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丹东市制止渔船越捕涉外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丹东市制止渔船越捕涉外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丹政办发〔2009〕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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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丹东市制止渔船越捕涉外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制止渔船越捕涉外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丹东市制止渔船越捕涉外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明确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职责,组织协调党政军警民力量,密切配合,有效遏制渔船越捕活动,减少涉外事件,防止严重涉外事件发生,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越入他国海域捕捞作业的通告》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严密组织,统一行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军警部队、民兵组织和地方职能部门都必须严密组织,统一号令,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各部门要按职责和任务分工,保证按时展开行动;要加强沟通联系,保证通信联络畅通;要搞好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保持步调一致,避免各自为战。
1.3.2严肃纪律,明确责任。各级政府、有关军警部队、职能部门都必须严肃纪律,令行禁止,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不得推诿扯皮。要团结互助,统一行动,发挥整体合力。实行责任倒查,对于渎职、失职并造成损失和重大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决不姑息。
1.3.3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凡经查实的非法越捕船只,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越入他国海域捕捞作业的通告》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对船主和船长(员)执行上限处罚,特别要重点打击越捕的组织者、指使者和幕后策划者、操纵者,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1.4工作任务
1.4.1加强宣传教育和边境管控,减少涉外渔业事件发生,杜绝严重涉外事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边海防地区社会稳定。
1.4.2制止渔船越入他国水域捕捞作业,避免重大越捕事件和严重涉外事件发生。
1.4.3紧急救援和处置水上发生的重大海难、沉船事件。
1.4.4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任务。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
市委、市政府是制止越捕涉外事件的领导机关,市边海防委员会是具体执行机构。组建丹东市制止越捕涉外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长
副总指挥:常务副市长
分管副市长
市公安局局长
指挥:外事办主任、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交通局局长、工商局局长、海事局局长、监察局局长、旅游局局长、公安边防支队支队长、海警第二支队支队长、东港市市长、宽甸县县长、合作区管委会主任、振兴区区长、元宝区区长、振安区区长。
成员单位:市边海防委办公室、法制办、外事办、口岸办、海洋与渔业局、工商局、交通局、海事局、旅游局、信息产业局、公安局、安全局、财政局、卫生局、气象局、丹东港务集团;边防团、公安边防支队、海警第二支队、丹东边防检查站、丹东港边防检查站、丹东海关、缉私分局、大东港海关、丹东检验检疫局、东港检验检疫局;东港市、宽甸县、合作区、振兴区、振安区、元宝区等地方部门的主要或分管领导和各有关军警部队的主要指挥员为指挥部成员。
2.2成员单位职责:
2.2.1市边海防委办公室:是市政府制捕专项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和信息综合工作,为领导指挥、决策当好参谋和助手。
2.2.2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渔业行业管理。切实加强港口、渔船的管理,落实责任到人,做好对渔船民的守法教育工作,严格行政执法,严厉打击越捕和其它违规行为,做好海上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2.2.3市工商局:负责修造船厂(点)和船舶交易市场的行业监管。制定管理制度和办法,规范修造船有关手续,坚决依法取缔非法修造船厂(点),严禁制造和维修无合法手续的船只;规范船舶交易行为,严禁私自交易船舶,防止再出现新的“三无”船只。
2.2.4市交通局:负责运输、贸易船只的管理,防止运输、贸易船只非法越界和走私易物。
2.2.5市海事局:负责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和运输、贸易船只办证工作,做好对运输、贸易船只的安全监管及海难事故的搜救工作。
2.2.6公安边防支队:负责边境沿海辖区渔船民的宣传教育和管理,严格边防证件办理和监管,做好船舶进出港口的报验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越捕、非法易物、走私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边境沿海安全稳定。
