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国际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宿政办发〔2014〕94号
颁布日期:2014-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国际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人民政府国际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4日

宿迁市人民政府国际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宿迁对外开放,扩大我市国际影响力,鼓励与国际友城开展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特设立宿迁市人民政府国际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对象、奖励类别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国际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赴我市国际友好城市或国际友好交流城市留学、执行市政府友好交流任务、游学和培训,且费用自理的全市中小学、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教师和学生。

第三条国际奖学金分为“留学奖学金”、“友好交流奖学金”、“游学奖学金”和“培训奖学金”四类。

(一)留学奖学金

1.奖励对象:本市自2014年起赴我市国际友好城市或国际友好交流城市接受学历教育的全市中小学、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教师和学生。

2.奖励标准:每年资助不超过10人,每人一次性资助留学经费的20%,最多不超过20000元。

(二)友好交流奖学金

1.奖励对象:本市自2014年起赴我市国际友好城市或国际友好交流城市执行市政府友好交流任务的教师和学生。

2.奖励标准:每年资助不超过20人,每人一次性资助友好交流经费的20%,最多不超过8000元。

(三)游学奖学金

1.奖励对象:本市自2014年起赴我市国际友好城市或国际友好交流城市游学的全市中小学、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教师和学生。

2.奖励标准:每年资助不超过10人,每人一次性补助游学经费的20%,最多不超过5000元。

(四)培训奖学金

1.奖励对象:本市自2014年起赴我市国际友好城市或国际友好交流城市进行培训的教师和学生。

2.奖励标准:每年资助不超过10人,每人一次性资助培训经费的20%,最多不超过4000元。

第四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国际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驻在国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体健康。

(二)教师申请国际奖学金还需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下,在岗在编,从事一线教学工作,外语水平达到所赴国家及院校规定的合格标准,并成功获得我市友好城市和友好交流城市院校通知书、邀请和所在国签证;

2.在市级以上教学比赛中获奖,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先;

3.在外期间履行宿迁市友好交流使者的义务,游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留学归国后需回校服务不少于5年。

(三)学生申请国际奖学金还需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我市户口,学习成绩优秀,外语水平达到留学国家及院校规定的合格标准,并成功获得我市友好城市和友好交流城市院校通知书、邀请和所在国签证;

2.多才多艺,具备音乐、美术、体育方面的特长和艺术修养者优先;

3.在外期间履行宿迁友好交流使者的义务,服从组织管理和安排,游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评审和发放

第五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教师、学生对照申请条件,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提交《宿迁市人民政府国际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及外语水平证明等相关材料。学校进行初审后,将申请表填写评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一式4份统一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第六条国际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学校要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向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报送申请名单及有关材料之前,应将经初审后的申请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杜绝弄虚作假。

第七条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学校报送的初审意见及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业选拔考试、外语考试及面试等)并会签,最终确定获得奖学金人员名单。评审委员会在接到各校报送的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后,应在一个月之内会商审核完毕,并形成初步建议,然后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经费拨给有关学校,由学校发放给获得奖学金的教师和学生。

第四章其他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宿迁市人民政府国际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

宿迁市人民政府国际奖学金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就读学校或

工作单位

政治面貌

申请类别

申请理由

何时受到过

何种表彰

学习表现及

学校意见

(公章)

年月日

评审委员会

各成员单位

意见

市政府外事办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市教育局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市财政局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市政府意见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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