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政府办公厅文号:通政字〔2014〕57号
颁布日期:2014-06-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保护工作的通知

通政字〔2014〕57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以下简称《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保护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4〕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公路保护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落实公路保护工作责任

各旗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加强公路安全保护的认识,加强组织研究部署,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抓好《条例》和《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交通运输、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经信、公安、工商、质监、水务、林业、安监等部门要按照《条例》和《通知》有关规定,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切实履行公路保护职责,确保公路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二、实行分级管理,为公路保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市内的普通国省道路的养护与管理(新划定的除外),由通辽市公路管理处具体承担;市内高等级公路的养护与管理,由自治区东部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处委托通辽市公路管理处承担;鲁北至霍林河国道304线一级公路和霍林河至白音华省道101线公路的养护与管理,由内蒙古高路公司具体承担,并对收费公路养护与管理进行行业指导。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牧区公路的养护与管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有关职责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专用公路的养护与管理由专用单位负责。

三、依法落实公路保护经费

市政府将公路管理和养护经费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公路管理权限的划分,按照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及时足额拨付给管理单位。市内普通国省干线(新划定的除外)公路管理和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主要来源于自治区切块经费。市内政府性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除足额列支征费机构人员运行经费,尽量偿还公路建设贷款本息外,可根据需要,弥补公路管理和养护经费不足。

四、加强公路设施保护

市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范围的划定工作。国省道非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由市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县道、乡道、村道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由旗县市区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市、旗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要依法规范实施公路行政许可审核,切实保护公路路产路权。涉路工程设施所有人和管理人要加强对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涉路工程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

普通国省干线桥梁保护工作制度由市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落实;市及旗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范围,要根据桥梁技术等级情况,设置桥梁限载标志。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村道路桥梁保护工作制度由旗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落实,并加强安全运营管理,强化检测和实时监控。

水务部门要加强公路沿线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水务、安监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桥梁、隧道保护职责,依法查处各类危及桥梁、隧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本着源头严管、过程严控、结果严惩的原则,强化源头控制、制度控制、行政控制、责任控制。要按照交通运输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目标管理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领导,落实经费,确保本地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市和旗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按职责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制定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和措施,提出超限运输检测站规划布局的意见和建议,保证新建、改建公路的固定超限检测站与公路主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根据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需要,适时设置流动超限运输检测点。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装载源头监管措施和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应急方案或预案,确定并公布主要货站、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建筑石料、沙石、大型化工产品、大型设备等货物集散地,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车辆源头超限超载。货运站场、物流中心、货运配载企业等单位不得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加装货物,对违规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关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从“车、货、路”三个源头实施有效监管,严把车辆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市场准入、货物装载和路面运输关,形成各方联动、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各旗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联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货物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通过派驻、巡查等方式,深入重点货物集散地,加大源头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工作力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路面巡查,坚持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以及“科学检测、卸载放行”的原则,加大超限超载车辆分合载治理、盲区盲点和绕行路段治理力度,根据超限车辆流向调整流动检测点位,有条件的要在重点路段装备必要的超限预检设施,实行全面布控、重点监控,并与公安机关联动,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严格进行卸载和处罚。要加强部门配合,交通、公安、工商、安监等部门要相互通报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信息,对违法车辆及时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相互反馈。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超限超载治理网络信息联网管理系统。

旗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车辆注册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要通过路检路查、车辆检验等方式,及时查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技术数据(如增加加厚车辆减震钢板、加高车厢栏板、使用超标轮胎等)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其恢复原状,保证进入公路行驶的车辆技术性能和载货量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加大对货运车辆超载的治理力度,对超载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载质量标定不实的车辆,责令限期恢复;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规定给予处罚并记分,并将超载情况和相关信息通报交通运输部门和车籍地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向超限超载检测站派驻治安执法人员和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切实维护治超点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对短途驳载、避站绕行、蓄意滞留伺机冲卡、拒不接受检查、蓄意堵塞交通和暴力冲卡的超限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的收费标准。

监察机关(纠风机构)负责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查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和违纪违规等行为;纠正和查处干扰破坏治超工作的行业不正之风,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公路“三乱”案件。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销售非法拼装、改装汽车行为,对擅自销售超出国家公告批准车型范围产品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质监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所需检测设备及治超点、货物站场在用衡器等计量器具按周期实施检定,确保量值准确、可靠;落实车辆及其配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名单。

安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品生产经营充装单位的监管,督促企业在充装危险品时严格检查运输车辆及人员的相关证件,并形成制度化管理;会同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进一步完善桥梁限重监管手段,落实监护责任,严防超限超载车辆压垮桥梁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车辆超限超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煤场监管,严禁为运输车辆超能力装载,不得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煤炭(煤矸石),不得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不准超限超载的车辆进出煤矿、煤场,以上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配合有关部门清理整顿非法煤场。

农机监理部门负责对农用车辆进行监管,严格履行安全技术检验、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牌证等手续,依法加大对擅自改装改造农用车辆行为的处理力度,切实加强农机管理,并对登记和检验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法制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规范治理超限超载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裁决、处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开展治超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加大对公路沿线违法用地的动态巡查力度,加强源头治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重点对辖区内公路沿线非法占地形成的货物集散场所和储煤场进行查处。

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公路两侧绿化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及时颁发林权证。公路两侧绿化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规划设计和落实土地。由公路管理部门绿化的地段,林权收益归公路管理部门,绿化费用由公路管理部门承担;集体或个人绿化地段,由集体或个人负责种植、管理,地权不变,林木所有权归集体或个人所有,绿化费用由林木所有权人承担。

宣传部门负责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积极参与相关单位开展的治超宣传活动,配合相关单位制定治超工作宣传方案,充实活动内容,扩大宣传效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成员单位定期向辖区超载超限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治理情况信息。旗县市区超载超限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向市超载超限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治理情况和相关信息。市和旗县市区超载超限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市超载超限治理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治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处置治超工作中突发事件,对治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保证治超工作顺利开展。

六、加大公路养护管理力度

公路管理机构、经营性公路企业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公路养护职责,适时开展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行车安全隐患的路段,要及时治理,确保公路处于良好状态。经营性公路企业要按照自治区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的规定,实行规范化统一管理,按照下达的公路养护技术质量指标,足额安排养护资金,制定科学合理的养护计划并及时组织实施。各旗县市区要继续完善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公路养护装备和能力建设。实施公路养护作业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按规定提前书面通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合理确定施工时段,科学制定绕行路线和交通组织疏导方案。施工期间,应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临时不能通行的,应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先发布通告。应尽量避免同一公路主线上多个路段同时施工和长距离连续作业;严禁高速公路和与之并行或绕行的普通公路同时施工,最大限度减少对交通运输的影响。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管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要严格按照《道路标志和标线》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有关标准和规程,科学规范设置各控制区域,引导过往车辆安全有序通行养护维修作业现场。

收费公路经营者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足额安排养护资金,科学合理制定养护计划,及时实施日常养护和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规范化统一管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市内政府性普通收费还贷公路养护资金,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预算安排。

七、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公路应急保障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部门应完善应急保障方案,建立健全应急保障队伍,开展应急抢险演练。

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应急物资采购、储备、调配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管制度。市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应急物资采购要给予充分的资金保障。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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