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201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201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04-06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201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201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201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各部门报送的拟以市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结合我市当前在经济、社会事业管理上的实际需要,制定《白城市人民政府201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起草的拟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草稿必须按计划进行报送,凡没有列入今年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如有特殊情况,由建议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向分管市长请示处理。
二、各部门起草报送的拟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草稿,径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时应报送草稿的起草说明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各部门在起草规范性文件草稿时,应作深入的法理研究和反复论证,拟定的条款要尽可能明确、具体,便于操作。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要主动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时,在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审核时应一并说明。
四、各部门在起草规范性文件草稿时不得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之外规定下列内容:(一)增设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处罚内容;(二)扩大部门的行政管理职权;(三)增设机构或增加行政事业编制;(四)增设收费项目和集资项目;(五)增设行政强制措施;(六)其他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做依据而给管理相对人增加负担的内容。
五、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计划》和《白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切实保证起草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稿的质量。
附件:白城市人民政府201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表
白政办发[2011]16号表格.doc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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