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县市区财政收入增长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县市区财政收入增长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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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县市区财政收入增长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3年县市区财政收入增长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7日
2013年县市区财政收入增长奖励办法(试行)
为调动县市区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二、奖励考核指标:主要考核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任务完成情况。
三、奖励考核原则
(一)激励增收的原则。对完成公共财政收入任务和超收给予奖励,多增收多奖励。
(二)分档奖励的原则。对年度公共财政收入增幅达到20%以上、26%以上、35%以上分别给予奖励,可重复计算奖励。
(三)公平测算的原则。严格按照各县市区缴入金库的财政收入计算奖励。
四、奖励考核办法
(一)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公共财政收入考核目标任务即增幅达到20%的,对随县、广水市、曾都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随州经济开发区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大洪山风景名胜区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年度公共财政收入增幅达到26%以上的,对随县、广水市、曾都区分别增加奖励10万元,对随州经济开发区增加奖励3万元,对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增加奖励2万元。
(三)年度公共财政收入增幅达到35%以上的,对随县、广水市、曾都区分别再增加奖励20万元,对随州经济开发区再增加奖励10万元,对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再增加奖励3万元。
(四)对虽完成上述相应的考核目标,但增幅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按低于平均数的百分点合适倍数扣减奖励金额。
五、奖励资金的使用: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财政收入的征管,可按20%的比例用于奖励组织财政收入的相关人员。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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