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盐政办发〔2010〕1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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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0〕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意见
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
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
2010年7月
为促进教育公平和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24号)和全省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改制学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市直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
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精神,我市各地相继开展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兴办了一批改制学校,对特定历史时期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促进基础教育较快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体系不完善,改制过程中产生了办学性质不清、改制行为不规范、以改制为名高收费等问题,影响了教育的公益性和均衡发展,广大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及时调整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有关政策,要求从2006年开始采取“先关门、后清理”的办法,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并对现有改制学校进行清理规范。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我市从2007年起着手对改制学校进行清理规范,为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奠定了基础。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总体上不够到位,与国家、省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还有差距。对此,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教育公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要求,坚定不移、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二、准确把握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根据“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由政府组织实施,教育部门牵头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合力推进清理规范工作,确保各项清理规范政策措施得到落实。
(二)统筹规划。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质,合理布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控制交费上学学生比例。
(三)依法规范。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行政许可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切实做到依法清理、依法规范。对清理规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妥善加以解决。
(四)稳步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情况,一校一策,实现平稳过渡。坚持清理规范和教学工作“两不误”,促进学校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快推进市直义务教育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教育改革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办人民满意教育的一件大事来抓,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依法规范、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校清理规范,确保平稳过渡,确保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
(一)规范形式
根据《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对省教育厅公布的改制学校逐校开展进一步清理规范。市直共有盐城市初级中学、盐城市明达初级中学和盐城市实验小学三所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三所学校于今年8月底前规范为公办学校,执行公办学校办学政策,纳入公办学校经费保障范围。盐城市初级中学规范为公办后在盐城中学北校区继续办学,隶属盐中教育集团管理。盐城市明达初级中学并入盐城市明达中学初中部。盐城市实验小学规范为公办后在原址继续办学。此外,根据市政府2010年4号专题会办纪要精神,盐城市高级实验中学将于2012年规范为公办学校。
(二)人员安置
三所学校规范为公办学校后,由编制部门根据公办学校办学规模和省定编制标准核定编制;教育、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做好学校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学校公开招聘,并经市教育和原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录用的教职工,直接办理入编手续;改制学校自主招聘且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由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招聘考试,按规定程序择优录用为公办教师。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妥善分流,但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三)经费保障
三所学校收归公办后,由市财政保障正常运转经费。其债务由市财政分年度安排资金逐步偿还。三所学校原提前收取、但学生未读满年限的费用,可根据招生时的约定进行妥善处理。
(四)招生收费
三所学校规范为公办学校后,严格按照大市区教育布点规划明确的办学规模和施教区招生,一律执行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四、加强市直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组织领导
(一)形成工作合力。为保证市直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顺利推进到位,建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市教育局、财政局、国资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监察局、物价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合力推进,努力形成统一协调、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三所学校规范为公办学校后的定员定编方案;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三所学校经费保障方案、债务化解方案,并做好资金安排;市审计局对三所学校资产、债务、经费进行审计;国资部门协助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市监察局全过程监督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
(二)加强资产管理。改制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在界定产权的基础上提出资产处置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同时,要妥善解决非国有资本退出问题和在办学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
(三)全力维护稳定。清理规范改制学校工作时间紧、要求高、政策性强,特别是人员安置、施教区划分等工作牵涉到群众利益调整。各相关部门要将维护稳定作为工作的基本要求,大力宣传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坚持统筹兼顾、周密安排,正确处理好清理规范改制学校与做好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真正做到“两手抓、两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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