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文号:张政发〔2012〕3号
颁布日期:2012-05-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张政发〔20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现将《张家界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

张家界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相结合,坚持强化责任、加强监管相结合,坚持优化产业结构、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加快推进我市世界旅游精品和“五化五建”建设。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730吨标准煤,比2010年的0.859吨标准煤下降15%。到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0800吨、2140吨以内,比2010年的21384吨、2275吨分别减少2.73%、5.95%;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670吨、9750吨以内,比2010年的24656吨、9931吨分别减少4%、1.82%。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分解落实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各区县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区县。各区县要将市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科学合理地分解落实,明确有关部门和重点单位的责任。

(四)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区县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基本建立全市重点单位节能减排在线监测平台。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继续做好全市和各区县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坚持区县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落实五年目标任务与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相结合。区县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原则上与全市目标同步,区县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区县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并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

(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在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基础上,加大市、区县财政性资金安排力度,统筹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严格控制申报国家、省投资项目建设;对未按期完成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供应生产用电;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根据国家《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严把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九)调整能源结构。进一步提高水能利用效率,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合理有序开发剩余水能资源。大力推广石油天然气,加快推进页岩气勘探前期工作。大力发展生物质能利用,适度发展风能、太阳能和地热等可再生能源。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

(十一)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逐步推进重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实现区县和基本实现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全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1万吨,新建配套管网80公里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以上,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10%,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4500吨、450吨。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对8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1200吨、200吨。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脱硫脱硝工程,重点推进燃煤电厂、有色冶炼、工业锅炉的脱硫,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10000吨;重点推进燃煤电厂、新型干法水泥脱硝,形成氮氧化物削减能力1500吨。组织实施工业企业废水处理和提标改造工程。加快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进度,到2015年底,实现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垃圾渗滤液达标排放并符合污染减排核查要求。加快存量垃圾场的污染治理,积极开展城乡垃圾统筹处理试点。通过城乡统筹、实施共享、以城带乡的方式,改善全市城镇及农村环境。

(十二)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在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领域选择实施重点工程。

(十三)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筹资金、向金融机构贷款、募集社会资金等方式解决,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资金支持。市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市、区县政府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及配套中转站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四)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每年组织对“万家企业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强制开展能源审计,限期整改。

(十五)加强工业节能减排。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提高原煤入洗比例,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等基站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我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8%以上。实行电力、水泥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全口径核查核算。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脱硝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新型干法水泥窑2013年前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

(十六)推动建筑节能减排。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率。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积极实施门窗改造、外墙保温、屋顶绿化等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和空调、电梯、供配电、照明等设备节能改造。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快淘汰实心粘土砖。实行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寿命期内建筑原则上不得拆毁。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过度装饰和亮化。

(十七)推动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深入开展“车、船、路、港”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开展机场、码头、车站节能改造。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全面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在2012年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识管理,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系统。“十二五”期间,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能耗指标下降10%,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下降6%。

(十八)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和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效能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十二五”期间,我市公共机构综合能耗指标下降15%。

(十九)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设置标准。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二十)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发展户用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80%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积极推进农村散户“四格式处理池”等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和“分类减量、上户收集、村民自治、政府补助、公司运营”的垃圾处理模式。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安全农药,大力推广有机肥,促进循环农业发展。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一)加强循环经济宏观指导。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指导区县做好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

(二十二)全面推行清洁生产。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等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

(二十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煤矸石、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二十四)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深入开展节水型城市和单位创建活动,推广应用节水器具。推广再生水、矿井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五)鼓励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支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市节能减排科技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开展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鼓励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的研究、攻关。

(二十六)加快高效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冷蓄冷、螺杆膨胀机、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八、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二十七)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进一步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继续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对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政策,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二十八)完善财税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加强重点工程和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节能产品推广、节能减排宣传等工作,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实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落实资源化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九)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报告中,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能源消费总量、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能评、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未完成、重点节能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能评、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审查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安排。

(三十一)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督。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企业名单。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消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建设资金。加强城镇生活垃圾运营监管,严格各项操作规程、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渗滤液达标排放。

