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2012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共湖南省株洲市委办公室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7-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2012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株办〔2012〕37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株洲市2012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7日

株洲市2012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主要工作安排

为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现将2012年度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统筹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各项重点改革,为全面实现2012年医改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全民医保体系

1.全面巩固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不少于131万,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重点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人社部门负责)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6%以上。(卫生部门负责)

2.全力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加大筹资力度。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300元。(新农合由卫生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保由人社部门负责)

(2)提高报销比例。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不低于70%和75%,并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由人社部门负责,新农合由卫生部门负责)

(3)推进门诊统筹。使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率均达到100%。(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由人社部门负责,新农合由卫生部门负责)

3.全力推进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通过推进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建立乡镇卫生院(城市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医院(市区二级综合医院)→市区三级综合医院分级转诊制度,全面推进基层首诊责任制,合理引导患者首诊在基层、小病在基层、康复回基层,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就医负担。(卫生部门牵头负责组织落实,人社、发改和财政等部门配合)

(1)推广单病种临床路径付费方式。统筹区域内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定点医疗机构按单病种临床路径付费病种均不低于80个。(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由人社部门负责,新农合由卫生部门负责)

(2)推行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由人社部门负责,新农合由卫生部门负责)

(3)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由人社部门负责,新农合由卫生部门负责)

(4)建立对口帮扶制度。推广市区三级综合医院对口帮扶县级公立医院,市区二级综合医院对口帮扶城市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公立医院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的对口帮扶工作,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卫生部门负责)

(5)加大基金监管力度。完善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的监控管理机制,建立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发改部门负责,纪检监察、人社、卫生、财政和公安等部门配合)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制定医疗救助方案。研究制定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方案。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对象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民政部门负责)

(2)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继续推行农村低保和五保对象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全免政策。(民政部门负责,卫生和人社等部门配合)

(3)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出台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负责,发改、民政和卫生等部门配合)

5.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

(1)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财政部门负责,发改、人社、卫生和民政等部门配合)

(2)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全面提高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重特大疾病的医疗保障水平。(卫生部门负责,民政、人社和财政等部门配合)

(3)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范围。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重特大疾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卫生部门负责,民政、人社和财政等部门配合)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全面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或结报,下同)。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本市范围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由人社部门负责,新农合由卫生部门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较多的结合实际适当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新农合统筹资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职工医保也要控制在合理水平。(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由人社部门负责,新农合由卫生部门负责,财政部门配合)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人社、卫生、发改和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

(4)探索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新农合由卫生部门负责,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由人社部门负责)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定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发改部门负责,卫生、人社和财政等部门配合)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卫生部门负责,发改、财政、纪检监察、人社和物价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卫生部门负责,发改、财政、纪检监察、人社和物价等部门配合)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严格按照省医改办的要求,落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落实集中付款和统一供应配送等相关政策,提高及时配送率。(卫生部门负责,发改、纪检监察、物价和人社等部门配合)

(3)协助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增补和完善工作。认真总结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为国家及省调整优化基本药物目录,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用药需求提供第一手资料。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卫生部门负责,人社等部门配合)

(4)对基本药物质量进行跟踪监测。对行政区域内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卫生等部门配合)

9.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

全面督查《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的落实情况,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成果。(发改部门负责,机构编制、纪检监察、人社、卫生和财政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落实机构性质。县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核定为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聘用的医护技(药剂)人员均核定为财政补助性事业编制。由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纳入编制和全额预算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组织、财政和发改等部门配合)

(2)抓好编制管理。合理确定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组织、发改、人社、卫生和财政等部门配合)

(3)公开选聘负责人。重点选聘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卫生部门负责)

(4)落实经费预算和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中心后,全面实行院(中心)财局管,即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在编在岗医护技(药剂)人员及办公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全额预算进行统筹安排。对各级政府财政投入的卫生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公共卫生服务和医改综合补偿等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收入实行统一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发改和卫生等部门配合)

