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文号:益政发〔2013〕2号
颁布日期:2013-0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9日

益阳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城区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市城区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不包括地下水集中取水区。

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是指用图形符号、文字和颜色向相关人群传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信息,以保护饮用水水源地。

第三条市城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范围。

资江流域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确保水域水质达到《湖南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环保部门负责对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改、经信、公安、国土、规划、住建、交通、水务、农业、林业、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相关设施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向有关单位举报。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七条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

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以资江干流为主体,上至志溪河入资江口,下至三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全长5.6公里。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三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水域,全长4.8公里为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侧边沿岸纵深水平距离河岸50米,其长度为对应的水域长度;志溪河入资江口至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水域,全长0.8公里,为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中泓线为界的对面一侧水域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四水厂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四水厂取水口下游500米水域为准保护区。

待确定市城区第二饮用水源后,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划定第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范围。

第八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和装卸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剧毒化学品。

第九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一切活动;禁止使用农药和化肥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水体清洗车辆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和包装器材;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禁止向水体排放其他各类可能污染水体的有毒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农药和化肥以及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环保局要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并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监测档案,定期公布水质结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集中式供水单位要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实施适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供水水质安全,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市、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污染源,要责令当事人停止污染物排放。当事人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市、区环保部门可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处置措施,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发现的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清理。

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一定范围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企业要根据市、区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和各自具体情况,编制本单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的市、区环保部门备案,同时做好相关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工作。

城区集中式供水单位要编制本单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方案,并报市、区建设部门备案,同时做好相关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工作。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要按照应急方案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应急办或环保部门报告。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应急办或环保部门应当启动相应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发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警报。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导致原水供应中断的,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应急供应。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信息披露,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环保部门要会同发改、经信、国土、规划、住建、交通、水务、农业、林业、卫生等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市环保局负责城区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的监测工作,定期通报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协调、考评各有关部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管理和维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市发改委和市经信委要根据水源保护的要求,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项目布局。

第十九条市卫生局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医疗垃圾收集、转运工作;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保护区内医疗卫生单位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其污染物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市住建局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工作,负责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配套建设城区下水管网及提升系统,确保城区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公安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剧毒物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限制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土地管理、地质环境保护,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和破坏地质环境行为。

第二十三条市林业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农业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和种植活动的规范化管理,负责农药、化肥施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运行、停靠的机动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规划局负责依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严格审批管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的项目,批准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七条市水务局负责饮用水水源水域内的监管工作,负责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统一配置和合理调度。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资金,用于水源保护项目建设、污染防治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网箱养殖、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一切活动,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危害饮用水水源环境的,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由环保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污染的,由环保部门委托专业机构代为消除污染,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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