(三十二)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加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证后监管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执行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淘汰设备、虚标能效标识、未按要求运行的,实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严格实行问责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三)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限,将有序用电与节能降耗、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确保医院、学校、金融机构、交通枢纽、旅游、农业生产等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用电,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和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产业合理用电需求。重点限制高能耗、高排放和产能过剩企业用电。改革发电调度方式,电网企业要按照节能经济原则,优先调度水电、余热余压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建立厂网合同电量优化机制和流域梯级水电站电量优化机制。开展发电权交易,实施“以大代小”替代发电。电网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力调度工作的监督。

(三十四)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培育第三方节能量审核评估机构。

(三十五)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三十六)强化节能减排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建立健全市、县节能监察体系,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推动落实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统计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监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市、区县减排监控体系。推进节能、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三十七)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宣传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各级政府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环境。

(三十八)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三十九)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各级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做节能减排的表率。

附件:1.“十二五”各区县节能目标

2.“十二五”各区县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3.“十二五”各区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4.“十二五”节能降耗市直及驻张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5.“十二五”污染减排市直及驻张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附件1

“十二五”各区县节能目标

区县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十一五”

末基数

“十二五”

时期下降率

“十二五”末预期

0.859

15

0.730

永定区

0.850

16

0.714

武陵源区

0.481

13

0.418

慈利县

0.967

15

0.822

桑植县

1.098

16

0.922

附件2

“十二五”各区县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区县

2010年

2015年

2015年比2010年(%)

排放量

其中:

工业和

生活

排放量

排放量

其中:

工业和

生活

排放量

增减比例

其中:

工业和生活

增减比例

永定区

8046

6246

7630

5996

-5.17

-4.00

武陵源区

759

586

732

574

-3.59

-2.05

慈利县

8546

6434

8162

6241

-4.48

-3.00

桑植县

4033

2757

3835

2674

-4.91

-3.01

合计

21384

16023

20359

15485

-4.79

-3.36

单位:吨

备注: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20800吨,实际分配给区县20359吨,市预留441吨,用于全市重点工程建设和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工作。

“十二五”各区县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单位:吨

区县

2010年

2015年

2015年比2010年(%)

排放量

其中:

工业和

生活

排放量

排放量

其中:

工业和

生活

排放量

增减

比例

其中:

工业和生活增减比例

永定区

858

627

800

589

-6.69

-6.01

武陵源区

93

70

88

67

-5.73

-5.0

慈利县

824

648

771

609

-6.43

-6.01

桑植县

501

323

467

304

-6.72

-5.88

合计

2275

1668

2126

1569

-6.55

-5.93

备注:全市氨氮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2140吨,实际分配给区县2126吨,市预留14吨,用于全市重点工程建设和氨氮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工作。

附件3

“十二五”各区县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单位:吨

区县

2010年

2015年

2015年比2010年增减比例(%)

永定区

2859

2745

-4.0

武陵源区

120

120

--

慈利县

3815

3663

-4.0

桑植县

17862

10717

-40.0

合计

24656

17245

-30.0

备注: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23670吨,实际分配给区县17245吨,市预留6425吨,用于全市重点工程建设和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工作。

“十二五”各区县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单位:吨

区县

2010年

2015年

2015年比2010年(%)

排放量

其中:

机动车

排放量

其中:

机动车

增减

比例

其中:机动车增减比例

永定区

2763

1796

2539

1671

-8.1

-7.0

武陵源区

237

225

220

209

-7.0

-7.0

慈利县

1800

1572

1680

1462

-6.7

-7.0

桑植县

5131

898

4105

835

-20.0

-7.0

合计

9931

4491

8544

4177

-14.0

-7.0

备注:全市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9750吨,实际分配给区县8544吨,市预留1206吨,用于全市重点工程建设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工作。

附件4

“十二五”节能降耗市直及驻张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市直及驻张部门

主要工作职责

市委组织部

1.建立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问责制,将节能目标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把考核的权重、考核组织实施、结果运用等与政府绩效评估统筹安排。

2.按照政府节能目标责任管理办法的要求,将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各有关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在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换届考察中注重吸收运用节能目标考核结果。

市委宣传部

加强节能宣传,把节能宣传纳入主题宣传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宣传。

市农办

1.推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农村能源消费结构的转变。

2.按年度向市节能办提交农业领域节能降耗形势分析和工作报告。

市发改委

1.承担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根据省和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要求,牵头做好全市节能工作。

2.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规则》,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规范开展能评工作。

3.牵头分解落实“十二五”节能指标,完善节能目标责任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各区县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

