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号:葫政发〔2011〕33号
颁布日期:2011-12-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葫政发〔201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0〕18号)和《葫芦岛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解决当前我市学前教育热点和难点问题,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推进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

(一)充分认识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意义。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人终身发展的奠基工程,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计划纲要》的突破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加快学前教育发展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和紧迫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出新成效。

(二)确立指导思想,明确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发展学前教育,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为宗旨,以大力发展公益性和普惠性幼儿园为方向,以全面普及学前教育、推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为目标,以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为抓手,以完善办园体制、投入体制、管理体制、用人机制和工作机制为保障,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实施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和一乡一所标准化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坚持政府主导、幼儿为本、科学保教,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

到2012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2015年达到90%,2020年达到98%。

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进程。到2015年,幼儿园办园条件得到全面改善。市级以上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率达到15%,一乡一所标准化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率达到100%,各类幼儿园合格率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市级以上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率达到20%,标准化幼儿园达到80%,充分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

到2012年,全市专任幼儿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5%,幼儿园园长、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到2015年,专任幼儿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100%,幼儿教师专科以上学历达到70%,幼儿园园长、教师全部持证上岗。

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以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子女入优质园的需求,并逐年提高进入公办幼儿园的儿童比例。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和以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县(市、区)和乡镇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构建布局合理、覆盖城乡、办园规范、师资达标、保教质量合格的学前教育网络。

重视发展0-3岁婴幼儿教育,构建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到2015年,学龄前儿童的家长和看护人普遍受到科学的早期教育知识指导。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实施保教,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突出重点,加大农村幼儿园建设力度

要把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以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为重点,解决农村优质学前教育资源严重短缺问题。

“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农村幼儿园155所,其中乡镇中心幼儿园81所,村级幼儿园74所。

(一)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任务。

目前没有建设中心幼儿园的乡镇(含乡镇性质的街道),要在2012年年底前建成标准化中心幼儿园;已经举办中心幼儿园但办园条件未达到省定标准的乡镇,要通过改扩建或异地新建等方式,使现有中心幼儿园在3年内逐步达到省定合格标准,并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农村各类幼儿园,特别是大量民办幼儿园的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

(二)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的主体及管理运行机制。

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的主体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县(市、区)教育部门具体实施,乡镇政府积极投入和扶持,实行“以县为主,县乡共管”的管理体制。

要充分利用农村教育资源,调整富余的校舍和其他资源改扩建幼儿园,优先保证乡镇中心幼儿园园舍。没有建设中心幼儿园和村幼儿园的地区,富余的校舍不论归哪个单位所有,必须用于举办幼儿园,不得变卖、置换和改做他用。乡镇中心幼儿园暂时由农村中心小学管理的,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现独立办园。

在县(市、区)和乡镇政府的支持下,乡镇中心幼儿园负责举办村级分园。也可由乡村提供办园场所,由村委会、其他组织和个人独立办园或办成连锁幼儿园,乡村幼儿园要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市政府将对新建的标准化乡镇中心幼儿园给予一定的以奖代补资金,县、乡两级政府要对村级幼儿园给予资金支持。

三、开拓创新,规范城市小区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

努力完成省政府交给我市的“加强城镇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推进城市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任务,满足城区学龄前儿童就近入园、接受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解决入好园难、入好园贵的问题。

(一)今后,在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过程中,市建设规划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辽宁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所)基本标准(试行)》有关要求,规划建设好与居住地人口相适应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在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前,须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审核幼儿园布局、位置和具体建设指标等。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要与居住人口相适应,新建配套幼儿园布点配建标准为:达到1500户(5000人)的住宅小区配套建设1所6班型以上的标准幼儿园;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或组团开发区域(小区开发建筑面积均未达到15万平方米或未达到5000人规模),要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出幼儿教育用地;开发区块如有个别未达到配套规模的,可根据需要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具体方案由市规划部门与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小区实际需要研究确定。

(二)凡经过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新建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其用地属于政府尚未出让的,一律按划拨方式供应,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的公共设施属性。

(三)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统一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幼儿园不能晚于最后一项住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项目,必须保证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对小区配套幼儿园先期施工、先期验收、先期交付使用,否则建设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和验收。

(四)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要办成公办幼儿园。对于小区新建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使用并办成公办幼儿园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办园设备、功能建设与装修等方面的投入,市政府按建筑面积给予一定的补助资金;也可由教育行政部门试点委托本地区内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等办成公办性质的幼儿园,或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办成连锁经营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确保小区内居民子女优先入园,保证办园质量和办园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用途,不得挤占、变卖幼儿园,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五)对目前正在使用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管理和指导,在确保不改变幼儿园用途的基础上,引导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帮助幼儿园提高办园质量。

