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相关规定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20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4〕4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1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一)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2013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置就业:
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二)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2011年以前入伍、2013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置就业或者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士官;
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4.从城镇青年(非农业户口)中征集入伍或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的士官(退役后不再复学的)。
二、时间安排
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报到工作已于6月底结束。安置工作于10月底结束。11月10日前,各地区安置办公室要将安置工作完成情况报市安置办公室。
三、工作任务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退役补助金发放工作
各地区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119号)要求: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2013年冬季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士兵,实行城乡统一的地方经济补助政策,义务兵按实际服役年限计发,年标准不低于其退役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者,按部队退役金增发比例增发;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2013年冬季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士兵,如不符合政府安置就业条件,其地方经济补助按部队退役金标准和服役年限计发,即每人每年4500元,如符合政府安置就业条件,其地方经济补助按同等条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计发。
在校大学生退役后不复学的,其自主就业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金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发放;在校大学生退役后复学的,其自主就业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由征集地人民政府负责发放。各地区义务兵退役补助金纳入当地区(旗、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统一标准、统一发放。对财力无法满足基本支出的财政困难区(旗、县),由盟市或自治区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二)扎实有效地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1〕75号)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安〔2014〕73号)要求,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把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培训机构,按照政府扶持、城乡一体、个人自愿、免费培训的原则,强力推进,全面展开。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重要作用、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及方法步骤等,使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的知晓率达到100%;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切实提高退役士兵的自主就业和创业能力,为他们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主要用于退役士兵的学杂费、食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此外,对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必要的工作经费按照退役士兵每人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全面推进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方面,各地区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认真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各项优惠政策。一是对符合规定条件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可上浮20%。二是安置部门要协调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统一办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管理和人事关系代理,免费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社会保险证明等服务。同时,要认真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扶持就业创业措施和办法,出台优惠政策,提供推荐就业平台,积极为退役士兵创造就业条件、提供就业服务。
另一方面,各地区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作为解决当前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包府办字〔2004〕151号)的要求,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优惠政策力度,以鼓励退役士兵积极选择自谋职业。同时,要增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的财政预算安排,确保国家、自治区财政补助金专款专用,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时足额一次性领到经济补助金。今年继续执行2011年调整后的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城镇义务兵7万元。在此基础上,士官每多服役一年增加7000元;荣立三等功增加2000元、二等功增加1万元、一等功增加2万元;因战因公5至8级伤残每高一个等级,增加2000元。以前年度的按当年标准执行。
(四)依法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待遇
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退役士兵各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部队出具的介绍信,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由政府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负责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各地区经办机构要设立经办窗口,指定专人负责退役士兵各类保险办理工作。
(五)加大退役士兵依法安置力度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改革后,还有部分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安置就业,对这部分退役士兵,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重点安置、优先安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出台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不得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下属单位不得以人事权在上级主管部门为由,拒不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严禁以劳务派遣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单位要确保完成当地安置部门下达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做法。
除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应由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各级安置部门不能将其他退役士兵予以安置就业或办理安置手续。符合安置条件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七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各地区、各单位要坚决落实以下规定: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均由接收单位承担,3年内不得安排其下岗失业。因接收单位原因致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之日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向退役士兵逐月发放生活费。
(六)严格审核退役士兵立功受奖材料
各地区安置部门要认真审查退役士兵立功受奖相关证明材料,严格证件管理和手续办理,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坚决杜绝利用虚假立功受奖骗取安置资格现象的出现。
(七)重视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遗留问题
对往年未安置、单位拒收或接收后不安排上岗的退役士兵,要依据安置法规政策,力争在三年时间内逐步消化解决完毕。有安置遗留问题的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安置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拓宽安置渠道,挖掘安置潜力,尽快妥善、合理予以解决,并按时上报遗留问题解决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领导
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一年,也是深入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配套法规政策,加快建立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的重要一年。各地区、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以务实的态度,全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履职尽责;要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中央军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通知要求,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报到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各地区要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经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符合安置条件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所需经费安排足额到位。
(三)各地区、单位要建立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区(旗、县、单位)评选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全面推进。对未完成安置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地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区(旗、县、单位)和文明单位。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工作作风不实而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地区和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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