4.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体系建立,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和各区县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

5.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快清洁能源替代,调整和改善能源结构。

6.组织实施节能重点工程,推荐重点节能技术进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

7.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8.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

9.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组织开展“万家企业节能”行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统计、考核体系。

10.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加大对绿色照明等节能产品的推广。

11.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培育节能服务公司。

12.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加强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

13.加强节能技术队伍建设,加快建立全市节能监察中心,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

市经信委

1.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完善落后产能的退出机制。

2.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组织制定并发布重污染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录和时限。

3.负责优化全市发电调度方式,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已实施脱硫脱硝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

4.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工业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工业领域重点节能工程。

5.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标准检查,推进工业和信息化企业能效对标工作。

6.按季度和年度向市节能办提交工业领域节能降耗形势分析和工作报告。

7.负责全市电力企业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监管工作,监督电力企业落实与政府签订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监督电力企业完成国家和省、市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任务。

8.监督全市燃煤电厂脱硫脱硝设施的新建、改造计划的制订和实施,监督检查脱硫脱硝设施的运行情况,监督监查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峰谷电价和脱硫脱硝电价执行情况,并开展行政执法。

9.负责跨区电能交易和发电权交易监管,负责监督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和执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政策;对被撤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机组,督促其关停。

10.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协同有关部门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推动淘汰高污染、高能耗机组;开展对电力企业的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11.编制发布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情况通报;按季度和年度向市节能办提交电力领域节能降耗形势分析和工作报告及全市各部门各行业用电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逐步在城市规划区实现禁止实心粘土砖;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2.开展可再生资源、绿色建筑、低能耗建筑等建筑节能工程示范,积极推广工厂化建设,加强建筑节能技术集成。

3.加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在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登记、备案、公示制度。

4.实施绿色建筑评估认证制度。

5.逐步建立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

6.按季度和年度向市节能办提交建筑领域节能降耗形势分析和工作报告。

市交通运输局

1.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广高效节能运输方式和理念。

2.加快城市公共交通节能技术应用,积极发展和优化城市公共交通。

3.严格执行运营车辆的市场准入制度和淘汰制度,推广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辆。

4.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

5.合同有关部门公布实施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推进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

6、加强节能基础性工作,建立交通节能统计、计量和监管体系。

7.按季度和年度向市节能办提交交通领域节能降耗形势分析和工作报告。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组织实施《张家界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2.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

3.组织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规范》和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公共机构能源统计、计量和监测工作,逐步建立公共机构能效公示制度。

4.加强公共机构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工作,重点推进政府机构节能改造,组织开展节能减排政府机构行动,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

5.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和比重。

6.按季度和年度向市节能办提交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形势分析和工作报告。

7.改进能耗统计数据采集、传输、加工等处理手段,推进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建立全市能耗统计信息平台,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市公安局

1.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与引导淘汰老旧机动车。

2.定期向市节能办提交全市和各区县机动车保有量及机动车新增数、报废数等统计数据。

3.预测年度新增机动车注册登记数量。

市教育局

1.落实《张家界市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中教育部门节能职责。

2.组织开展节能学校行动,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

3.在教育系统大力推广节能灯等高效节能产品。

市监察局

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节能降耗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完不成任务的实行问责。

市财政局

1.负责落实国家、省节能工作的财政政策。

2.会同发改部门积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等工作。

3.负责安排节能工作相关专项资金。

4.逐步增加节能专项资金,整合土地出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农业等相关资金,集中财力支持节能项目。

5.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灵活运用财政补助、银行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积极吸引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和外资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共性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及产业化,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市科技局

1.在相关科技计划和专项中,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

2.加快建设节能减排技术支撑体系,加大节能减排科技研发投入,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

3.抓好节能减排技术、产品的推广。

市人社局

将节能减排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范围进行考核,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评选表彰的规定,对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市国土资源局

1.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标》(2006年版),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2.清理和纠正各地在地价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市水利局

1.建立取水许可、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严格取水许可证发放,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

2.加大取水许可年度进度检查力度,对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名录的取水用户,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3.理顺水电建设管理体制,规范水电建设市场,加大水资源梯级开发利用力度。

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推进节能减排的价格及补偿机制,对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适当提高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5.负责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标准,及时修订重点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市农业局

1.负责农业农村节能,推广使用节能农机产品和器具。

2.积极支持农业节水灌溉。

市商务局

1.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

2.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3.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和管理。

