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黄政办发〔2015〕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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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5〕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15年6月9日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县(市、区)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015年6月16日
关于推进“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实现并联审批,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6月起,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工作,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方式创新,有效整合行政资源,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环境,加速黄冈经济社会发展。
二、改革内容
“三证合一”是指市场主体在登记注册工作中,工商、质监、税务部门简化登记程序,联合受理申请,共享申报信息,实施并联审批,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并为一个证照。“三证合一”的证照以工商营业执照为载体,保留营业执照的注册号,同时加注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保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另加盖“黄冈市企业登记注册联合审批专用章”(样式见附件)。该《工商营业执照》同时具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法律效力。在“三证合一”的基础上,探索推行“一证一号”。
“三证合一”登记主要适用依法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独资企业)。
三、工作流程
(一)设立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采取“一次申报,一口受理、一网联办、一窗发放、一照通用”的工作模式,工作流程如下:
1.一次申报。申请人在申办企业登记时,一次性提交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所需的全部申报材料,填写《“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
2.一口受理。市行政服务中心在办事大厅的显著位置对“三证合一”办事流程进行公示。市行政服务中心在市工商部门服务窗口设立“三证合一”登记受理专窗,负责“三证合一”登记的咨询、受理和证照发放等工作。申报材料经专窗初审后,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三证合一”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专窗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一网联办。市工商部门在正式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发照的决定,将符合条件的工商营业执照信息传送市质监部门;市质监部门在收到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机构代码证审批,将办结信息传送工商登记窗口;市国税、地税部门在收到工商登记窗口传送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登记证审批,将办结信息传送工商登记窗口,市工商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三证合一”的《工商营业执照》。
4.一窗发放。申请人凭《“三证合一”受理通知书》和有效证件到专窗领取记载有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
5.一照通用。各级财政、公安、发改、人社、统计、商务、住建、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房产等部门和各商业银行在办理涉企有关手续时,应当对记载有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的《工商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另外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二)变更登记
1.对“三证合一”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市工商部门将变更登记信息上传审批系统,市质监、税务部门同步变更相关信息;对“三证合一”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工商部门结合税务部门税务清算情况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并将注销登记信息上传审批系统。
2.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定期换证的,登记机关应结合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的要求,采取便捷方式核查企业登记信息。
3.对在本方案实施前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市工商部门登记窗口收回原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换发“三证合一”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注销登记
1.对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按原注销登记程序和时限办理。
2.对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按先注销《税务登记证》、再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最后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顺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联动监管
1.实行信息共享。市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时,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的,将变更信息提供给市国税、地税、质监部门。
2.规范市场退出。依法依规办理市场退出手续,积极探索简易市场退出机制。市工商部门将吊销市场主体《工商营业执照》的信息及时提供给市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市场主体应依法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注销手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三证合一”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负责系统内部审批流程的制定,规范操作。市政府电子政务办负责协助市工商、质监、税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数据互换、结果互认。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有关改革规范性文件审查把关。市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商事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和现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要求,统筹负责监管执法工作经费。市监察部门对改革工作实施监督。
(二)做好配套衔接。市场主体因经营需要,确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由市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凭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予以制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年度报告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税务登记证》定期验证和换证等由市质监、税务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办法。
(三)营造浓厚氛围。各级各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三证合一”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开展广泛宣传,使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四)实行责任追究。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对实施“三证合一”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审批进程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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