(5)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方式改革,建立新型合理绩效工资制度。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人社部门负责,卫生、发改、财政和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

(6)加快清理债务。认真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发改部门负责,财政和卫生等部门配合)

(7)规范收费项目。逐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根据省物价部门规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患者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物价部门负责,卫生和财政等部门配合)

(8)落实目标管理。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制定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行为和诊疗范围的相关规定,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加强基层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和申报,控制医疗事故发生。(卫生部门负责)

(9)改革服务方式。探索城市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方式改革,建立家庭医生和“片医”管理制度。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积极推进村卫生室发展,努力构建步行15分钟医疗服务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健全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发改部门负责,卫生等部门配合,城市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0.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抓好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支持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的力度。建立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以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抓好五县市的县级医院(人民医院、中医院和精神病医院)建设,按照标准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完成好有国家项目的乡镇卫生院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支持社区和村卫生室建设。(发改部门负责,卫生和财政等部门配合)

(2)抓好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卫生部门负责,发改和人社等部门配合)

(3)抓好人才队伍建设。为乡镇卫生院培养18名以上定向免费医学生。(卫生部门负责,教育部门配合)

(4)抓好规范化培训。继续开展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完善全科医生制度的相关文件,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努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为乡镇卫生院培训医疗卫生人员1036人次;为村卫生健康室培训卫生人员2080人次;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人员培训。全力抓好市中心医院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建设。(卫生部门负责,教育、财政和人社等部门配合)

(5)健全人才使用机制。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加大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鼓励各县市区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建立健全全科医生职称评定办法,研究规范化培训的考核办法。(卫生部门负责、人社和机构编制等部门配合)

11.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1)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扩面工作。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卫生部门负责,财政和人社等部门配合)

(2)保障村医合法收入不降低。落实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保障村医的合法收入。落实村卫生室实施基药制度全覆盖。鼓励各县市区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卫生部门负责,财政部门配合)

(3)加大村医培训力度。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卫生部门负责)

(三)全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在完成好市属公立医院改革各项工作的前提下,启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建立新型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构。统筹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鼓励五县市因地制宜探索各种公立医院改革的具体模式。(卫生部门牵头负责组织落实,发改、财政、纪检监察和人社等部门配合,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由4县1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

(1)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增加的政府投入由中央及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后,县级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财政部门负责,卫生和人社等部门配合)

(2)改革收费方式。探索医疗服务收费方式改革,建立新型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机制。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提高诊疗费、手术费和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物价部门负责,发改、财政、卫生和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

(3)强化收费监控。对公立医院收费情况每季度跟踪监测一次,书面通报一次。(物价部门负责,发改、财政、卫生和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

(4)执行集中采购。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卫生部门负责,纪检监察和物价等部门配合)

(5)发挥医保新农合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新农合药品目录使用率、自费药品控制率及抗菌药剂使用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新农合由卫生部门负责,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由人社部门负责)

(6)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卫生部门负责,发改和财政等部门配合)

(7)调整公立医院布局。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卫生部门负责,发改、财政和国资等部门配合)

(8)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市、县属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卫生部门负责,机构编制和发改等部门配合)

(9)严格目标考核。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市县两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卫生部门负责,人社等部门配合)

(10)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卫生部门负责,人社等部门配合)

13.抓好市属公立医院改革

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形成改革的基本路子。(卫生部门负责,发改和机构编制等部门配合)

14.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出台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源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卫生部门负责,商务和国资等部门配合)

15.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1)简化就医流程。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积极推进预约挂号平台建设,实行预约诊疗,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改善就医环境,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倡导志愿者服务。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同级医院之间,下级医院对上级医院同一病种的检查结果和影像资料互认。(卫生部门负责)