4.认真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

市统计局

1.落实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和监测,及时公布各区县GDP能耗和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

2.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体系建设,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源统计制度和各区县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

3.加强全市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

4.按季度和年度向市节能办提交全市节能降耗形势分析和工作报告

市环保局

1.严把环评关,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

2.积极争取环保专项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市文广新局

落实《张家界市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中本部门节能职责,加强文化娱乐行业节能工作。

市卫生局

落实《张家界市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中本部门节能职责,加强卫生医疗领域节能工作。

市国资委

加强对监管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监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体系。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1.落实国家有利于节能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开展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

2.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税收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市工商局

加强全市节能产品市场销售的监管,加大产品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

市安全监管局

1.负责有关节能企业的安全生产审查或验收,并依法予以查处或撤销安全许可证。

2.依法吊销淘汰退出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负责新上项目尤其是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的安全评价审批,督促、指导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质监局

1.组织对重点用能企业开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合格认可工作,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执法检查。

2.搭建信息动态管理平台和能源计量数据采集与监管平台,建设“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张家界)”。

3.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物价局

1.推行阶梯式水、电价格。

2.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3.研究制定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政策,引导资源合理配置。

市旅游局

落实节能降耗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景区景点、星级酒店绿色照明和节能工作。

市人民银行

市银监分局

1.加强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推动商业银行建立绿色信贷机制,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的信贷投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的信贷支持。

2.负责节能减排金融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指导银行等金融机构贯彻落实节能减排金融政策。

3.负责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节能减排金融政策监管工作,积极推进节能减排金融政策实施。

市妇联

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

团市委

组织开展节能减排青少年行动。

市总工会

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企业行动。

张家界军分区

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军营行动。

市科协

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科普行动。

附件5

“十二五”污染减排市直及驻张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市直及驻张部门

主要工作职责

市委组织部

建立政府减排目标责任考核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将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市委宣传部

加强污染减排宣传,把污染减排宣传纳入主题宣传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污染减排宣传。

市环保局

1.承担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污染减排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根据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牵头做好全市污染减排工作。

2.负责编制“十二五”污染减排规划与年度减排计划,提出全市排污总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相关对策建议,组织、指导各地开展污染减排工作。

3.牵头分解落实污染减排任务,考核各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市直有关部门开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绩效。

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工业、生活、农业源、机动车污染减排考核、统计、监测体系。

5.负责与省环保厅、市直有关单位的协调,共同做好总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6.负责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排污总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情况。

7.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数据的技术核查,建立污染减排相关基础档案。

8.负责总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业务培训和交流。

9.负责提交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年度工作报告和预测分析报告;按半年和年度编制主要污染物减排形势分析和工作报告。

10.负责全市排污权交易工作。

11.依法吊销淘汰退出企业的排污许可证。

市发改委

1.负责将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重大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建设优先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2.负责制定优化产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和规划,加快清洁能源替代,调整和改善电力结构,大力发展天然气、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

3.负责制定全市煤电、水泥及污水处理厂等与减排指标相关行业的扶持政策。

4.负责组织实施煤炭总量控制,控制新增用煤量,严格控制新增煤电项目,调整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

5.按半年和年度向市减排办提交本部门主要污染物减排形势分析和工作报告。

市经信委

1.负责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工业循环经济,促使全市万元GDP资源能源消耗强度下降。

2.负责实施落实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组织制定并发布重污染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录和时限,特别是耗能高、污染重、工艺落后的企业和设备,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3.负责优化全市发电调度方式,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

4.按半年和年度向市减排办提交本部门主要污染物减排形势分析和工作报告。

市公安局

1.负责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制定落实机动车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预测年度新增机动车数量,实施年度“黄标车”淘汰计划。

2.负责按季和年度向市减排办提交全市和各区县的机动车数量及增长量、“黄标车”淘汰进度、国Ⅲ标准淘汰车和国Ⅳ标准新增车的统计表。

3.预测年度新增机动车注册登记数量。

4.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和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和工作。

5.按半年和年度向市减排办提交本部门主要污染物减排形势分析和工作报告。

市监察局

1.负责开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行政监察,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污染减排工作责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负责对影响全市减排结果的重大项目实行专项监察。