2.2.7海警第二支队:负责责任海域管控,加大海上执法(勤)力度,将欲越捕船只封堵在控制线以内;依法严厉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秩序,保护我方渔船民的合法权益。
2.2.8边防团:负责边境防务,保卫国家安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维护边境地区安全稳定。要加强执勤巡逻,防止因越捕、非法贸易等而引发严重涉外事件,维护我方边、渔民合法权益,保护我方船只正常、合法在界江上的航行和作业;配合边防、渔业、口岸、外事等部门制止界江越捕活动等项工作。
2.2.9市公安局:负责应对越捕涉外事件的稳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越捕的组织者、指使者。
2.2.10市国家安全局:负责情报信息搜集、研判等工作。
2.2.11市财政局:负责越捕涉外事件的经费保障工作。
2.2.12市卫生局:负责越捕涉外事件的医疗救护工作。
2.2.13市旅游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旅游船只的监管,加强对旅游船员和游客的宣传教育,防止游船越界游览和不文明行为等涉外事件发生。
2.2.14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无线电频率协调和管理工作,协调通讯部门做好通讯保障。
2.2.15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制捕涉外事件需要的气象信息。
2.2.16丹东港务集团:负责执法船艇请求靠港避风和补给时,无偿提供方便,有偿提供加水、加油等勤务保障。
2.2.17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制捕工作方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核;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政。
2.2.18市外事办: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制捕涉外事件的处理工作。
2.2.19口岸办、丹东边防检查站、丹东港边防检查站、丹东海关、缉私分局、大东港海关、丹东检疫局、东港检疫局等涉边管理部门:要在履行好各自职责和业务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自觉做好制捕涉外事件的相关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任务。
2.2.20各涉边沿海县(市)区政府:是制止越捕和涉外事件的属地责任单位,负责对辖区内渔船民的宣传教育和处置制捕涉外事件组织协调、指挥调度等全面工作,发动基层干部,对船只和渔民实行一对一的包保责任,负责对自然停泊点的监管。
2.3应急工作机构:市制止越捕涉外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九个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
2.3.1办公室
设在市边海防委办公室(地点在六经街政府综合办公楼内22楼),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传达指令和办理文电;搜集、研判、综合并上报情报信息;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行动;督查相关部门落实指挥部指示和工作开展情况;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和助手。
2.3.2信息情报组
由市边海防委办公室牵头,成员单位:公安局、安全局、海洋与渔业局、交通局、旅游局、边防支队、海警二支队、边防团和各涉边沿海县(市)区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信息收集、整理、研判、综合、上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3.3组织协调组
由市边海防委办公室牵头,成员单位:公安局、海洋与渔业局、边防支队、海警二支队、边防团和各涉边沿海县(市)区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处置重大突发制捕涉外事件的组织协调和协同作战。
2.3.4海上搜救组
由市海事局牵头,成员单位:市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负责主要责任海域遇险船只的搜救工作。
2.3.5外事工作组
由市外事办牵头,成员单位:边防支队、海警二支队、边防团和各涉边沿海县(市)区外事办等单位。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涉外事件的外事工作,做好制捕涉外事件的现场外语翻译等保障工作。发生我方渔船被朝方军警无理查扣时,海警二支队负责现场处置。
2.3.6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成员单位:市级医院和县(市)区卫生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制捕涉外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2.3.7通信联络组
由市信息产业局牵头,成员单位:联通、移动、电信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空中无线电管制和协调各通信部门做好制捕涉外事件通讯保障。
2.3.8后勤保障组
由市边海防办公室牵头,成员单位:财政、商业、粮食、交通、交警、电业、人力资源等部门和各涉边沿海县(市)区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制捕涉外事件需应急处置的物资资金需要,做好人力、资金、物资、设备、器材、集结场地、住所、供水、供电、食品供应等各方面保障工作,协调相关事宜,处理和解决好后勤供给问题,
2.3.9纪检督察组
由市监察局牵头,成员单位:公安局和县(市)区监察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对制捕涉外事件的责任追究,按规定和程序提出查处意见,按干部、人事管理范围和权限进行问责。
2.3.10清理“三无”船只联合工作组
