月31日),市政府办公室对我市现有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基本情况实地核查调研,提出拟撤销、整合或需保留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将结果上报省政府办公厅。

第三阶段(2015年6月1日至8月31日),对拟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国有资产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对拟保留、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报省政府进行核准批复,将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的完成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并做好迎接省政府办公厅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为加强我市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驻外工作科)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和情况汇总等工作,并依据相关要求提出清理规范意见(联系人:白岩,联系电话:6171569,电子邮箱:mishuke2006@163.com)。

(二)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认真部署,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三)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驻外工作科)要结合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常态管理,严格规范运行,积极推动职能转变,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附件:1.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情况登记表

2.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情况汇总表

3.拟撤销、整合及需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填报表

http://www.mdj.gov.cn/zwgk/zfwj/20160217/145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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