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益政发〔201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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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革创新教育督导机制,充分发挥教育督导效能,推进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以及《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市的决定》(益发〔2008〕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推动教育督导的改革与发展
(一)充分认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意义。教育督导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督导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是国家对教育事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行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教育科学管理、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实现的有效途径、是落实各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保障,是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校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积极配合教育督导部门的工作,共同担负起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责任。
(二)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中心,以促进各类教育均衡协调发展为重点,坚持督政与督学并举、监督与指导并重,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体系,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不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逐步建立督政、督学、监测三大体系,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教育强市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三)强化教育督导的工作职责。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对政府各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对各级各类学校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实施素质教育、教育教学常规管理、教师队伍作风建设、校园安全管理等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进行专项督导,并向同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完善教育督导相关制度
(四)建立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制度。根据教育法规的相关规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以及教育强县(区市)建设指标体系,建立益阳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制度。市政府每年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督导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1.教师工资未按上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导致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2.预算内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按同口径计算,没有高于经常财政收入增幅的;3.辖区内发生涉及教育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各区县(市)要建立乡(镇)政府和县直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制度。
(五)建立完善对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督导评估制度。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负责所辖学校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学校的督导评估要以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为目标,使每一所学校都得到发展。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全市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鼓励区县(市)在对各类学校的评估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切实增强评估的针对性,促进评估效果最大化。
(六)建立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借鉴省内外先进的教育质量监测经验,构建我市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形成适应我市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教育质量监测模式。根据《教育督导条例》要求,建立益阳市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估机构,机构设置在市教育科学研究所,由市教育科学研究所选定教研员担任兼职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估人员,分别负责小学、初中、高中三个阶段的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估,同时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全方位、多渠道健全和完善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估工作。各区县(市)要建立相应机构,各学校要有专(兼)职人员,使教育质量监测工作不留缺口、不留盲区。
(七)进一步完善督学责任区制度。依据行政区划和各类教育的分布,将全市7个区县(市)(益阳高新区除外)划分为7个市级督学责任区,每个责任区安排2-3名市级督学,市级责任区督学对责任区内高中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并指导县级督学责任区开展工作。市直各学校(幼儿园)的督导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直接负责。区县(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督学责任区制度,并根据区域内学校规模和数量聘任足够的责任区督学。各督学责任区实行挂牌督导制度。鼓励各区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全市督学责任区工作积累、提供经验。
(八)健全督导评估结果公告、限期整改制度。将督导评估结果在媒体或相关范围内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对督导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三、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九)成立益阳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市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专职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督学担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相关市直单位负责人担任。市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各区县(市)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形成全市统一、协调的教育督导工作体系。
市、县两级要严格按规定配备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导室主任和工作人员。主任督学参加或列席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党组)会议。
(十)建立三级教育督导工作网络。建立市、县、乡三级教育督导网络,使教育督导覆盖全市各学校。各乡镇(街道)要配备教育督导专(兼)干或指定专人,负责教育督导工作的联络与协调。全市各高中阶段学校和乡镇中心学校要明确专(兼)职督学,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教育督导室,负责学校内部的规划发展评估、学生评估、教师评估、课堂教学评估和学校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估工作,确保教育督导工作有效落实到基层、到学校。
(十一)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督学,并从在职教育工作者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中选聘兼职督学,从老教育工作者中选聘特约督学,逐步建立起一支符合工作需要的、专(兼)职结合的教育督导队伍。严格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督学任职条件选配督导人员,逐步实行督学资格审查和准入制度,建立督学招聘制度。建立督学届中调整制度,对因故在任期内不能履职的督学及时更换。不断改善督学队伍结构,使各级教育督导队伍的年龄、学科和专业结构合理。加强督学培训,不断提高督导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推进督学专业化发展。
四、强化工作措施
(十二)营造有利教育督导健康发展的氛围。对在教育督导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定期表彰奖励,努力形成社会各界重视、支持教育督导的浓厚氛围。大力支持和协助教育督导部门依法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及时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教育督导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教育督导工作要主动接受被督导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教育督导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十三)积极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条件保障。积极支持教育督导机构开展工作,解决教育督导在工作条件方面的实际问题。设立教育督导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十四)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检查评估的统筹管理。建立和完善涉校检查准入制度,规范涉校检查收费行为。对学校的各种罚款一律上交财政,并用于发展教育。教育系统内部要简化归并各类涉校检查、评估验收项目,尽量归入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的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之中统筹管理,防止检查评估和验收过多过滥的现象,减轻基层和学校的负担。
(十五)高度重视教育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把教育督导作为政府宏观管理教育的重要手段,在进行教育决策时充分听取教育督导部门和督学的意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把教育督导部门督政的结果作为评价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县级人民政府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督导评估结果要作为区县(市)政府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选拔任用、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在年度教育工作会议上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由相关市领导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并按组织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责任追究。教育行政部门要把督学的结果作为考核被督导学校主要负责人选拔任用、奖励处罚和学校绩效工资拨付的重要依据。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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