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行政服务中心限时办结监督办法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行政服务中心限时办结监督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萍府办发〔2009〕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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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行政服务中心限时办结监督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9〕13号
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行政服务中心限时办结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四日
萍乡市行政服务中心限时办结监督办法
一、为有效缩减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按照全市机关效能、项目建设年活动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限时办结是对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部门(单位)提出的、旨在督促窗口部门(单位)在承诺时间内办结申办事项的工作时限要求。
三、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具有一定时限要求的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事项,实行限时办结。
四、窗口部门(单位)为限时办结实施主体,在受理申办事项时即应书面承诺办结时限。受理日为承诺时限起始日,时限中止日为承诺时限要求办结日。
五、对限时办结事项,采取填制收件凭证跟踪的办法进行监督。监督主体为市公共政务管理局。
六、收件凭证为限时办结的书面监督凭证,一式三联,内容包括受理事项、受理单位、受理人、受理日期、办结时限等。收件凭证由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制作。
七、收件凭证由窗口部门(单位)按收件凭证要求填写和传递。收件凭证的传递程序是:
(一)第一联:窗口部门(单位)在填写后,于当日工作时间结束前报市公共政务管理局签章认定并由窗口部门(单位)自存;事项办结后作为办理档案材料备查。
(二)第二联:窗口部门(单位)在填写后即交事项申办人;申办人在事项办结日签名;窗口部门(单位)于同日送达市公共政务管理局。
(三)第三联:窗口部门(单位)在填写后,于当日工作时间结束前报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市公共政务管理局据此与申办人办结签后退回的第二联进行核查、处理。
八、对受理的事项,窗口部门(单位)必须使用网上审批系统进行审批。网上审批系统反映的受理时间等事项受理信息应与收件凭证内容一致。
九、窗口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核审批科履行本部门(单位)的审办职能,并须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于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申办事项。
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窗口部门(单位)和人员,由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进行责任追究。
(一)超过承诺时限,窗口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市公共政务管理局提出书面说明。如认定无合理理由或窗口部门(单位)未进行书面说明,对窗口部门(单位)给予以下处理:一年内有一次超时限办理,按萍府办发〔2008〕22号规定扣分;一年内有两次超时限办理,部门(单位)的公共政务服务等级考评为基本合格;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超时限办理,部门(单位)的公共政务服务等级考评为不合格。
(二)对不按规定填写、传递收件件凭证和审办申办事项的窗口人员,每件次扣减当月考核分2分,并取消同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部门(单位)有书面说明且认定有合理理由的除外)。
十一、本办法由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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