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咸政办发〔2016〕9号
颁布日期:2016-0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2号),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和加强市场监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成员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工商局局长为召集人,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社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委、市旅游委、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水产局、市安监局、市文新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局、市民宗局、市卫计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国资委、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人行、市银监局、市无委办、市邮政管理局、市老龄办、市供销社等市直各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统筹协调、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等事项,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各成员单位要确定具体负责人,并安排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日常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规范工商登记行政审批。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相关审批部门申办行政许可证件。

(二)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未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已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有关审批部门予以配合。对涉及工商登记后置许可审批的事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

对未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有关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并相互配合;经营事项不涉及许可审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监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监管。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

(三)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利用市场主体信息互联共享平台,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归集于相对应的企业名下。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要通过平台及时进行推送、反馈。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对守信主体依法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要综合运用市场性惩戒、行政监管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等手段,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执法协作,维护市场监管的严肃性。

(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引导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并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合法经营。进一步健全公众投诉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及时反映企业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广泛参与市场主体监督。加强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

三、工作机制

(一)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召开。每次召开联席会议时,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汇报工作情况,重点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二)开展检查督办。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阶段性工作情况,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督办,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四、议事程序

(一)议事内容。联席会议办公室就有关工作向会议提出审议事项,并提交审议事项的相关书面材料。

(二)会议日程。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审查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安排具体会议日程。

(三)资料准备。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审议事项的相关材料和会议通知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四)召开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主持会议,各成员单位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对审议事项形成决议或纪要。

(五)公布决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或纪要,以联席会议或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名义下发至各成员单位。

附件:任务分工安排表

http://www.xianning.gov.cn/xxgk_2568/zcfg/zfwj_2832/201603/t20160307_2337751.shtml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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