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三公”经费公开暂行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三公”经费公开暂行意见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3〕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本级“三公”经费公开暂行意见》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2日

新余市市本级“三公”经费公开暂行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促进依法行政和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始,全市各部门全面实行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出国(境)经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经费公开。为确保此项工作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赣财预〔2013〕53号),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原则

为确保“三公”经费公开工作有序推进,本着主体明确、积极稳妥的原则,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含所属单位)“三公”经费公开工作,二级预算单位暂不单独公开“三公”经费。

二、公开范围

根据财政部要求,向市财政编报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部门预算的部门,原则上均应公开“三公”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不宜公开的部门和内容除外。

三、公开内容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的公开;预算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和单位“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并附相关文字说明。其中:“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当年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数,“三公”经费决算数指部门决算反映的“三公”经费支出数。

四、公开时间

财政部门应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批准本级预决算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向社会公开。预算部门和单位在接到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和单位“三公”经费预决算向社会公开。另外,2013年市本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在10月底之前公开“三公”经费预算数。

五、公开方式

在政府网站上设立统一的“三公”经费公开专栏,集中公开本级“三公”经费。同时,“三公”经费还应通过公告、新闻媒体和部门门户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开。

六、工作要求

㈠高度重视,周密部署。“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纳入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各部门和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明确专人负责,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制定本部门和单位“三公”经费公开方案,精心做好公开前的各项准备,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㈡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三公”经费公开工作。每年从公开单位中随机选择10%的单位(或群众反响比较大的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接受媒体和公众的咨询。

㈢重视民意,及时回应。信息公开后,各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关注社会反映,对公众舆论提出的有关“三公”经费问题,要结合实际,认真查找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客观解答和积极回应。

㈣厉行节约,提高绩效。各部门和单位要以“三公”经费公开为契机,厉行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健全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编制,努力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并对“三公”经费实行绩效自评;财政部门要强化“三公”经费预算约束,逐步将“三公”经费支出纳入预算绩效管理,对部门和单位“三公”经费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三公”经费支出的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的督查,对违纪违规行为实行问责。

本意见自2013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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