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物联网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宿政办发〔2012〕244号
颁布日期:2012-1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物联网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物联网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30日

宿迁市物联网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1〕154号)和《宿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二五”规划》,抢抓发展机遇,培育发展物联网产业,明确物联网企业认定标准及业务范围,加强物联网企业的管理服务和政策扶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联网企业是指在《宿迁市重点扶持的物联网产品(技术)目录》(见附件1)界定的范围内,能够进行研究和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行为或技术服务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为鼓励物联网技术应用,拉动研发设计,对规模较大的物联网应用项目,其实施单位纳入物联网企业管理。

第三条申请我市物联网认定的企事业单位,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传感节点技术、传感节点组网与协同处理技术、传感网系统产品(技术)、传感网应用抽象及标准化技术、共性支撑技术、传感技术规模化应用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产业发展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宿迁市重点扶持的物联网产品(技术)目录》进行修订并公开发布。

第四条宿迁市物联网企业的认定,实行一年一申报制度。认定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实施。

第五条宿迁市物联网企业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宿迁市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二)产品(技术)属于《宿迁市重点扶持的物联网产品(技术)目录》规定的范围,且具有1种以上本单位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技术);

(三)从事研发、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0%;其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占研发人员总数的50%以上;

(四)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

(五)物联网产品(技术)经营收入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30%以上;物联网应用项目,原则上项目总投入不少于300万元,其中物联网产品(技术)投入不少于100万元。

第六条物联网企业申报材料:

(一)《宿迁市物联网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等资料;

(四)企业从事相关产品(技术)的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检验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称)、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等资料;

(五)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产品登记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其它企业、产品资质证明材料;

(六)详细的技术说明(属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可注明后略去);

(七)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技术审查的,提供相应的鉴定证书和审查意见;

(八)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九)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十)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物联网产品或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十一)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物联网企业认定程序:

认定工作于每年三月初开始申报,六月底完成认定工作。

(一)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填写《宿迁市物联网企业认定申请书》,依照第七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后报企业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一式四份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审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公示:在有关媒体上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四)发证:对通过审查和公示的企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文认定为宿迁市物联网企业,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八条申报认定的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并对提交材料内容和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获得认定的,取消其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并追回已经享受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九条物联网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宿迁市重点扶持的物联网产品(技术)目录

2.宿迁市物联网企业认定申请表

附件1

宿迁市重点扶持的物联网产品(技术)目录

(2012年度)

物联网体系由感知层、网络层及应用层组成。物联网产品(技术)是指在感知层上具有信息传感、射频识别(RFID)、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和识别功能的产品(技术);在网络层上实现信息通信和传输的产品(技术);在应用层上进行信息处理和各种应用的产品(技术)。

一、传感节点技术

(一)新型传感器;

(二)低功耗传感网核心芯片及片上系统:低速的无线传感网核心芯片,针对传感网行业应用,研制系列节点产品;

(三)中高速传感器网络节点基带、射频芯片:具备多种传感器接口的中高速传感器网络核心系统芯片;

(四)专用操作系统:开发基于专用操作系统的节点级系统软件。

二、传感节点组网与协同处理技术

(一)传感网网络体系架构:包括微网、中层网和高层接入网的三层传感网体系构架,以及底层、中层传感网物理协议栈;

(二)协同感知技术体系:协同组织结构、协同资源管理、任务分配、信息传递关键技术,以及面向任务的动态信息协同融合、多模态协同感知模型、跨层协同感知、协同感知传感网基础体系与平台;

(三)自治组网技术体系:信道模型、网际互联、移动传感网、多通信制式传感网、多媒体传感网;

(四)网络安全技术:无线传感器网络安全模型,开发安全协议、容侵容错、密钥分配与管理。

三、传感网系统产品(技术)

(一)应用优化技术:功能集成、网络集成、软硬件操作界面集成;

(二)支持多传感网应用的中间件平台研发:中间件产品及标准,以满足传感器网络在混合组网、异构环境下的高效运行,形成完整的传感器网络软件系统架构。

四、传感网应用抽象及标准化技术

设备软件系统级抽象,核心框架及中间件构造、模块封装应用技术应用开发环境设计,应用服务抽象与标准化的上层接口设计,面向系统自身的跨层管理模块化设计,应用描述及服务数据结构规范化、上下层接口标准化设计。

五、共性支撑技术

(一)可编程技术:编程传感器网络模型、可编程协议设计、虚拟机和移动代理设计、情境感知等可编程技术;

(二)测试技术:传感器网络国家标准化体系框架及参考模型,研究组网、传输、信息处理、测试、接口等关键技术的标准测试技术;面向应用,研究典型应用子集标准;研究物联网产品及系统的电磁兼容性、无线传感器产品网络频谱利用与管理要求、无线发射设备性能标准测试技术;

(三)物联网企业认定机构所认定其它产品。

六、物联网应用项目

应用物联网产品(技术)从事农业、工业生产或社会管理的规模较大的应用项目。

附件2

宿迁市物联网企业认定申请表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http://

企业性质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国有集体□民营□股份制其它

注册登记时间

注册资本

主要产品或

服务领域

主要指标(万元)

年度

增幅(%)

年度

增幅(%)

主营业务收入

利税总额

专利技术、产品

专利号

企业人员数

研发技术人数

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

上年度物联网产品(技术)经营收入(万元)

企业核心产品

(技术)简述

(应用项目概况)

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审核

意见(盖章)

年月日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主要指标”所填“年度”为申请年度的上两个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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