3.视情参加对各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市财政局

1.负责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财政政策。

2.负责安排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相关专项资金。

3.筹措资金支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负责制定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规划,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2.负责组织完善配套污水管网系统,提高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

3.负责实施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深度处理与升级改造,提高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4.负责推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

5.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6.负责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提出完善中央控制系统建设和改造要求。

7.负责按季(每季第一个月前15日)向市减排办报送全市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的实施情况、提标改造的落实情况、污泥处置及中水回用的进展情况。

8.按半年和年度向市减排办提交本部门主要污染物减排形势分析和工作报告。

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制定落实大型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2.负责加快构建快速便捷绿色的交通系统,积极发展和优化城市公共交通,鼓励发展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

3.按半年和年度向市减排办提交本部门主要污染物减排形势分析和工作报告。

市水利局

1.负责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标准,及时修订重点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2.按半年度和年度向市减排办提交全市和各区县自备水使用情况。

市农业局

1.负责农业源污染减排工作,指导农业面源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控制农业化肥、农药使用,提高化肥、农药使用效率。

2.负责农业污染源的检查考核工作,向市减排办报送各区县考核结果。

3.按半年和年度向市减排办提交本部门主要污染物减排形势分析和工作报告。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1.指导畜禽水产养殖业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适度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制定畜禽水产养殖业污染整治规划计划,协调重点区域落实畜禽水产养殖业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检查、督促各地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

2.负责按半年度和年度向市减排办提交全市和各区县畜禽养殖情况统计表。

市商务局

1.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制定机动车报废的优惠政策和实施机动车报废拆解工作。

3.负责按半年和年度向市减排办提交各区县机动车报废统计情况。

市统计局

1.负责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有关统计工作。

2.负责按半年和年度向市减排办提交全市及各区县的GDP(现价和可比价)及增长率、分行业工业增加值及增长率。

3.负责按半年和年度向市减排办提供全市及各区县全社会用煤量,按季度提供全市及各区县规模以上企业用煤量以及分析测算污染减排所需的统计数据。

4.负责按半年和年度提供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核算所需的主要行业工业增加值。

5.负责提供年度的全市和各区县的城镇常住人口数和年度增长比例。

市物价局

1.负责制定落实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价格政策。

2.负责制定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排污权交易价格实施监管;进一步完善脱硫电价政策,争取出台脱硝电价政策;出台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制定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标准。

3.负责根据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实施脱硫电价政策。

4.按半年和年度向市减排办提交本部门主要污染物减排形势分析和工作报告。

市安全监管局

1.负责有关减排企业的安全生产审查或验收,并依法予以查处或撤销安全许可证。

2.依法吊销淘汰退出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负责新上项目尤其是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的安全评价审批,督促、指导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质监局

1.负责制定有关污染减排的环保标准和计量认证工作。

2.依法吊销淘汰退出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市国资委

加强对监管企业的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将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监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体系。

市人民银行

1.负责减排金融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指导银行等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减排金融政策。

2.负责金融部门与环保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做好企业环境信息录入征信系统工作。

3.负责推动排污权抵押贷款等绿色金融创新工作。

市银监分局

1.负责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减排金融政策监管工作,积极推进减排金融政策实施。

2.按半年和年度向市减排办提交本部门主要污染物减排形势分析和工作报告。

张家界电业局

1.负责全市电力企业落实国家减排政策的监管工作,监督电力企业落实与政府签订的污染减排目标责任书,监督电力企业完成国家和省、市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指标任务。

2.监督全市燃煤电厂脱硫脱硝设施的新建、改造计划的制订和实施,监督检查脱硫脱硝设施的运行情况和脱硫脱硝电价执行情况。

3.制定发电调度计划,严格执行市经信委制定的年度发电量计划。

4.负责电力企业上报市减排办的发电量、电煤用量、硫份、发电煤耗、机组脱硫脱硝效率、脱硫脱硝设施投运率等有关数据的内审工作。

5.停止对淘汰退出企业工业用电的供应。

6.按半年和年度向市减排办提交本部门主要污染物减排形势分析和工作报告。

中石化张家界石油分公司

负责油品管理及油气综合治理工作,开展现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综合治理,积极创造条件全面供应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

中石油张家界销售分公司

负责油品管理及油气综合治理工作,开展现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综合治理,积极创造条件全面供应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

延伸阅读

定西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贯彻国家体委、劳动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