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3〕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17日

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绩效管理,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促进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构建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的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十二五”期间,全市各级政府都要建立以绩效目标为基础,以绩效运行跟踪监控为主线,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控制节约成本、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目标,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二、管理对象

绩效管理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可以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经济社会影响的项目。三、主要内容

(一)绩效目标管理

1.设定绩效目标。各预算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部门职能及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编制预算绩效计划,明确资金额度、资金用途等事项,报送绩效目标。

2.审核绩效目标。预算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绩效目标进行自评。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部门自评情况等,对预算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绩效目标与部门职能的相关性、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及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资金的合理性等。根据审核结果,财政部门可组织第三方对预算部门重点项目进行复核。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要求报送部门进行调整和修改。只有审核合格后预算目标才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制流程。

3.批复绩效目标。财政预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同时批复绩效目标。

(二)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

财政部门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抽查和序时情况反映等方式,定期对部门的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掌握绩效目标进展、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实施情况等,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当绩效运行目标项目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绩效目标需要调整的,按规定程序重新设定与报批。

(三)实施绩效评价

1.开展绩效自评。预算执行结束后。预算部门及时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自评,重点评价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及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时将绩效评价报告提交同级财政部门。

2.实施重点评价。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其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对预算部门绩效自评实施再评价。加强重点绩效评价,选取党委、政府关注,有一定社会影响,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由财政部门进行重点评价。同时,积极探索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和财政综合绩效评价。

3.健全联动评价。市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安排选取重点转移支付项目开展联动绩效评价。在组织县区自评的基础上,采取组织专家学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评价方式,按统一程序、方法、标准实施再评价

(四)运用绩效评价结果

1.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制度。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预算调整、专项资金分配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优先考虑或重点支持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减少绩效评价结果差的部门项目资金安排,取消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项目。

2.建立绩效报告制度。预算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预算绩效报告,说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支出绩效状况、存在问题、纠正措施和下一步工作重点。财政部门每年向同级政府提交预算绩效管理报告,报告项目绩效监控跟踪情况、预算绩效管理综合情况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3.建立反馈整改制度。财政部门及时将绩效目标评审结果、绩效跟踪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预算部门。预算部门认真研究财政部门反馈的结果和情况,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规范支出行为,降低支出成本,增强支出责任。

4.建立绩效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绩效信息公开机制,逐步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建立绩效问责制度。对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县区和部门,予以表扬和激励,对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表现较差的县区和部门,予以督促和通报。按照“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对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致使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各级预算部门及其责任人实行绩效问责。

四、实施步骤

(一)绩效目标。2013年各级政府选择20个部门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试点工作,2014年扩大到70%部门,2015年实现全覆盖。

(二)评价范围。2013年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全部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并逐年扩大绩效评价的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到2015年,各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的资金总量占本部门项目支出的比例达到60%以上,各级开展绩效评价的资金总量占本级财政专项的比例达到60%以上。2013年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须按要求报送“出国考察”、“课题研究”两个重点项目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报告。

(三)评价方式。采取单位自评、财政再评和重点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绩效评价。2014年,探索引入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第三方参与的范围。

(四)评价结果。2013年评价结果全部反馈给被评价单位;2014年绩效报告及评价结果在本部门范围内公开,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重点评价结果向同级政府报告,实行绩效问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在财政部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机构,完善职能,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安排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所必须的经费并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二)明确部门职责。预算绩效管理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分工负责实施。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各级预算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做好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发展与改革部门要将审批通过的年度经济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指标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对预算绩效管理的监督力度,促进各级、各部门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效率。

(三)加强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预算绩效管理的目的、意义,强化预算绩效意识,培育绩效管理文化,为预算绩效管理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专业知识培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升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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