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质量强市促进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文号:通政发〔2016〕7号
颁布日期:2016-0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质量强市促进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南通市质量强市促进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8日

南通市质量强市促进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促进质量发展,提升城市质量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强市促进,包括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和经济发展质量等方面的促进活动。

第三条坚持质量为先,实施质量强市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提升,为南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质量保证。

第四条南通市城市质量精神是:崇信致先,强企惠民。

第五条各级政府将质量强市促进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完善质量发展政策和评价体系。

各级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质量强市促进工作的计划安排、政策研究、统计分析和组织实施,创新质量推进工作机制、制度和方法。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质量强市促进工作,具体推进本行业、本系统的质量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促进体系,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技术和方法,加强质量攻关和比对提升,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应用。

第七条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在技术标准、品牌建设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功能,倡导行业自律,共守质量公约,引导和推动行业质量创新发展。

第八条加强质量法律法规、质量知识和质量文化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和公众质量素质,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公众参与质量监督。

第九条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建立品牌发展推进机制,制定品牌发展规划和保障措施。

加强自主品牌培育和宣传保护,推动区域品牌和知名品牌示范区建设,促进品牌产业链延伸发展。

完善品牌认定管理办法,加大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保护力度,实施品牌价值评价制度。

第十条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建立标准化推进机制,加快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标准体系建设。

支持企业参与国际和国内标准化活动,鼓励建立产业联盟标准和团体标准,加强企业标准自主声明监管。

完善标准化科技支撑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构建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加强计量标准体系建设,开展计量检测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加强工业计量,拓展工程计量,推进法制计量,强化能源计量监管。

推进强制性、自愿性产品和体系认证,加强认证认可监管,培育和规范认证检测市场。

第十二条提高产品质量,满足社会消费供给,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

推动制造业产品向中高端水平发展,推动食品药品向现代健康安全产品发展,推动农业品向现代生态绿色产品发展。

推动出口产品质量提升,建立出口产品示范基地。

第十三条提高工程质量,提升南通建筑产业发展水平。

推进工程产品标准化建设,推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先进工法、新技术、新型建筑节能材料的应用。

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培育和规范建筑设备监理主体市场。

第十四条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行业服务效能和公众满意度。

推进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建设,优化服务业结构和供给方式,加快完善医疗卫生、教育、公共交通、旅游、商贸、信息化等领域公共服务体系。

推进政务服务综合标准化建设,构建具有南通特色的政务服务标准品牌。

第十五条提高生态发展质量,构建绿色产业链和资源循环利用链,发展绿色生态经济。

加强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监控,健全生态环境质量报告制度、审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能源计量和测量管理体系,推广实施节能技术项目,推进节能减排。

第十六条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新兴产业发展质态。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进产业发展智能化、数字化、自动化建设,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创新。

建立质量先导区和特色优势产业集聚区,扶持培育大型企业集团,增强南通企业市场竞争力。

第十七条积极培育质量管理、咨询培训、信息服务、合格评定、信用评价等中介组织,推动质量服务市场化进程。

加强质量服务市场监管和指导,推进质量服务机构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建设,培育南通质量服务品牌。

第十八条推进质量检测资源整合,建设检测资源共享平台,扶持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建立健全第三方检验检测体系。

提高事关国计民生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完善食品、农产品质量快速检验检测手段,增强质量检验检测社会公信力。

第十九条构建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合作的质量创新体系,建立一批重点突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质量创新基地。

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开展国际质量交流合作与互认,引进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技术和质量管理高端人才。

第二十条建立质量人才培养机制,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办学,规范质量教育培训机构。

加快培育质量专业人才和高级职业技能人才,加强企业“首席质量官”培训与管理,提升质检人员、质量经理人和职工技能培训质量。

建立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质量知识教育。

第二十一条推动企业建立质量首负责任制,公开履行质量承诺,积极承担产品质量社会责任。

完善产品侵权责任制度,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保障质量安全事故受害者得到合理、及时补偿。

引导企业、行业协会、保险以及评估机构加强合作,监测预警产品伤害和质量安全风险。

第二十二条建设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健全质量信用收集与发布制度,推进质量信用信息互通与共享。

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

建立质量信用“红黑榜”制度,实行定期公布。

第二十三条建立质量安全信息舆情监控系统,加强高危行业、重点产品及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完善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建立质量水平评价体系,定期评估分析质量指数和质量竞争力水平。

第二十四条加强质量理论的研究与创新,培养质量创新团队和示范基地,加快推进质量创新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建立质量奖励制度,设立政府质量奖,评选质量年度人物,扶持中小微企业推行现场管理良好行为规范、质量诊断和质量改进,开展质量标杆和领先企业示范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立质量发展投入机制,各级财政每年质量发展投入资金比例应当保持在年度一般财政收入的1‰以上。鼓励企业增加质量投入。引导民间资本投向质量公共服务事业。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质量强市促进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相关职能部门未能完成质量强市促进年度工作目标的,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约谈其分管负责同志。对在质量荣誉、专项资金审批中失职、渎职的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骗取质量荣誉和专项资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撤销荣誉、追回资金,记入失信名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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