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秋冬季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通政办发〔2013〕207号
颁布日期:2013-1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秋冬季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秋冬季节,逆温、静风等不利气象条件频繁出现,在工业企业排放、工地和道路扬尘、机动车尾气及秋季秸秆焚烧等因素综合影响下,灰霾等重污染天气有可能频繁发生,将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自2013年12月起在我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一、检查范围

(一)重点工业企业:火电、热电、钢铁、化工、水泥等企业;

(二)在建施工工地、道路;

(三)使用燃煤锅炉的单位;

(四)餐饮服务业;

(五)露天烧烤经营点;

(六)污染严重的黄标车和老旧车辆;

(七)码头堆场;

(八)城市道路;

(九)秸秆禁烧;

(十)渣土运输。

二、检查内容

(一)工业企业燃煤设施脱硫、脱硝、除尘装置运行情况,污染物(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标排放情况;

(二)在建施工工地、道路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运行情况;

(三)燃煤锅炉淘汰情况;

(四)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

(五)露天烧烤整治情况;

(六)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情况,黄标车限行落实情况;

(七)码头堆场防尘措施落实情况;

(八)道路清扫、洒水情况;

(九)秸秆禁烧组织、落实情况;

(十)渣土运输车辆密闭情况。

三、检查时间

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出现逆温、静风等不利气象条件时要进一步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

四、职责分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市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检查。市环保局负责重点工业企业、餐饮服务业检查及秸秆禁烧督查;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及城市道路建设工地检查;市经信委负责燃煤锅炉淘汰情况检查;市公安局负责黄标车及老旧车辆禁行检查;市港口局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码头堆场检查;市城管局负责道路清扫、洒水情况,露天烧烤,渣土运输车辆检查。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地、各部门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察。

五、检查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要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制定检查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工作职责,依法加强监管。

(二)加大检查力度。各地、各部门在专项检查期间要保持连续执法检查的高压态势,采取集中检查与日常检查、暗查及夜查、节假日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大巡查、突击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此次专项检查的督察力度,对发现问题不及时查处、检查工作存在遗漏、经整改仍不到位、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信息报送。自2013年12月起,各县(市)区(管委会)和市各相关部门每月20日前以《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行动快报》方式向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快报主要内容包括: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情况,下月工作计划安排等。快报报送同时应填报《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行动快报》月报表。2014年3月底前,各地、各部门将专项检查情况总结报告报市环保局。

市政府将组织专项督查组对各地、各部门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予以通报。

(联系人:单德贵,电话:85158624,传真:85158624.联系人:洪茂,电话:85158635,传真:85158635,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行动快报》月报表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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