(2)落实便民惠民措施。三级医院实行无假日门诊、无假日检查和院内诊疗服务“一卡通”。二级以上医院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全面开展预约诊疗,其中专家门诊预约率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分别达50%以上和20%以上。缩短就医等候时间,门诊挂号等候时间不超过15分钟,交费、取药等候时间均不超过10分钟。二级以上医院全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增加临床护士数量,为患者提供与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相适应的护理,逐步解决患者家属或家属自聘护工承担生活护理的问题。(卫生部门负责)

(3)控制费用过快增长。制定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疗、药物使用等行为,对医疗、用药和检查等行为全过程跟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严格控制门诊、住院次均医疗费用增长。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降低检查费用。加大对开“大处方”行为的查处力度。(卫生部门负责,纪检监察、财政、人社和物价等部门配合)

(4)研究制定适应基本医疗需求的临床路径,不断扩大实施医院和病种范围。在国家制定下发的300个临床路径中,所有三级综合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实行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数每家医院均不少于80个。(卫生部门负责,人社、发改、财政和物价等部门配合)

(5)加强和完善医疗服务监督机制。发挥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监管职能,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向社会公布医院医疗质量、服务收费、药品比例、单病种付费情况及第三方满意度测评结果等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卫生部门负责,物价和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

16.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

加强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每个县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提高县域内就诊率,降低县外转出率。启动实施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省市属公立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省市属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卫生部门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制定全市“十二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全面推进各项医改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卫生、财政、人社、机构编制和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规划)

17.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全力推进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改革。出台全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全力推进改革,建立新型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改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机构编制、卫生、人社、财政和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落实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全力抓好慢性病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实行规范化管理。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卫生部门负责)

(3)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全面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妇女孕前及孕早期增补叶酸、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和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等妇幼卫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继续支持农村院前急救体系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卫生部门负责)

18.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国家及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妇女儿童专科医院和县级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加强市级综合医院建设。加强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卫生部门负责,发改和财政等部门配合)

19.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出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鼓励医师多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卫生部门负责)

20.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1)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依据主导企业成本,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物价部门负责)

(2)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经信委负责,食品药品监管和商务等部门配合)

(3)完善药品质量标准,提高仿制药质量水平。落实国家和我省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提高药品质量水平,药品标准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与国际接轨。全面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活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经信委等部门配合)

21.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1)加强医疗费用监管。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物价部门负责,人社、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配合)

(2)加强卫生行业监管。研究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卫生部门负责,人社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配合)

(3)加强医疗事故监管。制定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行为和诊疗范围的相关规定,全力将各类医疗事故控制到最低限度。(卫生部门负责)

(4)加强医改资金监管。市审计局要将各类医改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年度重点审计内容。(审计部门负责)

22.落实好医改办的机构编制

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于2012年底前落实好医改办系统正式机构编制。组建市医改办常设机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办公室”(加挂“市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办公室”的牌子),并将医改办系统核定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统筹协调全市医药卫生及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改革等相关工作,避免职能交叉、责任不明和工作推诿等现象的发生,参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模式,将全市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改革等职能一并划入医改办。(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组织、发改、财政和人社等部门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目标管理力度

2012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2年5月—2013年5月。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实行包干负责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确定领导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发改部门负责,机构编制和卫生等部门配合)

(二)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将2012年度医改本级政府所需投入资金和医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落实到位。政府对卫生的投入要逐年增高。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办公经费和符合政策离退休人员津补贴纳入本级政府财政全额预算,进行统筹安排,并要落实到位。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综合配套改革顺利推进。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拨付到位。要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负责,发改和卫生等部门配合)

(三)加大绩效考核力度

将医改重点工作的推进情况纳入全市年度政绩考核范畴,市医改办负责会同市政绩考核办等相关部门对全市医改进展情况和效果进行跟踪监测和综合评估,建立定期督导和政绩考核机制,市医改办每半年对全市医改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导和考核,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发改部门负责,组织和财政等部门配合)

(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株洲日报等市内各大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医改株洲模式的宣传和推广力度,主动向社会宣传全市医改进展情况,对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及时解答和回应,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宣传部门负责,发改和卫生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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