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市城区有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0-0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市城区有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春节期间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吉祥、和谐、欢乐的节日氛围,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0年2月7日至2月28日(农历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至二○一○年正月十五日)期间,每天7时至22时(大年三十、正月初一不限时)在市城区规定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

二、下列场地可作为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点:五岭广场、东风广场、爱莲湖广场等3处公共休闲场地。

三、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铁路线路、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二)车站、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中小学校、影剧院、歌舞厅、大型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周围50米区域内;

(三)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住宅小区瓶组供气房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粮、油、棉、麻等重要物资生产储存场所(仓库),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以及特级防火单位等周围100米区域内;

(四)中国石化郴州油库、青年大道液化气站周围500米区域内;

(五)市城区内下列街道:人民路、国庆路、燕泉路、升平路、健康路、东街、西街、南街、北街、飞虹路、解放路、北湖路、文化路、公园路、苏仙路、苏石路、苏园路、龙泉路、香雪路、青年大道、郴州大道、五岭大道、万华大道、107国道城区段;

(六)居民住房楼顶、阳台、平台、室内、窗台以及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书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

四、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品种仅限于鞭炮、双响爆竹和内管径46毫米以下的组合烟花,严禁燃放礼花弹和各种拉炮、摔炮、砸炮、土火箭等烟花爆竹违禁产品。

五、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进行,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负责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护。

六、需要在市城区内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经市公安机关依法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燃放。

七、在本通告允许燃放的时间内,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可在市城区内设立临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或零售的,应经营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九、各部门(单位)和居民住宅区要做好有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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