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川气东送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文号:黄政发〔2009〕39号
颁布日期:2009-09-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川气东送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通告

黄政发〔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川气东送管道于2009年9月30日投入运行,所输送的天然气压力高、易燃易爆,危险性大,一旦发生事故,将对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313号令)规定,川气东送管道依法受到保护。为确保川气东送管道安全运行,保障我市管道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严禁一切破坏川气东送管道的行为。

二、川气东送管道投产、运行期间,我市各级政府和单位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为川气东送管道生产运行做好服务。

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尽快和天然气川气东送管道分公司建立应急抢险、管道保护企地联动体系,确保管道抢险、维修工作顺利开展,杜绝事故隐患,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为了确保管道安全运行,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务必做到以下几点:

1、禁止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及其安全标志、标识;

2、禁止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渠、采石、挖塘、种植深根植物以及其他可能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3、禁止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站场、阀室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构)筑物;

4、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至500米范围内进行开山、爆破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天然气川气东送管道分公司同意;

5、管道穿越河流处,由天然气川气东送管道分公司与河道、航道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炸鱼、进行水下爆破或者可能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水下作业。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集体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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