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活禽经营市场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文号:潭政通〔2013〕2号
颁布日期:2013-04-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活禽经营市场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市场环节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6个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3〕20号)等规定,现就加强活禽经营市场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从出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区域调入活禽。

二、严禁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活禽上市经营、运输、屠宰。

三、活禽经营市场实行休市制度。活禽经营市场每周休市一天,具体时间为星期一上午10时至次日清晨5时。休市期间,有活禽交易的市场不得存有活禽,市场内必须彻底清洗消毒。

四、加强市场卫生管理。活禽经营的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活禽经营场所、宰杀场所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每天都要清洗消毒,确保市场卫生环境良好。对活禽粪便、污物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建立经营台账。活禽经营者必须如实记录进货时间、来源、名称、数量;从事批发业务的,还应记录销售活禽的名称、流向、时间、数量等情况。

六、及时报告情况。活禽经营市场发现活禽异常死亡或出现病症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要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要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七、做好疫情监测工作。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和活禽经营者必须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H7N9禽流感疫情监测,配合当地卫生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违反H7N9禽流感防控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畜牧兽医、卫生、工商、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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