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补充意见
市政府关于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补充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苏府[2015]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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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补充意见
苏府[2015]16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大力支持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开展和服务设施的建设,结合当前我市实际,对居家养老服务政策补充如下意见:
一、给予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加工基地(中央厨房)运营补贴
在各市、区范围内,对专门为老年人助餐点提供膳食数量月平均每天在1500份(含)以下的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加工基地(中央厨房),按照每天每份1.5元的标准补贴。补贴时间至2019年3月31日结束。
二、提高日间照料中心和纯助餐点运营补贴
(一)提高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补贴。为引导日间照料中心拓展“助餐、助浴、助医”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模式,根据日间照料中心室内面积、服务功能、服务人次,结合考核结果给予补贴。
1.运营补贴标准。
序号
功能
按室内面积给予年度补贴
大于200m2
大于400m2
大于600m2
1
助餐
3万元
4万元
5万元
2
助浴
2万元
3万元
4万元
3
助医
3万元
4万元
5万元
4
其它
2万元
4万元
6万元
合计
10万元
15万元
20万元
2.运营补贴计算方式。
各市、区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百分制考评办法,根据考评结果发放年度运营补贴。具体计算方式为:运营补贴标准×得分/100×运营月数/12。
(二)提高纯助餐点的运营补贴。在结算周期内,以累计服务老年人满250人次(1天1个老年人仅以1次计算)为1个结算单位,对纯助餐点按照每个结算单位500元的标准补贴。每个纯助餐点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三、建设补贴按原政策执行,凭财政评审报告给付,评审报告低于补贴最高额的按实际建设费用给付。由社会力量建设、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享受同样的建设、运营补贴等政策。
以上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保障。
本补充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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