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实施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府办发〔2012〕9号
颁布日期:2012-0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实施计划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宜春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实施计划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我市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28号)、《江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赣府发〔2011〕29号)和《宜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工作目标,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工作方针,实施积极老龄化战略,促进老龄事业与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全面提升我市老龄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初步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到2015年,基本实现“四个全覆盖”和“四个较大提高”。“四个全覆盖”,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全覆盖,老龄工作队伍全覆盖。“四个较大提高”,即,全社会尊老敬老助老的氛围有较大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有较大提高,老龄产业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有较大提高,老龄工作的经费投入有较大提高。

(二)具体目标

--提高社会养老保障水平。到2015年,力争养老金支付率和社会化发放率达100%;所有老年人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分别达4000元、3600元;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率达40%。

--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到2015年,全市80%以上乡镇和50%以上农村社区建有包括老龄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力争建有城镇社区和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分别达192个、550个;实现每千名老人床位数达50张以上;宜春中心城区建有1所专业性养老护理机构,县(市、区)建有10所(每县市区1所)标准化综合性的社会福利院(含老年公寓);打造100个四星级敬老院;建有75所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提高老年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到2015年,全市95%以上的村(居)委会建有老年人协会;80%以上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服务对象;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0%以上;各县(市、区)建有一定规模、较为规范的老年大学,各乡镇(街道)、村(居)普遍建有老年学校;全市经常参加体育健身的老年人达到5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养老保险。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社会福利。健全完善五保供养制度和城镇“三无”、农村“五保”老人供养标准增长机制。落实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规定,适时调整和提高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建国前老党员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全面落实《宜春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宜府发〔2011〕1号),切实为老年人提供基本权益保障、文化教育、社会救助、法律、医疗、交通、旅游等优待服务,在全市范围内全面落实高龄老人津(补)贴。

社会救助。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和实施分类施保制度,提高补助水平和救助标准,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低保。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贫困老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做好低保边缘困难老年人的救助工作,保障因突发事件造成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医疗卫生。全面推进基本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改革付费方式。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老年病防治能力建设,免费为辖区65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全面开展9类公共卫生服务,定期为老年人进行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建立“光明·微笑”工程长效工作机制,对新增白内障老年患者继续实施免费治疗。认真开展老年义诊和健康咨询活动,坚持为百岁老人开展免费体检和巡诊。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老年护理院,逐步增加老年病门诊和病床。加强老年康复医疗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有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设立老年病科。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提供心理健康指导服务。鼓励为老年家庭成员提供专项培训,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支持作用。

(二)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重点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将居家养老服务列入政府民生工程,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县、乡、社区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城市街道和社区全覆盖。按照“123456”模式,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即:一个独立的社区组建一个中心(成立一个服务机构);采取二种方式(老人走出家门接受服务、服务人员走进家门提供服务);建立三支队伍(专业服务队伍、义工队伍和志愿队伍);建设四室一场(老年活动室、教育室、医疗保健室、日间照料室和室外活动场);确定五项内容(定服务人员、服务对象、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项目);提供六类服务(餐饮、医疗保健、休闲娱乐、精神慰藉、文化学习、洗衣助浴服务)。

统筹发展机构养老服务。加强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和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市、县、乡三级养老服务信息库。积极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引导公办福利机构走向市场;推行“民办公助”和“公办民营”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运行。加大老年公寓、护理院、托老所等设施的建设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具有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功能的养老机构。逐步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城乡社区社会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

(三)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积极开展老年法律服务。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西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推动老年法律法规宣传进社区、进农村。以乡镇(街道)司法机构为依托,普遍建立基层老年法律服务网点,推进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组织建设。重点在涉及老年人医疗、保险、救助、赡养、住房、婚姻等方面,提供及时、便利、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对涉老案件坚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加大老年维权工作力度。拓展老年人法律援助渠道,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重点加强弱势老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把高龄、孤独、空巢、失能和行为能力不健全的老年人列为服务重点对象。把虐老侵权列入打击刑事犯罪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重要内容。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共同查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工作机制。继续开展创建“老年维权示范岗”活动,积极做好涉老纠纷调处和信访工作。

(四)推进老年家庭建设

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完善老年人口户籍迁移管理政策,为老年人随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健全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扶持政策,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提倡亲情互助,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努力建设老年温馨家庭,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数。

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加强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在分配保障性住房时优先保障住房困难老年人的基本住房需求。全面推进涉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利用公园、广场等公共空间,开辟老年人运动健身场所。

(五)发展老龄产业

根据不同层次老年人的需求和社会消费结构,以第二、三产业为重点,以养老设施、生活照料、老年用品、老年食品、保健服务、疾病护理、文化教育、体育健身、老年旅游等为突破口,引导开发老龄服务产业。积极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老年人消费需求。落实有关老龄产业发展的税收、规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引导和规范个体私营和外资等非公有资本参与老龄产业的发展。

(六)加强老年文化教育

加快发展老年教育。认真贯彻实施《宜春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办好市、县两级老年大学,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扩大办学影响。各乡镇(街道)、村(居)要积极整合资源,努力办好老年学校(分校),通过各种教育手段,为更多的老年人就近或居家接受教育创造有利条件。积极开展老年思想政治教育和科技知识普及教育,在老年人中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重视老年文体工作。充分利用市、县(市、区)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等设施平台,积极开展老年人文化娱乐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研究和推广适合老年人的健身项目和方法,建立和规范老年文体组织。推动公共文化体育等设施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老年人优惠或免费开放。鼓励和支持宣传、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创作、出版、播演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作品,办好老年人专栏和专题节目。积极开展送戏下乡活动,不断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老年文艺会演、老年才艺展示、老年体育健身运动会等活动。

(七)强化老年群体服务管理

健全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建立健全老龄工作委员会。培育和发展老年社团组织及基层老年人协会等老年群众组织。进一步完善党政主导、老龄委协调、部门尽责、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大老龄工作格局。按照“设施完善、制度健全、班子得力、经费落实、作用明显”的标准,推进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

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探索老年人社会化管理的新模式,切实把离退休老年人服务工作纳入社区服务范围。推进乡镇(街道)、社区人保工作平台建设,为离退休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鼓励老年人参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优势和特长,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建设等活动,营造“老有所为”的社会环境。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健全政策措施,搭建服务平台,组织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银龄行动”。鼓励和支持低龄老年人为高龄病残老人提供志愿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老龄工作,把老龄事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进一步建立健全党政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相互支持、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加大政策扶持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0〕21号),从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实际出发,逐步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公共财政要向涉及老龄事业的民生项目倾斜,支持城镇社区和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其设施建设和运行补贴。逐步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慈善资金对老龄事业的投入。通过政府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三)健全工作机构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赣发〔2001〕2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宜发〔2004〕11号)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切实加强我市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充实人员编制。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重视、关心老龄干部队伍建设,把老龄干部的培训、交流和使用纳入工作计划。各级政府每年购买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用于统筹解决基层老龄工作人员和养老服务管理人员不足的问题。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宣传、文化和新闻出版、精神文明、教育等部门要将老龄宣传教育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大力宣传发展老龄事业的重大意义、方针政策和先进典型,呼吁全社会亲近老人、关心老人、尊重老人。要结合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敬老先进集体和个人等创建活动,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努力形成敬老爱老、养老助老、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风尚。

(五)建立督查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本实施计划要求,认真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本实施计划由市老龄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督促检查,2015年对实施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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