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小学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小学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小学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局委办: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号)文件精神,省教育厅启动了农村小学、幼儿园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主要形式有初中起点六年制本科层次和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层次。按照“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定向培养、公费教育、定期服务”的原则,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小学、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编制
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从2011年起,各县市区每年按不低于自然减员人数80%的比例补充新教师,在认真测算本辖区内小学、幼儿园教师需求情况的基础上,按照以定向培养为主要补充渠道的原则,编制好本地小学、幼儿园教师公费定向培养招生需求计划。各县市区教育局每年2月底将本年度培养计划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3月底将本市培养计划上报省教育厅审核。
二、招生程序
采取“个人自愿报名、学校初审推荐、县市区教育局初选、市教育局和培养院校综合测试、县市区教育局组织考试体检、市教育局预录、县市区人民政府与考生签订培养协议书、培养院校录取、省教育厅审核”的程序进行招生和录取工作。
(一)报名。
1.公布招生计划。报名前,县市区教育局向社会公布省安排下达本县市区的招生计划数和各专业方向招生人数。
2.报名对象及条件。报名对象为持当地(户籍所在县市区,下同)户口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志愿从事农村小学教育事业。
(2)中考成绩不低于当年当地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没有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按市州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下同)计划内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等第),其中有两所及以上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应不低于录取控制分数线(等第)的平均值。
(3)相貌端正,无身体残疾,身体健康。
3.报名方式。根据自愿的原则,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持户口簿、学生素质报告表(学生手册)在所在学校报名,并按招生登记表栏目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4.初审推荐。所在学校对自愿报名学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初审。依据在校表现情况和学业成绩,将具备报考资格的学生推荐上报县市区教育局。
(二)初选。县市区教育局在审查各校推荐学生报考资格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直接志愿的专业方向,依据中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省下达招生计划数和规定比例分专业方向确定初选人数和参加综合测试的考生名单,并通知考生及其所在学校。
参加综合测试的考生名单在考生所在学校和县市区主要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后报市教育局审核。市教育局审核汇总报省教育厅。
(三)综合测试。由市教育局和培养院校联合组织统一进行。综合测试由面试和笔试两个部分组成。面试主要考察测试考生从事教师职业所需的基本条件、基本素质和发展潜能。笔试主要测试考生所掌握的初中阶段文化知识及运用能力。
(四)体检。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考生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五)签订协议。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体检合格考生与县市区政府签订《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
(六)预录。市教育局在全面审查考生全部报考和招生考试及体检资料的基础上,进行预录。
(七)审核。省教育厅对市教育局预录情况及预录学生名单进行全面审核。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八)录取。培养院校根据省教育厅的审核结果,正式录取新生,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三、政策规定
(一)公费定向生毕业后必须回定向县市区小学从事教育工作不少于8年。
(二)在校学习期间,公费定向生学费免除,住宿费、军训费和教材费免缴,享受学校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适当的助学金补助,享有学校其他奖学金的评奖资格。
(三)在校学习期间,公费定向生不得转学校、转专业。
(四)公费定向生在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五)定向县市区要保证修业期满、成绩合格且获得相应学历文凭的公费定向毕业生有编有岗,上岗任教。
(六)公费定向生在校学习期间或毕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按协议规定缴纳违约金;超过缴纳时限,还须支付滞纳金:
1.在校学习期间,自动放弃学籍的;或学习成绩达不到培养规格要求未获取毕业文凭(学位)的。
2.毕业后不在县以下小学从事教育工作的;或在县以下小学从事教育工作未满8年的。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小学、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工作,建立株洲市小学、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筹,教育部门主管,人事、编制、财政、纪检等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将小学、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工作纳入本县市区年度工作计划,使其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长期任务常抓不懈,使定向培养工作常态化。
(三)严格招生纪律,计划公布、考试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录取等环节必须公开、公平、公正,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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