(六)小区配套幼儿园改革试点区域为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和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四、政策扶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

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鼓励优质民办幼儿园向连锁经营方向发展。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办园用地或提供办园场所、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园长和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在项目立项、用地审批和税费减免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的管理、指导和服务。

五、加大投入,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保证学前教育经费所占比例逐年提高。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从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学前教育加快发展;县(市、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并做到逐年增长。

(二)多渠道解决办园经费问题。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推动幼儿园规模化连锁发展,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形成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

(三)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群众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的资助政策。推进教育公平,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园问题,对农村低收入家庭幼儿入园实行保教费减免政策。

(四)加强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公办性质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成本自行提出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名义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

六、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一)充实管理力量,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2011年内尽快建立学前教育专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管理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和指导,对教师资质、人员流动、工资待遇、教育教学、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等方面实行动态监管。

(二)实行幼儿园办园准入和等级管理制度。举办幼儿园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前教育的机构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并登记注册。要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对办园条件差、办园行为不规范、未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取缔。依据省定标准,实行幼儿园等级评定与动态管理制度。准办幼儿园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省定相应类别的合格标准,并积极向高一等级努力。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定,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和一级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定,二、三级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定。

(三)健全幼儿园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安全防护体系,加强监督指导。各幼儿园要加强内部安全管理,确保在园幼儿人身安全。

(四)规范学前教育办园行为。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遵守《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成长规律,努力为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开展科学的保教工作。要规范使用经辽宁省教材审定委员会统一审定的幼儿园教材,各类幼儿园使用教材前,要报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前教育的机构审查把关。要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加强宣传教育,彻底改变社会和家长用孩子掌握小学知识的多少衡量幼儿园办园质量的错误观念;各类幼儿园都不得将小学课本作为教材或辅助教材;不得进行小学入学考试和变相测试。

(五)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市、县两级教研培训部门要成立学前教育研训专门机构,配足配齐学前教育专业人员,承担教研培训工作和巡回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幼儿名师下农村、进薄弱园支教帮教活动。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定期举办学前教育学术论坛,探讨研究学前教育先进理念和教育教学方法,促进学前教育内涵发展。

(六)重视婴幼儿早期教育,大力推进托幼一体化。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早教指导网络。城区小区配套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要积极开展3岁以下儿童早期教育,成立家长学校,建立早教指导站,制定早期教育计划,开展灵活多样的面向婴幼儿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七、提升素质,进一步强化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注册登记管理和培训上岗制度,严把入口关。对未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或幼儿教师上岗证的,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或逐步解聘。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幼儿教师予以注册登记。

(二)加大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力度。加强渤海船舶职业学院学前教育专业建设;重视名园长、名教师培养,鼓励幼儿教师提升学历;定期对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和其他专任教师进行全员培训;市本级要建设1所示范性幼儿园和幼教培训基地。

(三)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维护幼儿教师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35号)规定,要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列入乡镇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序列,重点解决园长和骨干教师事业编制问题。对于公办幼儿园特别是乡镇中心幼儿园聘用的园长,只要胜任本职工作,并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幼师专业毕业条件,应尽快解决其公办教师编制;逐步解决公办幼儿园骨干教师编制;建立对高校毕业生和幼儿教师经公开招聘程序进入事业编制的政策导向机制,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从事学前教育工作。对学前教育类本科毕业生和在农村公办幼儿园工作1年以上的幼师毕业生,在招考教师时予以适当加分。

公办和公办性质幼儿园聘用教师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县(市、区)上一年城镇职工的平均收入;对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各类幼儿园必须依法为聘用教师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险,公办幼儿园教师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依法保障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培训进修、表彰奖励、教科研等方面与小学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八、加强领导,进一步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一)强化政府主导,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于当前学前教育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各县(市、区)、乡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化解突出矛盾,解决重点问题。

(二)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

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用地;人社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公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指导;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安监、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团体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三)建立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机制,强化对学前教育的督导和评估。要把政策落实是否到位、措施制定是否有力、入园率是否逐年提高作为检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考核范围。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和督导结果公告制度,对学前教育规划落实情况、资源配置情况、经费投入情况、师资队伍建设和待遇保障情况、保教质量及规范办园行为等内容进行专项督导评估,推动学前教育健康、快速、均衡、可持续发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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