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 文号:辽府发〔2009〕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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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辽府发〔2009〕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人武部,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沈阳军区、东北三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组织机构建设问题
各县区要依法设置人民防空办公室,列入政府序列,核定专职人员编制和专门经费,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正职的任用,必须经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考察、同意,由本级党委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任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要征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同意。各级军事机关副职领导要兼任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副职,并由作训部门负责本级人民防空日常工作。龙山区、西安区和辽源经济开发区的人民防空工作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派,其经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派驻区要给予办公场所等保障。各乡镇、街道和大企业人武部门要承担人民防空职能,加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设专(兼)职人民防空工作人员。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所属的军事指挥、通信站、行政执法、质量监督等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人员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
二、关于人防经费保障问题
市、县区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半年听取一次人民防空工作汇报,及时解决人民防空建设遇到的问题。要把人民防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每年从政府财政预算支出中安排0.5‰—2‰的比例用于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实现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财政部门预算保障的人民防空经费主要包括: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人员和公用经费;同级人民防空指挥所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经费;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修建和维护经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购置、安装和维护经费;组织指挥基本业务费、宣传教育基本业务费、通信业务费;组织本地区人民防空演练等经费。自2009年起,财政部门预算支出安排的人民防空经费支出通过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设置的“人民防空”科目(科目编码2030603)反映。
三、关于人防组织指挥建设问题
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军地联合的人民防空指挥机构,落实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预案体系。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地下指挥所、地面指挥中心和机动指挥所建设。指挥所建设要以管用、够用、好用为标准,不要盲目求大求新,不要搞豪华装修。要无偿保障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用地,加强指挥场所的使用和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规章制度。要将人民防空指挥场所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要按照城乡人口1‰—3‰的比例组建群众防空组织,并制定和完善战时扩编计划,定期组织训练,所需装备器材和训练经费由所在单位提供,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基层组织和社区要加强人民防空志愿者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中的作用。
四、关于人防信息化建设问题
市、县区政府和军事机关在制定信息化建设规划时,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信息化保障的需要,统筹布局建设,科学整合信息资源。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人防信息化建设计划,建设人防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库,尽快构建集防空预警、指挥控制、通信传输、警报报知和监视定位于一体的防空信息系统,实现与党政军有关部门的互联互通。军事机关要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情报和空情信息;通信部门及电信运营企业要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网络技术、信道、管线、数据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无线电管理部门要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频道及无线电监测和战时管制的技术保障;广电部门及电信运营企业要为优先传递人民防空警报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点单位要依法加强设施的维护管理。市、县区政府要按照防空袭斗争需要,落实相应的人民防空通信及信息保障机构和人员,赋予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业务执勤、技术保障、设施设备维护和掌握社会有关防空应急信息及协调等任务。
五、关于城镇地下空间规划问题
市、县区政府要将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同步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结合城乡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实施。要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城乡地下防护空间规划、建设与管理,参与地下非防护空间规划、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运行监督。城乡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道、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要书面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及重要经济目标区等,要依法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在重点防护区域或有重要经济防护目标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设施,开展相应的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活动。
六、关于民用建筑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问题
城乡及城乡规划区(含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经济适用住房和旧城区)内建设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标准,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建立联合审批机制。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临时建筑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计划,规划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办理预售许可,不予办理产权登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要严格依据城乡地下空间规划,落实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防护等级和建设标准,新建防空地下室未达到防护等级或质量不合格的民用建筑,相关部门不得组织验收、不得办理产权证、不得投入使用,并应补交易地建设费。对成片开发建设的民用建筑区,按规定集中建设的单建式地下工程,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纳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管理。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能修建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任何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政策的,须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七、关于落实人防优惠政策问题
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除涉密工程项目外,均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投(融)资形式,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步伐。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人民防空后方基础建设及人民防空物资库建设,享受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同等优惠待遇。国家和社会投资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免征土地出让金等一切以基本建设项目为征收对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配套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平战结合工程使用费,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用电、用水,按非商业用电、用水价格收费;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含口部伪装房、管理房)免收房产税。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建设的选址、出入口占地及其地面配套工程要满足平战功能的需要,各有关部门应提供方便。凡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伪装房周边40米内不得有其他建筑,已形成的建筑应由人防部门按等价付款后统一收回,集中用于人民防空建设。
