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2014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目标考核结果的通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2014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目标考核结果的通报

赤政办发〔2015〕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区直驻赤各单位:

2014年10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度盟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和<2014年度委办厅局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内依法行政办发〔2014〕1号),我办印发了《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旗县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和<2014年度委办局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赤政办发〔2014〕31号),公布了2014年度各地区、各单位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目标。12月,我办按赤政办发〔2014〕31号通知要求,对各地区、各单位的年度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了认真考核。通过听取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核对考核材料、查阅案卷、座谈调研等方式,形成考核分值。参照自治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评分档次,根据我市各地区、各单位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实际,确定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者,为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实绩突出的地区和单位;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不满90分者,为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实绩比较突出的地区和单位;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不满80分者,为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实绩一般的地区和单位;得分60分以上不满70分者,为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实绩较差的地区和单位。

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

一、2014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实绩突出的地区和单位

(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实绩突出的旗县区政府。

红山区人民政府、巴林右旗人民政府、宁城县人民政府、元宝山区人民政府、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

(二)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实绩突出的工作部门。

赤峰市公安局、赤峰市交通运输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地方税务局、赤峰市环境保护局、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赤峰市农牧业局、赤峰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2014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实绩比较突出的地区和单位

(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实绩比较突出的旗县区政府。

松山区人民政府、巴林左旗人民政府、林西县人民政府、敖汉旗人民政府、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翁牛特旗人民政府。

(二)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实绩比较突出的工作部门。

赤峰市水利局、赤峰市林业局、赤峰市科学技术局、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赤峰市国土资源局、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赤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赤峰市财政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国家税务局、赤峰市档案局、赤峰市烟草专卖局、赤峰市司法局、赤峰市气象局、赤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考核发现的问题及不足

经考核,发现大多数地区和单位均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从而被扣减了相应的分值:

(一)关于“强化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部分,大多数旗县区和市直部门未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未制定年度学习计划,也未组织专题法制讲座。

(二)关于“依法决策,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落实制度建设,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部分,部分旗县区和市直部门虽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但在实施重大行政决策时,程序不完善;60%的市直部门未单设法制工作机构,重大决策事先必经法制机构审查的规定无法落实。

(三)关于“加强制度建设,深入推进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改革工作”部分,多数旗县区政府未建立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制度,未发文公布本地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未建立年度立项计划、与党委及人大的联系会议制度;未开展规范性文件专项检查工作并通报考核结果;部分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报备率、规范率不高。

(四)关于“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部分,部分旗县区和市直部门未开展本地区、本系统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检查工作;未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未按要求报送年度行政执法案卷目录;大部分市直部门没有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少数市直部门至今尚未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五)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分,部分旗县区和市直部门在完成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后,未对保留的许可项目流程进行优化再造。

(六)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工作改革,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部分,部分旗县区和市直部门的复议案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未及时订卷归档;大部分旗县区和市直部门未按要求单设行政复议机构,有的市直部门专职复议人员不足两人,甚至没有专职复议人员,也未单设复议接待室或听证室。

(七)关于“加强对基层法制工作的指导,提升政府法制工作水平”部分,大部分旗县区和市直部门未按要求建立法制工作档案,未向自治区《政府与法制》杂志提供任何稿件,也未完成依法行政理论研究论文。近50%的市直部门没有进行法制工作的电子信息化建设。

四、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不足

在本次案卷评查中,发现存在以下共性问题:一是案卷装订不规范。没有做到一事一案、一案一卷,存在结案后不及时装订、案卷无页码编排或用铅笔编页、卷宗材料顺序混乱、卷宗目录与卷内材料顺序不一致等问题;二是案卷材料不完整。罚款单据、许可收费单据原件不入卷,或用未加盖核对专用章并注明原件存放之处的复印件入卷;行政许可证件原件不入卷、或用未经被许可人签字认可的复印件入卷;许可证件颁发后没有签收手续;涉及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事前未进行公告听证的现象比较突出;除查封、扣押期限届满未作处理决定依法视为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以外,部分行政强制案卷没有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的相关文书;三是法律文书不规范。有的部门用“违法行为通知书”或“案件询问笔录”等代替法定“行政处罚告知书”,不能有效保障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有的引用法律规范条文不完整,导致当事人无法知晓法规的具体内容;有的没有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明确告知当事人受理起诉的法院;有的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未引用裁量权基准;四是执法程序不规范。有的重大行政处罚案卷缺少集体讨论决定记录;在询问笔录及调查笔录等文书中,没有2人以上执法并出示执法证件的记载,执法证件号码也没有登记于卷宗笔录上;有的虽然由2名执法人员执法,但其中1人担任记录,履行的是书记员的职能,在询问人或调查人的签名处,只有1人签名。

在本次案卷评查中,发现存在以下个别问题:一是告知复议机关错误。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应当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个别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在告知申请人向直接管理该机构的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同时,又同时告知向该主管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复议,将依法应由一个复议机关受理的申请,错误地告知申请人向2个复议机关选择申请;二是法定期间计算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但少数执法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且当事人不放弃听证权的情况下,从送达当日就开始计算期间,顺延期满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从而减少了当事人1日的陈述申辩时间。

五、巩固成绩,改进不足,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必然要求。因此,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及中区直驻赤各执法单位,都要充分认识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要意义,都要以本次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为契机,根据赤政办发〔2014〕31号通知所列工作任务及考核标准,对照本通报附件《2014年度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评分明细表》和《2014年度市直各委办局及中区直驻赤各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评分明细表》所列考核结果,认真查找差距,改进不足,并不断总结经验,巩固成绩,努力在2015年度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切实提高本地区、本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附件:

1、2014年度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评分明细表

2、2014年度市直各委办局及中区直驻赤各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评分明细表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2日

延伸阅读

定西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贯彻国家体委、劳动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