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成员单位:工商局、交通局、海事局、边防支队、海警二支队及各县(市)区政府等单位。负责全面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三无”船只的管理,其他各相关地区和部门都要坚决服从全市的统一指挥和领导,密切配合与协作,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坚决依法、依规严格查处“三无”船只;加大港口管理,严禁“三无”船只出港作业;密切配合工商局清理造船市场,确保不再产生“三无”船只。
3.工作措施
3.1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会议、新闻媒体、政府公告、张贴标语、板报等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组织所有的船主、船长集中召开会议进行宣传。
3.2讲清政策,家喻户晓。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到沿海乡镇,入村入户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宣传国家、省制捕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各级政府制捕的决心,宣传当前形势和制捕要求,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渔民生命安全的关怀。
3.3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港口、码头、村镇和人口密集的集市张贴公告,公示查处的越捕典型案例,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连续曝光,形成震慑和打击非法越捕的高压态势,教育引导船主及渔民守法经营。
3.4落实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制。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领导要逐级签订责任状,一级对一级负责。沿边涉海乡镇(办事处)要组织干部同渔民签订责任状,实行一对一的包保责任制,明确包保对象和数量,并登记造册,以备查验。各级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到船、到港,严格依据问责制追究责任人。
3.5建立保证书制度。各有关县(市)区要制订遵纪守法和不越入他国水域捕捞作业保证书,明确职责、要求和处罚的详细规定,出港作业船只的船主、船长(员)都必须签署保证书并随船携带,海上查验时无保证书的按违规处理,责令其停止作业并返回原籍港口。
3.6建立联保互助组织,强化责任追究。各乡镇政府要根据船只停泊区域或出海作业区域实行编组出海作业,把船舶的单独行为变为集体行动,互保互助,相互监督。一旦组内船只发生越捕,除严格处罚越捕船只外,同时追究组内其他船只的责任。
3.7开展普查活动,严格证件管理。边防、渔政、各级政府要定期开展船只普查活动,彻底查清辖区内船只、渔民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完善船舶、船员管理档案,严格人、船证件管理。明确同船主、船长的联系方式。
3.8固定渔船停泊港口(点)。港监、渔政、边防、乡镇政府要根据就近方便的原则,共同确定渔船固定停泊港口和停泊点。船舶进出港必须在同一港口或停泊点,如需变动停泊港(点)的,需经边防派出所、渔政、港监部门联合审批并报乡镇(街道)、村备案。
3.9船只、证件年检实行备案制。渔政、渔监、船检、海事、边防、交通、旅游等部门在办理船舶、船员手续和年检过程中,须事先征求乡镇政府意见并盖章,办结后各部门要建账附表,交乡镇(街道)、村备案。凡是有非法越捕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船只,给予船舶、船长3年内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罚。
3.10安装卫星定位报警系统,实现科技管控。所有出港作业船舶都要安装卫星定位报警设备,否则不许出海作业,私自损毁的要予以重罚。各执法(勤)船艇要安装监控、通信系统,随时监视、查处、堵截欲越捕和违规船只。各管控部门要安装监控指挥系统,组建监控通信网络,实现信息共享、水陆联动,互联互通,实时监视海上船只动态,实现科技管控手段。
3.11建立海上制捕防控线。休渔期后要建立海上制捕防控线,按《丹东市休渔期后制捕防线的专项行动方案》执行。
3.12加强信息情报网络建设。各职能部门都要加强对情报信息网络的建设,在渔民中培养信息情报员,利用眼线和耳目,重点收集海上有越捕倾向船舶的动态信息,及时上报,准确掌握船只作业海域和欲越捕动向,提前采取行动,主动出击,有效阻止越捕活动。
3.13设立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监督。各县(市)区政府、海洋渔业、边防、海警等部门都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建立奖励制度,重奖举报有功者。
4.应急事件处置
4.1渔船靠近封堵线并有集结倾向的情况处置。执法(勤)船艇当发现渔船靠近制捕控制线附近海域并有集结倾向时,要主动出击,采取靠前查验,喊话规劝、提前驱散等方式,设法将其分散到指定海域,防止集结冲线而无法控制的事件发生。
4.2单艘渔船欲越控制线的情况处置。由责任海域的渔政、海警执法(勤)船艇就近堵截和查处,要通过警示、喊话、旗语、无线电台联络等手段发出警告信号,劝其返回,责令回港。返港过程要有监控和引导,执法船艇要及时将情况通报属地管理部门。
4.3小批量渔船欲集体冲击防线的事件处置。责任海域的渔政、海警执法(勤)船艇发现渔船有集体冲线倾向时,要及早采取措施加以驱散和拦截,并立即将情况通报给附近执法(勤)船艇和指挥部,请求支援。附近海域执法(勤)船艇必须立即赶赴支援,合力堵截,将欲越捕渔船堵截在制捕控制线内。
4.4出现大批船只越界捕捞情况的海上处置。当发现大批渔船冲击越捕线时,要立即将情况通报给附近执法(勤)船艇和指挥部,请求支援,附近执法(勤)船只要立即赶往越捕通道海域协助执法并拦截,局面难以控制时,要立即同时通报省、市两级指挥部,请求统一调度执法船艇增援,及时处置。各执法船艇在发生大批渔船越捕时,一是要设法查清越捕船只船名船号及数量,立即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相关船属地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二是要妥善控制局面,适度执法,渔民不配合和条件不具备时,不可强行现场登船查处,避免激化矛盾和发生重大事故,一定要保证自身安全;三是要尽量多获取证据,为后续陆地处罚提供依据。
