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辽市政发〔2014〕12号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注重统筹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保障基本的主导作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和信息化的支撑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打造辽阳特色的养老品牌,逐步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让老年人有尊严地生活,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全面建设“三化”良性互动新辽阳的重要产业。

(二)基本原则。深化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保障基本。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

注重统筹发展。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市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照料护理等服务提供1.5万个就业岗位;基本建成集应急救助、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服务于一体的养老服务信息化网络系统。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城区要建立服务辖区内老年人的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7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养老护理员培训率达到90%以上,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

──产业规模显著扩大。以面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娱乐、金融服务、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发展一批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打造一批养老服务知名品牌。

──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策制度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更加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发展的氛围更加浓厚,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在2016年末前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并达到规定要求。到2020年,全市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现有规模基础上增加3倍,达到200个左右;城市社区每万人拥有养老服务设施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每个县(市)区修建一所多功能老年人活动中心。

整合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开发为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整合所有涉老部门各项为老服务资源,各类具有为老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

完善社区无障碍设施改造。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到2020年末前完成坡道、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二)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建立居家养老管理服务网络平台,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大力发展面向居家老年人的家政服务。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项目。加强社会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建立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通过整合通讯网络、智能呼叫、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大力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立完善的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和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将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站点、家政服务企业、120急救系统等资源整合纳入统一的信息化服务体系,及时回应老年人的求助、求医等信息。

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工作。新组建的市、区级为老服务信息化网络服务平台按政府雇员待遇配置人员。每个社区增加一名专职为老年人服务的委员,安置2至3个养老服务公益岗位。

(三)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建设各类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重度残疾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市要对市养老院进行扩建改造,床位增至1300张,增加培训功能,同时,再建一所床位1000张以上,重点满足城市贫困家庭失能老年人需求,集养护、康复、托管、临终关怀等医养服务和培训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人养护设施;每个县(市)区要建一所床位不低于300张的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

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积极稳妥地探索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四)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健全服务网络。完善农村养老服务的托底政策和措施,将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支持中心敬老院、乡镇敬老院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改善设施条件,在满足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床位向社会开放,惠及更多的农村老年群体。大力加强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结合幸福院工程、农村社区建设,充分利用和改造村集体的公共设施,在每个村建设1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等服务。到2020年,全市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350个左右,有条件的地方依托该设施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整合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资源,面向老年人开放。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帮助解决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规定。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鼓励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

建立协作服务机制。支持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建立跨地区养老服务协作机制,鼓励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

(五)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拓展养老服务内容。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内容,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开发康复辅具、自助设备,满足残障老年人服务需求;支持企业开发老年人食品药品、保健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探索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宜居社区等老年生活设施。鼓励支持民间资本投入发展养老房地产业。

培育养老产业集群。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加快规范服务项目标准和设施安全标准化。

(六)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推动医养融合发展。落实农村“五保”、城市“三无”老年人相关医保政策,按照“先医治、后结算”原则予以救治。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支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与养老机构合作,创建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医疗机构要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应将其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进一步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加快推进城乡医保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政策。市、县(市)区政府要逐年增加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扶持、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和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险种。鼓励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龙头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私募债融资。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满足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缴费标准执行,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普通住宅用户收费标准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落实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完善资金支持政策。市、县(市)区财政要设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专项,落实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补助资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项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要归口管理,统筹使用,由民政部门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制定年度计划,商财政、发改委、服务业委同意后执行。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探索建立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重度老年残疾人生活补贴及护理补贴制度。公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维护资金、所需工作人员人头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

积极争取省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的补助资金、贷款贴息、运营补贴,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中市、县(市)区综合性老年人养护(福利)中心给予的建设补助,对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给予的补助,并做好市级配套工作。

(五)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教育、人社、民政、卫生部门要支持辽阳职业技术学院、辽阳技师学校、辽阳中医药学校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开展养老服务学历教育,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院校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加大养老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力度。

养老机构要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逐步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对在养老机构从事一线养老服务工作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护理员设立岗位津贴。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六)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倡导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服务储蓄制度。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保证有人员、经费、活动场地和定期活动。

五、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审定工作计划,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新形势和新情况,对我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全面完成养老服务业工作发展目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市、县(市)区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发改、财政、老龄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规划建设、综合协调、规范管理和督查指导作用;其他各成员单位和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开展综合改革试点。我市参加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推进各层面的工作试点,在财政、金融、用地、税费、人才、技术及服务模式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为全省乃至全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经验。

(三)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制定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办法,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依法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物价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有关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业标准体系,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建立养老信息服务管理网络,市民政局建设调度指挥中心,县(市)区建立服务中心(平台),人员按政府雇员配置,实行入住老人实名制管理。

(四)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重点任务分工,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作协调,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

附件:1.辽阳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重点任务分工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3日

附件1

辽阳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黄之峰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宿奎刚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李长连市文明办主任

隋锡君市民政局局长

单长圣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宿文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王洁市教育局副局长

谢春诚市科技局副局长

姜伟市公安局副局长

于立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万廷权市编委办副主任

杨渤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自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李晓红市规划局副局长

