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市区民办养老护理院政策扶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苏府办〔2010〕267号
颁布日期:2010-09-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关于市区民办养老护理院政策扶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0〕267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市区民办养老护理院政策扶持的操作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市区民办养老护理院

政策扶持的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扶持市区民办养老护理院健康有序发展,满足失能老人的养老护理服务需求,提高失能老人的生活质量,依据苏府〔2005〕128号、苏府规字〔2010〕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对市区民办养老护理院兑现政策扶持资金制定操作办法如下:

一、本办法涉及的民办养老护理院,是指由非国有资金注册投资设立,具备全护理资质,主要为苏州户籍60周岁以上全部失去生活能力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经卫生局批准,属地民政局认定为社会福利机构的护理院。

二、补贴资金支付渠道、结算口径的调整。七城区范围内的民办养老护理院,其建设补贴由福彩公益金资助,运营补贴由入住老人户籍地政府承担,扶持政策的有关条件、项目、标准不变。其余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补贴仍按原办法操作。

三、建设补贴经费来源及资助办法。三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列入市福彩公益金年度预算,吴中区、相城区由市、区福彩公益金各支付50%。市福彩公益金的资助经费由市民政、财政共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用于资助民办养老护理院改善设施、添置设备,专款专用。

四、建设补贴的兑付。2006年1月~2009年12月期间设立的民办养老护理院,按原标准执行(3500元/床)。2010年1月以后建设的民办养老护理院床位,按新标准执行(5000元/床)。

五、运营经费补贴的兑付。民办养老护理院每季度向入住老人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告知有关情况(包括:入住老人姓名、户籍地址、入住天数、监护人联系电话等);每年底凭老人入(出)院有关资料,向入住老人户籍地民政局结算运营补贴,各地民政局负责审核兑付。结算方法:按天数折合为月/人,每年结算一次。

六、加强对民办养老护理院的监管。民政、卫生、人社、财政、物价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民办养老护理院的指导和督查,提高民办养老护理院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民办养老护理院的床位数纳入属地民政局统计。

七、民办养老护理院已经享受过属地政府扶持政策的(含福彩公益项目资助以及上级的专项奖励性资助),福彩公益金不再重复给予补贴,不足的给予差额补贴。

八、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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