4.5出现大批船只越界捕捞情况的陆地处置。各沿海县(市)区及乡(镇)办事处、边防、渔政等职能部门得知海上发生越捕情况后,要立即组织力量,采取联合行动,查实船只归属单位和个人,深入到船主、船长(员)家中,做好船主和船长(员)家属的思想教育工作,并要求他们设法与越捕船只取得联系并直接对话,讲清事件后果的严重性,要求他们配合政府执法部门工作,自觉接受检查和处理,规劝越捕船只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立即返回原港口。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办法,采取各种手段,迅速召回越捕船只。边防部门要在查清我方越捕船只有关情况后,及早通过公安代表机制,通报朝方,敦促朝方配合我方召回工作,妥善处理。
4.6执法过程同他方军警船艇遭遇情况处置。各执法(勤)船艇及执法人员在执勤过程中要主动避让他国军警船艇,尽量避免正面接触,不得擅自与他方船艇接触而引发摩擦;不可避免的遭遇,要严格执行外交方针和政策,要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按上级指令和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4.7发生重大涉外事件的处理。各职能部门接到因越捕等引发重大涉外事件时,要迅速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通报属地县(市)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紧急事件可用电话先报告,稍后再书面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要随时续报。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在接到重大涉外事件信息后,主管领导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和力量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手段进行处置,处置力量不足或有特殊困难时,要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并请求有关单位支援,有关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需上级协调和解决的问题由指挥部领导决策和调度,各部门要按指挥部指令实施处置。
4.8对已查实越捕船只的处置。越捕船只一经查实,由执法责任部门分别按职责和规定查处,并一律按上限处罚。各职能部门要将查处结果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收缴的证件上交指挥部办公室保存。
4.9海上查获越捕船只的移交、接收和处理。海上联合执法(勤)船艇查扣的违规船只和“三无”及证件不齐的船只,需移交的,按照《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制止非法越入朝韩海域捕捞,实施海上封控行动方案》执行,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对口交接,由属地政府负总责,边防、渔政等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要齐全详细,双方经办人要签字并登记造册。移交后的越捕船只和违规人员,由执法部门按职责搞好协调、衔接、登记和处理,执行上限处罚。
4.10加强同省指挥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同省指挥部的联络渠道,加强沟通和联系,执行《辽宁省公安厅、海洋与渔业厅制止非法越入朝韩海域捕捞,实施海上封控行动方案》,接受省指挥部指令,上下联动,完成我市应承担的任务。
5.工作要求
5.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联合堵控行动,认真研究,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搞好协同配合,要制定严密的行动计划,落实好出航前的检查和准备工作,并要在开展行动前开展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全体参战人员认清维护中朝边境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确保出航船艇齐装满员,落实堵控责任。行动期间因工作不到位,发生我方船只从责任海域越线事件的,将根据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2严密堵控,规范执法。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海上渔船活动规律和特点,科学部署锚泊堵控和航行检查勤务,规范船只检查程序,要切实把握好相关的政策法规,严格依法办事。严禁粗暴执法,甚至侵害渔民利益的问题发生,决不能由于执法过错引发矛盾。
5.3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参战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协作,密切船艇之间,单位之间的联系沟通,及时建立情报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做到互通有无。
5.4统一行动,落实制度。行动期间,各参战单位要有全局意识,听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各有关单位应将当日工作情况上报指挥部办公室,重要情况随时上报,严禁擅自处置,不许隐报瞒报。
5.5加强防护,确保安全。各执法(勤)船艇在航行中要认真执行海上航行安全规定,严格操作规程,保证船艇装备和人员安全。要保证海上前线指挥、陆地指挥和各单位、船艇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遇有天气海况影响船艇安全时,要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按要求规避风险。
5.6遵守纪律,维护秩序。在严厉打击越捕和违规行为的同时,要做好对正常生产作业活动的保护,有效处置海上渔事、滩涂纠纷,努力减少海上治安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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