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4日
荆门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先进带头作用,激发全市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劳动模范,是指符合评选条件,经基层民主评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在荆单位推荐申报,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
第二章市劳动模范的评选
第四条市劳动模范在下列人员中评选:
(一)与本市境内企业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含外籍员工);
(二)农民(含进城务工人员);
(三)事业单位职工;
(四)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县级(含县级)以下工作人员;
(五)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已经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保持荣誉的人员,一般不再重复评选表彰。
第五条市劳动模范应当热爱祖国,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工业生产、推动经济转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被推荐评选表彰: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一年的人员;
(二)受刑事处罚,期满未超过三年的人员;
(三)三年内有发生超计划生育现象的人员;
(四)企事业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二年内有发生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现象的单位负责人;
(五)企事业单位二年内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现象的单位负责人;
(六)曾获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因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的情形被取消荣誉称号不满二年的人员。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一般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市劳动模范,表彰名额每次120名左右。如遇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提前或者延期。
对于在生产科研,抢险救灾,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作出重大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的优秀人员,市人民政府可以即时命名表彰。
第八条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先进性标准,突出时代精神,按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评选。
第九条被推荐的市劳动模范人选,应经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大会或本人所在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得到群众公认,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行政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上报。
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应经当地县级(含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签署意见。被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所有被推荐人选,应当经县级(含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人口计生、综治等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对推荐的市劳动模范人选,应当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十一条被推荐的市劳动模范人选,经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公室汇总报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表彰。被批准表彰的市劳动模范人选应在市级媒体上公示7个工作日。
第三章市劳动模范的奖励待遇
第十二条对命名表彰的市劳动模范,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荆门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市劳动模范的先进带头作用,吸收市劳动模范参加有关经济建设和推进社会进步、加强社会事务管理的会议和活动,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大力支持选举和推荐劳动模范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劳动模范的培养和管理,推荐、选送其参加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并创造条件,选送在生产一线、技术岗位工作并具备有关条件的市劳动模范,参加党校培训或接受高等教育。
第十五条对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市劳动模范,按月发给荣誉津贴,具体标准由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公室根据不同阶段的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两级地方总工会统计应享受荣誉津贴的人数,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安排解决,按年支付。
第十六条对生活困难的市劳动模范由市财政、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给予补助。
市财政建立市劳动模范生活困难和特殊困难补助专项资金,市总工会具体负责当年困难补助资金的统计申报和发放。
市劳动模范生活困难和特殊困难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公室提出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确定。
第十七条完善市劳动模范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市劳动模范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八条有计划地组织市劳动模范休养、考察活动,参加活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九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因企业破产、停产而失业的市劳动模范,优先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等服务,优先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优先为其提供公益性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兼并、重组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原企业的市劳动模范,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适时走访慰问市劳动模范尤其是离退休、有特殊困难的市劳动模范,及时帮助其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二条市劳动模范因工作调离本市的,不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章市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成立荆门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任副主任。
第二十四条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定每届劳模评选表彰工作的总体方案;
(二)审核每届劳模评选表彰被推荐人选的名单;
(三)制定和完善全市劳模管理相关政策;
(四)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每届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方案;
(二)负责组织协调每届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活动;
(三)负责承办市劳动模范即时性表彰工作;
(四)负责对市级(含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资格的确认、证明以及取消荣誉称号的申报及承办工作;
(五)组织劳动模范有关情况的调研,参与劳模管理工作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劳动模范的信访接待和日常管理工作;
(七)推荐和协调劳动模范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
(八)组织劳动模范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充分调动劳动模范的人才优势和技术优势,为推进荆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九)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歧视、压制、打击报复劳动模范的行为,进行批评和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市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非法离境的。
取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应依照市劳动模范评选审批程序,由原申报单位逐级上报,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收回其奖章、证书、取消其相应待遇。
第二十七条凡涉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工作变动、录用晋升、辞职、下岗、离退休、亡故和严重违法、违纪等,应当逐级上报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经费、市劳动模范奖金按每次评选表彰实际所需由市财政保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评选推荐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其评选推荐程序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通过产业或系统推荐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应当向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公室报告。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由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对应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湖北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曾获得国内其他同级市、州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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