八、关于人防工程质量监管问题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设计、建设、监督、质量管理责任制。要严格项目审批、设计审查、开工许可、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人民防空工程论证、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造价等咨询及防护设备生产分别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新建的各类人防平战结合工程,必须制定完善可靠的平战转换方案,配备相关的器材和构件,否则不予验收。要切实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消防、安全和维护管理,由使用者负责,其消防和安全责任由使用者承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九、关于重要经济目标防护问题
市、县区政府和军事机关负责领导本行政区重要目标的规划、建设及防护工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协调和组织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进行综合防护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投资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在组织重要经济目标规划、布局、设计、建设时,要征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县区政府和军事机关要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适时制定和修订完善防空袭预案及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编制防护建设规划、计划,切实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指导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落实情况,组织演练和演习;被检单位要主动接受检查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不按要求落实防护措施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
十、关于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问题
市、县区政府要本着“因地制宜、平战结合、逐步完善”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城市人口疏散准备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以城乡一体化建设为载体,充分发挥街道和乡镇的主导作用,结合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建设,不断提高疏散人口接收能力,逐步实现交通、居住、饮食、医疗卫生、宣传教育和安全保障的落实。人民防空部门要按照人口疏散预案要求,加强对人口疏散地域建设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保证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的落实。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城市人口进行疏散演练和演习,熟悉疏散路线、疏散地域和接收单位,保证紧急情况下人口疏散行动的顺利实施。
十一、关于人防法制建设问题
市、县区政府、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依据《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人民防空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出台人民防空工作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人民防空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配合立法部门定期组织人民防空联合执法检查,认真研究解决人民防空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查处不履行人民防空义务,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妨碍人民防空建设的行为,依法维护人民防空工作的权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机构和队伍,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依法行政,强化层级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十二、关于人防宣传教育问题
市、县区政府要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和国民教育体系,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配合人民防空部门在初级中学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并面向社会开展防空防灾一体化教育。要积极推进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网络,并向城乡居民、个体商户等延伸,扩大人民防空知识受教育范围。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报刊等传媒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防空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
十三、关于人防资产界定管理问题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成立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核定编制和人员,负责人民防空资产的产权界定、资本运营和保值增值等工作。市、县区政府依法取得或全额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人民防空部门使用易地建设费或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法定义务内应建的结建人防工程,其产权均属国家所有;结建人防工程超出法定义务应建面积的,其超出部分面积的产权属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利用非国有资金单独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要求,产权属投资者所有。不论何种产权性质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按人民防空要求进行维护管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战时或遇有突发事件时,一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无条件征用。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人民防空工程产权证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发人民防空工程房屋所有权证。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结合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等战备设施服务社会、造福人民,促进经济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签定使用协议,并缴纳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使用费。法定义务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使产权管理,开发单位可优先租赁使用,并按规定交纳使用费(收费方式及标准由各级人民防空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等核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出卖、抵押及无偿使用。
十四、关于人防经费管理使用问题
人民防空部门的财务管理受上级人民防空部门的领导和监督,要依据《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联合编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经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批准后执行。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四项费用”(义务工费)、拆除补建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平战结合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易地建设费专项用于易地建设、指挥通信建设、工程维护管理等人民防空建设事业。人民防空预算外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沉淀,不得用于平衡和抵顶地方财政预算,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所得收益,属财政“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十五、关于“两防一体化”建设问题
市、县区政府要本着“双重领导、平战结合、集中指挥、权威高效”的原则,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纳入本级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赋予职能,参与保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行动,充分发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挥场所、信息网络和宣传教育等资源优势,建立24小时战备值班制度,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与政府应急办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共享机制,为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服务和保障。
十六、关于人防工作目标管理问题
市、县区政府要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目标管理分级负责制。按照国家、军区和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自检自查的基础上,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省人民防空部门的检查考核,依据省人民防空部门《人民防空目标管理实施办法》评定人民防空建设达标单位,并兑现目标奖罚。受到国家或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通报(或通令)表彰的先进单位及先进工作者,享受省级建设标兵单位及省级劳动模范同等待遇。
十七、关于人防队伍自身建设问题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坚持“准军事化”建设方向,加强机关和队伍建设,确保2010年全面实现“准军事化”建设目标。坚持听从指挥,确保政令畅通;坚持廉洁从政,正确和科学运用权利;坚持民主集中制,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坚持树立人防系统价值观。它包括:忠诚事业、极端负责、坚定信念、勇于献身的牺牲精神;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爱岗敬业、不计得失的奉献精神;顾全大局、心齐风正、主动配合、友爱互助的团结精神;不怕艰苦、敢打硬仗、奋斗不息、压倒一切的拼搏精神;解放思想、勇于开拓、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不甘人后、勇往直前、敢创一流、勇当排头的争先精神。用实际行动报答党和人民的恩情,做好人民防空事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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