丁洪武市城建公用事业局副局长

许杰市农委副主任

王有红市扶贫办副主任

倪宝林市水务局副局长

王昌明市林业局副局长

陈金田市服务业委副主任

冯常遵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李阳市卫生局副局长

赵震市国资委副主任

周军市体育局副局长

张亚云市统计局副局长

曾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李强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李素清市人防办机关党委副书记

徐长江市物价局副局长

陶红市老龄办副主任

殷铁汉市工商局调研员

刘侠市质监局副局长

张巍市地税局副局长

李生巍市国税局副局长

孙殿武辽阳银监分局副局长

刘芳团市委副书记

温玉荣市妇联副主席

刘国庆市残联副理事长

赵双辽阳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姚勇中国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隋锡君兼任。

附件2

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时间进度

一、主要任务部分

1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市)区政府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2

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在2016年末前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到2020年,全市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200个左右。城市社区每1万人拥有养老服务设施达到200平方米以上

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市)区政府

省实施后启动

3

根据《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每个县(市)区修建一所多功能老年人活动场所

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体育局和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4

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整合所有涉老部门各项为老服务资源。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

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委、市老龄办、市卫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5

2020年末前完成坡道、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市城建公用事业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和各县(市)区政府

省实施后启动

6

制定扶持政策措施,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定制服务。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支持社区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养老服务项目。将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站点、家政服务企业、120等资源整合纳入到统一的信息化服务体系。加强社会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市)区政府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7

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大力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立完善的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和老年人信息数据库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委、市科技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市)区政府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8

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建设各类养老机构。要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

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服务业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和各县(市)区政府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9

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10

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重度残疾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市要对市养老院进行扩建改造,床位增至1300张,增加培训功能,同时,再建一所床位1000张以上,重点满足城市贫困家庭失能老人需求,集养护、康复、托管、临终关怀等医养服务和培训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人养护设施;每个县(市)区要建有一所床位不低于300张的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和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11

县(市)区要积极探索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公众老年人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和各县(市)区政府

省实施后启动

12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13

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的政策措施,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加强中心敬老院、乡镇敬老院建设,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大力加强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结合幸福院工程、农村社区建设,充分利用、改造村集体的公共设施,在每个村建设1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到2020年,全市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350个,并依托该设施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农委、老龄办和各县(市)区政府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14

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帮助解决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妇联、团市委、市老龄办和各县(市)区政府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15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鼓励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县(市)区政府

省实施后启动

16

支持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

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老龄办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17

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自助设备,满足残障老年人服务需求,支持企业研究开发老年人食品药品、保健品、服装服饰、电子智能手机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

市民政局、市服务业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老龄办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18

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老龄办和各县(市)区政府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19

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要加快规范服务项目标准和设施安全标准化

市民政局、市服务业委、市质监局和市老龄办会同有关部门

省实施后启动

20

落实农村“五保”、城市“三无”老人相关医保政策,按照“先医治、后结算”原则予以救治。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

持续实施

21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支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与养老机构合作,创建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服务业委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22

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应将其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二、政策措施部分

23

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逐年增加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各县(市)区政府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24

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

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25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

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委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26

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和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险种。鼓励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市老龄办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27

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市)区政府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28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持续实施

29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30

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缴费标准执行,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普通住宅用户收费标准执行

市城建公用事业局、市水务局、市物价局、辽阳供电公司和各县(市)区政府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31

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服务业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持续实施

32

落实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33

探索制定鼓励支持民间资本投入开展养老房地产业政策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市)区政府

一年内制定具体措施

34

设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专项,落实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补助资金,逐年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项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要归口管理,统筹使用,由民政部门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制定年度计划(草案),商财政、发改委、服务业委同意后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服务业委和各县(市)区政府

“十二五”期间出台具体措施

35

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市)区政府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36

公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维护资金、所需工作人员人头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可持续运营,切实发挥作用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服务业委

省出台政策后制定具体措施

37

市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38

探索建立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重度老年残疾人生活补贴及护理补贴制度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和各县(市)区政府

省出台政策后制定具体措施

39

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市)区政府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40

积极争取省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的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市、县(市)区级综合性老年人养护(福利)设施给予的建设补助,对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给予的补助,做好本级配套工作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服务业委和各县(市)区政府

省出台政策后制定具体措施

41

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开展养老服务学历教育,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院校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42

加大养老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力度。抓好培训基地建设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服务业委、市教育局、市老龄办

省实施后启动

43

对在养老机构从事一线养老服务工作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护理员设立岗位津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省出台政策后制定具体措施

44

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省实施后启动

45

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服务储蓄制度

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市老龄办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46

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保证老年协会有人员、经费、活动场地和定期活动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持续实施

三、组织领导部分

47

市参加全国进行的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

省实施后启动

48

制定促进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具体措施和意见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49

市民政局建立调度指挥中心,县(市)区建立服务中心(平台)。人员按政府雇员待遇配置

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县(市)区政府

2014年末前建完

50

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

市民政局、市服务业委、市工商局、市统计局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51

加强督促检查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委、市老龄办

逐年落实

延伸阅读

定西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贯彻国家体委、劳动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